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仲宣在金州當知州,市長級別,算是帝國重用之幹部了。
隻是國家與人民對得起他,他卻對不起人民與國家。
張氏在金州知州任上,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壞事幹絕,結果被雙規了。
張氏這案,按《皇宋刑統》當判死刑,但法官援引舊例,判他主刑是流刑,流放海南;附加刑是臉上刺字,另打三五板屁股。
這案子如此審判,已是皇恩浩蕩,但神宗皇帝覺得這樣還不夠,於是就把這案子提到常委會再議。
大臣蘇頌說,張市長這案判得太重了。
宋神宗說,那就減輕些,不打屁股,單在臉上刺個字算了。
蘇頌說,不行,張仲宣好歹也是個市長,算中高級幹部了,把中高級幹部與那些強盜蟊賊弄成一個樣,皇家就沒體統了。
宋神宗高興地點點頭,將這案子改判為『免仗黥,流海外』。
屁股不打了,臉面也不破了,判他一個異地為官好了。
其實,按大宋祖宗法度,這個張市長砍頭十回都不冤枉。
大宋開國皇帝趙匡胤頒佈的《宋刑統》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張市長貪污何止15匹?
此外,大宋在刑法中還明確規定,即使碰到大赦,貪污犯也不準搞什麼監外就醫、取保候審之類的特赦。
可見,張市長這案子,看上去平常,實則在大宋法律史上有著劃時代意義—從此,大宋幹部犯法走進了新時代,對貪污等職務犯罪,審判不再唯條條框框,而是『宋代命官犯贓抵死者,例不加刑』,且『永為定制』。
為了讓大宋幹部率先進入和諧社會,在審判過程中還加了一條皇恩大於皇法的規定:『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也就是說,上了級別的幹部犯法待審,可被準許問三次。
『您老人家貪沒貪啊?
』答曰:『沒貪』再問:『您老人家真的沒貪?
』答曰:『真的沒貪』再問:『您老人家真的沒貪啊?
』答曰:『真沒貪,是您搞錯了』『哦,我們搞錯了啊』,法官對嫌疑犯說,『走,咱們去喝個酒,我請客,你買單,替你壓壓驚』
不過,這『三問不承』即放人的規則,主要針對的是嫌疑犯,也就是說證據不是很充分的職務犯罪者。
如果人證、物證都板上釘釘了,那你可能得趕快認罪,法庭上也是安排了竹板子的,『若情理重而掩隱,方許枷訊』。
不過就算坦白,大宋也不會對你怎麼樣,取掉帽子即可抵取下腦袋。
如果真關了起來,住了牢房,也不要怕,體驗一把生活嘛。
過不了一年半載,出牢了,工作還是有安排的:根據不同情況,『授諸州參軍,餘授判司,京朝官、幕職、令錄簿尉,等第甄敘』,可謂付出有『道』。
在大宋,只要是幹部,無論犯了什麼法都沒多大事。
宋仁宗時有個宣徽南院使叫郭承祐,『坐盜金銀什物,計贓一百四十一匹』,沒啥事。
單是貪污,不入罪也罷,隻是這個郭承祐兇殘無道,在職期間隨意決配士兵和百姓,害死多條人命,還有諸如『且擅留糧綱,批宣頭,不發戍還兵』『借用翰林器,出入擁旗槍』等罪。
處理此案的是包拯,他把鍘刀磨得通亮,可案情報給皇帝,結果卻隻是『罷宣徽南院使,許州都總管,徙節保靜軍、知許州』,職務還是市長級別。
執法特人性,隻是那些慘死在郭領導手裡的士兵與百姓呢?
人性體現在哪兒?
若是法律面前對人人都人性,那沒啥說的,隻是大宋官員犯法從不同於老百姓。
比如處理一般盜賊:『令盜賊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同是盜取財物,官盜盜了千貫萬貫都沒事,民盜盜了10貫就掉腦袋,人性何在?
別說什麼人性化執法,幹脆叫『官性化執法』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