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了適應經濟、政事、軍事發展的需要,相關的法律制度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
在這段時期裡先後出現並且完善了成文法,完善了刑罰等級和程序。
各諸侯國在保證君主權力的前提下,都陸續建立起了司法行政體系。
一:春秋戰國時期的法規
根據《左傳·昭公六年》中的記載,公元前536年,在鄭國執政的子產首先創制新的法規,他把法律條文鑄在鼎上予以公佈,使之成為國家常規法律。
這種『鑄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貴族們的攻擊,但它畢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鄭國的大夫鄧析在『鑄刑鼎』以後,又補充修訂了《竹刑》。
另根據《左傳·昭公二十九年》中的記載,公元前513年,晉國也仿照鄭國的方法,把范宣子說著的《刑書》鑄在鼎上公佈於眾。
《刑鼎》、《竹書》、《刑書》的具體內容現今已無從知曉,但從史料的相關記載中,可以看出這些法規都是體現後來法家所主張的『無上下貴賤皆從法』的精神的。
在這些先行者實驗的基礎上,到了戰國時期,各國為了強大先後實行變法,而把法律公佈於眾就成了常規操作。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國李悝編定的《法經》和秦國商鞅變法後頒行的《秦律》。
《法經》分為六篇,即: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法經》編制的指導思想和篇目的設置基礎是:
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
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應為囚》捕二篇。
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
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經》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為主體的、旨在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等級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之大成,其影響相當深遠。
商鞅變法後制定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秦律》分為盜、賊、囚、捕、雜、具律六篇,與《法經》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補充、變動和發展。
上世紀的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簡,就提供了有關秦國法規的部分資料,裡面除具有法律效力的律以外,還有法律答問、令、例、式等作為補充。
律有田、廄、倉、金幣、工、徭等達30餘種。
法律答問,是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刑律的解釋,這種解釋也可以作為量刑的依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令是王批準發佈的命令,具有相同於法律的效力。
例是官府辦案判決的成例,可以作為斷案的依據。
式是法律文書程式和斷案的要求。
這種律、令、答問、例、式等構成的法規,條文繁細,規定具體,從多方面反映出當時司法制度的復雜情況,也反映出了中國古代立法的早期過程和發展跡軌。
其中有不少條文為後世沿襲使用。
二:春秋戰國時期的刑罰種類和司法行政
春秋戰國時期的刑罰種類繁多且相當殘酷。
相關典籍中記載刑罰按照死刑、肉刑、財產刑、自由刑、流刑等進行分類,刑罰手段多樣化,每種刑罰都按照輕重不同的等級來劃分。
比如死刑,就有賜死、殺、斬、腰斬、絞、戮、囊撲、梟首、剖腹、棄市、蒺藜、鑿顛、抽肋、車裂、棄灰、鑊烹、阬、肢解、醢脯、磔、夷族、滅宗等數十種處決方式。
這些方式為後世各王朝借鑒,其中很多刑罰方式要經過百年、千年的時間才陸續廢除。
肉刑則有鞭、笞、抶、黥、 劓、髡、斬趾、刖、截耳、挖目、宮等不同刑罰手段。
財產刑也有償、 贖、罰、沒等的劃分。
自由刑除剝奪罪人的自由外,還要做徒役,分為耐《隸臣妾》、城旦《施過黥、劓刑的工徒》、舂《施過刑的女徒舂米》、鬼薪《施過刑的男徒》、白粲《白米,施過刑的女徒》、司寇《強制勞作》等。
流刑分為遷 《全家遷徙》、放兩種,還有遠、近、邊、荒的區別。
在處罰的時候,按照罪犯的罪行輕重,參考其身份等級,實行輕重不同的處罰。
當時,在法律面前實行公開的不平等原則,對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從輕,官爵高的人和貴戚可享有減刑和贖罪的待遇,所以,對刑徒、奴隸臣妾則處罰最重。
在司法行政方面,秦國設廷尉,楚國設司敗和廷理,其他各諸侯國多設司寇,這些都是主管司法事務的機構和主要官員。
到郡縣制確立以後,郡縣的主要長官兼管司法事務,並且分別設有主管司法事務的屬員或掾吏。
如韓國的縣司寇、秦國的治獄令史等,已經初步形成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體系。
根據《尉繚子·將理篇》中的記載,各國從中央到郡縣都沒有許多監獄,在峻法之下,監獄經常是『小圄不下十數,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良民十萬,而聯於囹圄』。
且在種類繁多的嚴厲刑罰之下,『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
各級司法官員隻有審案擬罪的權力,定罪則要視犯罪輕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級,逐級上報主要長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終判執行。
在這方面,也有一套較為系統的上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