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春秋戰國時期的兵役制度、軍隊的編制和兵種、軍事行政和管理。《網路歷史》

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戰國時期,是所謂的大爭之世,各諸侯國之間進行的戰爭相當頻繁。

各諸侯國不管是為了參與爭霸,或者為了保衛自己不被吞並,都必須大力加強軍事力量。

因此,各諸侯國的軍隊數量不斷增加,質量也不斷提高,促使當時的軍事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和發展。

一:兵役制度

春秋時期還存在國人和野人的社會界限。

所謂國人,即居住在城郭裡的大、小貴族、商人、手工業者及他們的宗族繁衍出來的本國人,是一個諸侯國最核心的支持者和保衛者。

所謂野人是指居住在城郭以外的人,這些人大多都是從被征服的地區遷移而來,他們唯一的工作就是做好農業生產,給國人供應糧食及其他農業物資,是最底層的被統治階級。

在春秋時期,仍普遍實行國人當兵的制度,野人早期是沒資格服兵役的。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國人和野人之間的階級界限逐漸被打破。

國人和野人長期聚居在一地,經過250多年的演變,歷史上保留下來的征服和被征服的榮譽和屈辱逐漸淡化,國人和野人漸漸開始融合。

而且,由於頻繁的戰爭需要更多兵源的支持,野人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到了戰國時期,征調野人服兵役就成為各諸侯國普遍的行為。

再往後,隨著郡縣制的出現,國野之間的界限就完全消失,代之而來的是郡縣征兵制。

郡縣征兵制是以郡縣為單位,凡是15歲至60歲年齡的男子,都要服規定時間的兵役。

在緊急的時候,『悉五尺《13 歲》至六十』《《戰國策·楚策二》》均得征發,有時連成年女子也要征調隨軍,她們可以給予作戰士兵後勤上的幫助。

戰國時,為適應戰爭的需要,各國組建了數目不同的精銳部隊,為保證這支部隊的素質,有些國還采取召募精壯入伍,再加以特殊的訓練的方法。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胄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裡。

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荀子·議兵》》

上述召募制是與普遍實行的征兵制同時並行的。

二:軍隊編制和兵種的增加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所轄軍隊的編制也有了一定的發展和變化。

如管仲在組建齊軍時,基本原則是『作內政而寄軍令』,具體內容為『卒伍整於裡,軍旅整於郊』《《荀子·議兵》》 ,把社會組織作為軍隊編制的依據,使行政組織和軍事組織結合起來,即所謂:

制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裡,裡有司;四裡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

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裡,故五十人為小戎,裡有司帥之;四裡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

《《國語·齊語》》

這樣將國內各地方的行政組織與軍事編管高度結合,可以使官、兵互相之間、兵、兵互相之間的熟悉度增加,有效發揮互相幫助和互相監督的作用。

而且,這樣的方式還易於公平賞罰,在當時,對於軍隊的管理和提升戰鬥力有相當大的幫助。

總體說來,還是屬於『寓兵於農』 和『兵農合一』的編組形式。

以卒伍為基本軍事編制單位,是春秋戰國軍隊編制的共同點。

同時,還有適合於作戰的戰鬥編制,如『戰車之制』通常一輛戰車配備甲士10人,步卒20人,主力戰士3人,執弓者居左,執矛者居右,禦者居中,駟馬駕車,餘者為預備和護從。

春秋戰國時也出現了許多新的兵種,這是各國根據地理環境及需要產生的,如楚、吳、越等位於南方的諸侯國都有配備戰船的江、河水軍。

隨著各類戰爭需求的變化、作戰范圍的擴大、各諸侯國後來還發展了新的兵種,如可以獨自作戰的騎兵、專門攻堅的雲梯兵和彈石兵等等。

這些兵種的裝備、編制、戰鬥和戰略,首先依賴於當時的生產水平和交通狀況,並且隨著戰爭經驗的豐富,繼續得到發展完善。

如秦國商鞅變法,以什伍為基本單位,實行連坐:

五《十》人一屯長, 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商君書·境內》》

也就是說,以編伍配合軍功,並且實行連坐賞罰,以發揮每個編組的最大戰鬥力。

三:軍事行政和管理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強了對軍隊的行政建制和管理,在每一級編制內都設有軍官主管軍事行政事務,以實行層層控制。

當發生戰事時,各諸侯國君主命令將領出征,而將領在戰時有指揮和管理所轄部隊的權力。

但是這種臨時的軍權,也是有一定程度限制的,君主們最擔心的就是軍權失去控制,總是盡可能把持著軍隊的調動權和部署權。

在戰國時,軍隊的調動以君主發出的正式的行文命令為準,並必須根據調兵的兵符行事。

兵符,亦稱甲兵之符或虎符,形狀為伏虎形,分為兩半,以樣相合,上面刻有銘文,右半在君主手中,左半賜給將領。

普遍的規定是,凡50人以上的軍隊調動,都必須有君主的右玉符和將領左半符會合,再以君主的行文指令為準。

所以,在《信陵君竊符救趙》這則故事中,魏國信陵君魏無忌是先竊得深藏在魏王宮中的半個虎符,然後又假造文書,兩者都齊全了,才獲得了前線將領晉鄙所統率的八萬軍隊的指揮權,然後帶著這支軍隊逼退秦軍,解了趙國之圍。

為了加強對軍隊的管理,各諸侯國還陸續制定了一整套軍事刑罰制度。

這套制度包括死刑、肉刑、財產刑、自由刑和流刑等多種刑罰等級。

如死刑,根據軍士犯罪的情節輕重以及性質惡劣程度,可分為殺、戮、斬、梟首、車裂、滅族等不同方式和種類。

肉刑則有鞭、抶、墨、貫耳等種類;財產刑也有贖、罰、沒等種類;自由刑有淪為徒隸、鬻其家眷等種類;流刑有近、遠、邊、戍等種類。

此外,還有一套名目繁多、規定嚴格的軍事犯罪名目,形成特有的軍法體系。

在軍事刑罰的執行上,上一級將領對下級將領和軍士有權實行肉刑以下的處罰,然後報主要將領備案,死刑要上報君主審核和批準。

在戰場上,統兵將領擁有對普通軍士的生殺大權,可以執行斬首以下的死刑,對於地位較高的軍官,要押解回都城,由君主處理,對於逃跑、戰敗、降敵、叛變等罪行,將領可以就地便宜處置,事後再向君主匯報。

這套軍事刑罰管理體系,在當時被認為是維持軍隊紀律、提高軍隊素質、保證戰爭順利進行所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