行省制是蒙元統治者在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
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
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點與歷史作用究竟如何?
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
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
它並非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
該體制有兩個特點: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所握權力大而不專。
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行省的性質與使命
元行省的性質與使命,需要從行省的設置、演化過程談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臺和金代行尚書省。
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裡、阿姆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國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省。
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置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舊例,頻繁派中書省宰執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負責行政或征伐事務。
如中統和至元前期的陜西四川行省、河東行省、北京行省、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雲南行省、平宋戰爭前後的荊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其中,設立於至元十年《1227年》的雲南行省等,已帶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
就是說,這一階段的行省已顯現朝廷派出機構與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端倪。
隻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在雲南等少數行省范圍內,多數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著江浙、湖廣、江西、陜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省逐漸演化為常設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幾乎與此同時,元廷又對行省的名稱、品秩、事權作了重要調整:其一『嫌於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系銜』;其二,降行省品秩為從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為長官、少數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一員,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級;其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並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 的體制。
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機構的規模和權力框架。
元朝行政區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行省演化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質而言。
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後,行省仍長期保留著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
終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屬於『內任』官。
元末稱行省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
這些都顯示:世祖、成宗朝以後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機構的兩重性質,其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
與世祖前期行省的兩重性質不同的是,其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質已占主導,朝廷派出機構的舊有性質則退居次要地位。
徐元瑞《吏學指南·府號》說:『分鎮方面,故為行省』《元史·明宗紀》和《達識帖睦邇傳》也說,行省官掌『方面之權』,充『方面之寄』。
此『分鎮方面』和『方面之權』,對理解行省的兩重性和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很有幫助。
『分鎮方面』『方面之權』和『方面之寄』,顯然不是一般地方官府在某地域范圍內『畫地統民』,而蘊含著由中央派出,代表中央統轄『方面』的意思。
另外,從滅南宋之後湖廣、江西、江淮、陜西數省的轄區均與中書省直轄區『腹裡』接壤,其治所均在與京師最近的水陸交通線上,也不難窺見行省代中央『分鎮方面』之職能是相當突出的。
當然,我們還需要正視和承認,世祖朝以後行省性質的主要方面演化為常設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實。
總之,具有兩重性質和代表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個基本特征。
還需要注意,元廷設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各有側重,並不完全一致。
如『生齒繁夥,物產富穰,水浮陸行,紛輪雜集』、『土賦居天下十六七』 的江浙、湖廣、江西三省,大抵以鎮壓新征服區域和搜刮財賦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應地均設在行省北端的水陸交通要沖,而不置於該行省的中心地帶,以便朝廷的聯絡和指揮。
位於中原、關中及西南邊徼襟要,駐有許多蒙古軍團的陜西、四川、雲南、河南四行省,又以軍事襟要的鎮遏控制為重心。
『太祖肇基之地』,『諸王星佈棋列』 的嶺北行省及遼陽、甘肅等行省,則以廩養或防范蒙古諸王,控制蒙古部眾及供給軍需作為主要使命。
從以上設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著眼於政治上的統治和軍事上的控制,酷似十個大軍區。
無論是作為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抑或作為常設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進行政治控馭和軍事鎮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濃厚。
行省權力的大而不專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前後,元廷制訂了一整套比較嚴密的政策,將行省權力規范在大而不專的模式內。
這種政策和規則對行省制的性質及功用,都是至關重要的。
這套政策的內容大致有四項:
第一,行省內部實行圓署會議和種族交參制,以成互相牽制、分權制衡之勢。
與元代其他官府類似,行省也實行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行省官員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六七人組成。
所掌行政、財賦、軍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圓署會議和專官提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
圓署會議即行省官員集體參與的會議,圓署會議結果要以與議者押署的形式成為某種定議。
元朝行政區劃
史稱:行省所掌重要政務,『事從公議』,而且常有『大事集議,眾論不齊』及某些與議官員『嘗有違言』等情況。
據說,行省長官具有一定的『畫一之權』。
但行省官員內部的互相牽制掣肘,又隨處可見。
行省的軍事權,專門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調。
錢谷財賦,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員掌管。
其他官員一般不得隨意幹預。
有的甚至『出入不復關聞』長官。
另外,行省多名官員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交參任用。
其長官又大抵是怯薛宿衛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
就是說,行省機構的總體權力頗大,但由於群官議政和軍事、財賦等專官提調,其處理各項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牽制的。
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
即使是提調軍事和掌管財賦者,也需要與其他官員一起同署議政,更不能將軍事、財賦二柄集於一身。
官員的種族交參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對行省長馭遠控的特殊而有效的辦法。
第二,行省轄區內宣慰司、路府州縣、漢軍萬戶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樞密院》的任用、遷調、考課等管理。
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廣、四川、雲南、福建等邊遠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銓調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舉行。
這就保證了行省轄區的地方官吏受轄於國家、效忠於朝廷的職業官僚的基本屬性。
他們雖然在日常政務方面與行省發生著這樣那樣的節制與被節制的關系,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權操於中央,故與行省的上述節制或統轄關系多半是公務性的,而非私人領屬性的。
此外,成宗朝前後,行省官朝覲述職和不定期遷調,朝廷遣官鉤考、巡察等,或經常舉行,或成為定制。
這些均是行省難以自成體系和坐大稱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為重要對象的地方監察,構成了監察行省、防范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
江南、陜西行禦史臺的設置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絡,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
世祖末成宗初,行臺監察禦史和與行省同處一城的廉訪司,相繼取得了對行省官吏的奏劾、按問、刷卷等權力,而且有所成效。
換言之,元代行禦史臺及廉訪司既注意了對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監察,又把行省當作地方監察的重點對象。
其結果,地方監察不僅發揮了整飭吏治,減輕官吏腐敗的作用,而且充當了監督行省的有力工具。
終元一代,行省與行禦史臺及廉訪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彼此對立、相互攻擊的狀態,正是上述機制的一種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區劃上的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格局。
秦漢以來,地方行政區劃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確定。
這種安排無疑是自古以來區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 慣例的體現。
然而,客觀上又容易被地方長官當作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
自元代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顧區域經濟聯系,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如河南行省統轄黃河以南和長江以北的廣大地區,但在黃河下遊則以沂蒙山南麓為界與中書省直轄區『腹裡』相鄰,無險可守。
元朝和四大汗國
又如,五嶺地區被縱向切開,以江西、廣東合為江西行省,湘、鄂、桂並入湖廣行省,分設治所於南昌、武昌。
於是,五嶺不復為憑險割據的條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勢。
秦嶺以南的漢中地區被劃歸陜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門戶洞開,無險可守。
這種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門戶洞開和人為實行形格勢禁的政策,在漢地諸行省表現最為突出,從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了。
總之,通過以上四項措施和政策,元廷實現了對行省的嚴格控馭和有效監督,使其諸權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專的范圍或限度內。
保持這樣的限度,朝廷對行省就能始終處於以重馭輕、以內馭外的有利地位。
行省則始終從屬於中央,稟命和效忠於朝廷。
正因為如此,在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和權力分配中,行省大體站在中央一邊,主要發揮代表中央控制地方,為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就不足為奇了。
元行省的歷史作用
洪紱說,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省區即軍區』,『皆為軍事控制區域,各擁相當軍需資源;藉以供養駐軍,鎮壓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維持專制統治與剝削』。
錢穆說,元行省是『一個極不合理的制度』,『行中書省就是一個行動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
分駐在這個地方來管事。
如是則地方絕無權,權隻在中央』,『這種行省設施,實際上並不是為了行政方便,而是為了軍事控制』。
顯而易見,前人對元行省制多有微詞和針砭。
需要指出,洪紱把元行省制視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的看法是荒謬的。
元行省隻是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後所建立的地方軍政制度,屬於多民族統一國家內部的產物,與入侵外國的殖民活動無涉。
況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設置了嶺北行省。
倘若按照洪紱的說法,蒙占本土豈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孫的『殖民地』了嗎?
毋庸諱言,元朝統治者設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確實是『以武力維持專制統治與剝削』,確實是『為了軍事控制』。
但是誰曾料到,元統治者出於軍事控制目的而創設的行省,卻引出綿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權新模式。
所以,我們對元行省制歷史作用的評價,就不應拘泥或局限於『軍事控制』『軍事鎮壓』的初衷,而應從更大的時空范圍去探索分析其歷史根源和復雜背景。
我們認為,評價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必須著眼於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旋式發展過程。
從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帶來的中央集權模式來自蒙元統治者對帝國疆域軍事控制的偶然行為,實際上其背後又隱藏著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發展歷程的必然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