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直都認為唐朝是封建時期最自由開放的朝代,但與宋朝相比,宋朝的百姓可能更幸福一點。
宋朝的軍隊雖然不能與唐朝相比,但宋朝在很多其他方面都做到了公平,真正地給了普通百姓家孩子改變命運的機會。
唐朝雖然也有科舉,但走後門還是可以將自己人送去當官的。
到了宋代,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科舉考試變成匿名考試了。
試卷上隻有內容,沒有人名。
後來,又為了防止通過筆記識別,官員們還專門安排人重新抄寫考生的試卷。
唐宋時期,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世家大族解體,被平民百姓取代了; 奴仆制度解體,被雇傭制度取代了; 均田制度解體,被自由的土地買賣取代了; 莊園制度解體了,被租佃制度取代了。
這種結構性的社會經濟轉型是從『個人依附』到『契約關系』的轉變。
這也符合歷史學家的結論:『進步社會的所有轉變,迄今為止都是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
宋朝以前,莊園制度下的農民隻是奴仆的身份,全都是依附於世家大族的。
他們沒有獨立的戶口,世代為奴,一輩子隻能替主人家裡耕作。
主人家可以自由買賣奴仆,就像買賣牲口一樣。
在唐朝法律裡,奴仆是不具備普通百姓權利的。
如果奴仆與普通百姓發生廝打,家奴隻會罪加一級。
唐朝法律甚至規定,普通百姓家的女兒不能嫁給奴仆,如果嫁了,自己也會變為奴仆。
但到了宋朝以後,隨著世家大族的解體和莊園制度的解體,之前的奴仆都自動變成了普通百姓。
有些人甚至得到了土地或者成為地主家的佃戶,租佃制度完全取代了莊園制度。
在租佃制度裡,佃戶的身份一定是優於奴仆的。
首先,佃戶屬於普通百姓,與其他人擁有同等的權利地位。
其次,佃戶與地主之間也隻是經濟結構上的租佃關系,並不是主人與奴仆之間的依附關系,租佃關系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
宋朝法律是禁止地主將佃戶綁定在自己身上的。
宋仁宗下達的的詔書裡說:『每年收割完成後,佃戶可以在不征得地主同意的情況下自由離去,如果地主阻撓,佃戶可以去官府告發』
宋朝政府為了避免地主與佃戶之間的利益糾紛,要求佃戶與地主之間要簽訂書面上的契約。
租約通常會列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租期、田租率等,宋朝的田租率大概為50%。
當然,田租率也不是政府強制規定的,而是自由經濟下佃戶與地主共同商議的價格。
除合同上約定的義務外,佃戶有權拒絕地主家其他的一切要求。
而且如果發生了自然災害和戰爭,但地主卻不救濟佃戶,宋朝法律還允許佃戶違約。
即便地主因為佃戶違約去告官,縣官也是不會受理的。
為了留住佃戶,很多地主『每歲未收獲間,借貸周給,無所不至』,隻因『一失撫存,(佃戶)明年必去而之他』。
但這並不是說宋朝的地主都特別同情和照顧佃戶,隻是因為租佃制度的內在邏輯而已。
宋太宗年間,京城有一個地主去告官,說自己家的豬讓家奴弄丟了,要求家奴賠償其損失。
宋太宗下詔:『賜千錢償其值』。
這是宋朝一個有趣的軼事,卻是中國古代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案例:它意味著從魏晉到隋唐的奴仆制度已經瓦解。
主人與奴仆的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主人可以起訴奴仆,當然奴仆也有權起訴主人。
在宋朝以前,奴仆與更早前的奴隸一樣,沒有獨立的人格,也沒有獨立的戶口, 他們是依附於主人家的賤民。
根據法律『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即是說奴仆隻是主人家的私有財產,與牛、馬、豬、羊無異,主人家可以自由買賣奴仆。
自進入宋朝後,奴隸的意義與隋唐奴隸的意義完全不同,不再屬於地位低下的賤民,而是與普通百姓無異。
在宋代,奴仆與主人的關系不是一種依附關系,而是經濟意義上的雇傭關系。
與租佃關系一樣,雇傭關系也是基於雙方自願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了雇傭期限和工資。
到期後,主仆關系終止。
為了防止終身為奴的情況,宋朝法律還規定了雇傭奴隸的年限以十年為限。
雖然宋朝人口中說的還是奴仆,但在法律上奴仆隻是受雇於人的勞工。
宋朝的法律還禁止販賣人口,盡管實際上還存在一些人口黑市。
在宋朝以前,還有一些隸屬於官府的『官奴』, 例如工戶、雜戶。
他們不是國家的自由人,而是賤民。
自從進入宋朝後,政府很少以沒有犯罪的人作為『官奴』。
到了南宋,沒官為奴的做法也已基本廢除,昔日的『官奴』逐漸消失。
工匠也告別了他們賤民的地位,官府也普遍采用招聘的方式來招收工匠。
隻有『差雇』是強制性的,但也不是免費征用,而是由官府支付錢財。
因為官府出的工資高於市場價,『人皆樂赴其役』。
由於雇傭制度的廣泛應用,宋朝城市出現了較為發達的自由勞力市場。
而隨著隻有勞力市場的不斷繁榮發展,宋朝還創立了為雇主和仆人提供匹配服務的中介機構。
在宋朝以自願市場交換為基礎的雇傭制度取代了以依附主人為基礎的奴仆制度。
可惜到了元朝,元朝的皇帝又將大量人口分配給草原貴族作為私人財產,開了歷史的倒車。
大量的普通百姓又失去了人身自由,淪為任人驅使的奴隸,落後的奴仆制度又重新浮出了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