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是中國在北魏到唐朝前期推行的一種土地制度,推行的范圍主要位於河東、關中、隴右地區。
均田制的理念是比較先進的,和現在的土地制度有一些異曲同工之妙。
均田制規定其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國家又將這些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因此,買賣土地是非法的。
因為分配的土地相對均勻,因此被稱為『均田制』。
均田制的推行,有利於抑制土地兼並,保障國家的賦稅,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
但是,這種近似於『烏托邦』的理想土地模式卻未能在歷史上延續下來。
在唐朝後期,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最終走向了瓦解。
從此古代王朝開始推行『不抑兼並』的土地政策。
均田制之前所以走向衰落,主要還是因為本身存在諸多缺陷。
均田制的推行,建立在國家掌握大量的土地的基礎上。
在十六國時期,由於北方戰亂,人口減少,土地荒蕪的情況很多,因而國家可以掌握大量的土地,均田制能夠順利推行。
隋唐之交,諸侯混亂,政府也能夠掌握很多土地。
不過,從北魏到唐朝,均田制的范圍基本隻能局限於北方,尤其是在河東、關中、河西一帶。
世家大族和地主的土地,歷代政府不僅不能沒收,還必須要加強保護。
如此均田制的土地來源是有限的,推行范圍也有限。
隨著人口的增加,國家的掌握的土地越來越少,均田制就隻能走向崩潰。
唐朝的均田制規定,每丁男會得到百畝土地,其中20畝是永業田《用於種桑、榆、棗樹》,80畝是口分田《種植糧食》。
在丁男到60歲時,國家後回收50畝;丁男去世後,國家又回收剩餘的土地。
國家會將回收的土地再進行分配。
在北魏時期,男女、奴婢、牲畜都可以授田,說明國家掌握的土地十分可觀。
到了北齊,奴婢、牲畜就不能授田了。
到唐朝,授田之人受到了嚴格的限制,有授田資格的人隻有隋朝的一半。
同時,分配的數額也嚴重不足。
唐朝早期,北方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國家授田的數額也不同。
當時,將人口密集的地方稱為『窄鄉』,將人口稀疏的地方稱為『寬鄉』。
窄鄉的土地份額,就遠遠達不到100畝的標準,在個別地區的授田數額隻有可能的10畝,甚至5畝。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朝鼓勵窄鄉的百姓遷徙到寬鄉,並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
即便如此,國家還是無法真正實現『均田』。
從吐魯番、河西走廊出土的文書來看,當時這些地方的農民得到的土地是遠遠不足百畝的。
如敦煌地區在武則天時代,實際上的授田隻有14畝,在許多地區,授田數額隻有4畝。
授田的數額雖然不足,但是卻要承受足額的賦稅和徭役。
因此,越到後期,這種土地制度越是無法推行。
更嚴重的是,官僚地主的土地還在不斷增加,國家會不斷賞賜土地。
而均田名義上是不能買賣的,但是地方買賣土地的現象卻越來越頻繁。
到了武則天時代,均田制上的農民就不斷逃亡,甚至軍戶也逃亡了。
如此,唐朝的均田制已經是名存實亡。
在唐玄宗時期,再次申請了均田令,但是根本無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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