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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不僅宗室擔任實職受到種種限制,而且朝廷要求他們遵守法律。
北宋初期,宋太宗對兒子說:國家典憲,我不敢私!
後來,宋仁宗也強調:雖然宗室,可廢國法乎?
他在皇祐五年(1053)九月,下詔規定:
宗室犯奸私、不孝、贓罪,若法至除名勒停者,並不得敘用,仍不許歸宮;所犯不至除名勒停者,並臨時取旨。
而宋英宗則聲稱:『法禁當自貴始』
就連頗負臭名的宋徽宗在政和六年(1116)九月,也下過這樣的手詔:
宗室犯罪,不以親疏,有無官爵,罪犯輕重,從來循例,與常人同法。
宗室犯罪『與常人同法』,宋代最高統治者的這類言辭不可盡信,顯然具有欺騙性。
一、宗室的特權
宗室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其主要表現有以兩個方面。
一是審判程序特殊。
宗室犯罪一般不是由司法機構或地方政府,而是由大宗正司或外宗正司審理。
宋代宗室管理的機構有宗正寺和大宗正司。
大宗正司雖然是在景佑二年(1036)七月才建立的,但其職權大於宗正寺。
據《宋史》卷164《職官志四》記載,大宗正司的主要職責之一便是負責處理宗室的違法行為:
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
從『先劾以聞』、『上殿取裁』等語可以看出,大宗正司隻有建議權而無決斷權,決斷權屬於皇帝。
西京《治今河南洛陽》、南京《治今河南商丘),外宗正司設置於崇寧元年(1102》十一月,簡稱西外、南外。
南宋初年,幾經轉徙,西外遷至福州,南外遷至泉州。
從紹興三年(1133)到乾道七年(1171),南宋朝廷設立的紹興府大宗正行司,其性質也屬於外宗正司。
外宗正司作為大宗正司的分支機構,處理宗室的違法行為也是其職責之一,在南宋時期還要承擔著拘管違法宗室的責任。
當時,『宗室作過』常常『押送外《宗正》司拘管』。
二是往往從輕發落。
如紹興十七年二月,趙伯廣『毆打百姓至死』,按照宋代的法律,『鬥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
但是由於他是宗室,便法外開恩,僅僅被處以『除名勒停,送宗正拘管』。
又如紹興二十九年六月,趙公彍『令百姓毆人至死』,也因為他是宗室,便『特貸命』,隻是被『押送大宗正司,庭訓訖,拘管』而已。
由於重罪輕懲,宗室肆無忌憚,『椎牛醞酒,窩藏竊盜』,無所不為,甚至『群聚殺人』。
難怪士大夫要上疏如此請求朝廷:
聚眾殺人,則當重置於罪,不可以皇族而貸也。
然而宗室犯罪『與常人同法』,宋代最高統治者的這類言辭又不能簡單地視為純粹在騙人。
宗室如果違法,同常人一樣,要受到懲處,雖然輕重不同。
如宋太宗時,開封尹、許王趙元僖遭到禦史中丞彈劾,他憤憤不平,向其父親告禦狀:
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願賜寬宥。
宋太宗嚴厲地回答道:
此朝廷議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擿。
汝為開封尹,可不奉法邪?
這並不是空話,結果趙元僖被『論罰如式』。
在宋代的現實生活中,宗室因違法而受到懲處的事例俯拾即是。
有被貶職的,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榮王趙元儼的住所發生火災,以致延燒殿庭,他的哥哥宋真宗將他降為端王。
有被罰銅的,如皇祐四年(1052),循州刺史趙世清『以病馬私易官馬,計贓絹十六匹』,他的叔祖宋仁宗親自決定,『罰銅四十斤』。
有被罷官的,如慶歷五年(1045),溫州團練使趙從讜『坐射殺親事官』,被處以『削官爵,幽之別宅』,他『自到死』。
有被延期升遷的,如治平四年(1067),知大宗正事趙宗旦因其妻沈氏身著當時法律所禁的『銷金衣,入禁中』,不僅『坐罰金』,而且『展磨勘二年』。
有被長期監禁的,如池州團練使趙宗說『治平中坐內亂除名』,『囚《開封》新城外』,達二十餘年,直至其死。
有被從重發落的,如熙寧元年(1068),貴州防禦使趙宗愨『借錢物不還』,『法止贖銅』,宋神宗決定給予降職處分。
有兒子犯罪、父親受罰的,如元豐六年(1083),知大宗正司、江夏郡王趙宗惠的兒子趙仲異犯法,他上疏宋神宗,自責『有失教訓,乞罷宗正司,居家待罪』,結果被懲以『贖銅二十斤』。
二、宗室的限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宗室有個不同於常人之處,即按照宗室法,他們的行動受到某些常人所沒有的特殊限制。
如果說『宗室不得與內臣之家為親』、『宗室毋與胥吏通姻』,這類規定還不十分要緊,那麼尚書右仆射蔡京在宋徽宗時所說:
宗室舊來在宮有出入之限,有不許外交之禁。
這兩項限制就相當重要了。
下面分別略作介紹。
先說出入之限。
由於宗室有不得擅自外出的規定,宋神宗的堂兄弟趙宗晊、趙宗全在熙寧元年(1068)便因『擅出外宅』而受到懲處。
熙寧二年以後,宗室疏屬雖然可以在外居住,但仍有一定的限制。
宋神宗在熙寧十年六月下詔規定:
宗室非換官者,出入往還約束,並依在宮法,仍不得於街市下馬。
如出新城外,雖不經宿,亦稟大宗正司。
至於宗室近親,限制更嚴。
因此,蔡王趙似在崇寧三年(1104)二月,『私出宮門,步歷廛市,與宗室相見飲食』,便遭到了士大夫的控告。
宋徽宗看在趙似是其弟弟,年紀又小,才決定『更不根治』,但將其左右人等『付有司推究’。
可見,宗室特別是宗室近親被局限於狹窄的小天地裡。
不僅如此,即使在小天地也不允許他們成為自作威福的『小皇帝』。
朝廷設置的賓客、翊善、王友一類的東宮官、王府官,其職責便是訓導,對太子、親王有一定的管教權。
按照規定,『皇子禮賓客如師傅』;王友會見親王,親王應當答拜。
不少東宮官、王府官對太子、親王要求相當嚴格。
如宋太宗之子、兗王趙元傑『嘗作假山,所費甚廣』,人們『皆褒嘆其美』,而翊善姚坦卻說:
但見血山耳,安得假山?
趙元傑『驚問其故』,姚坦的回答是:
此假山皆民租稅所為,非血山而何?
豈止如此而已,趙元傑『每有過失』,姚坦『未嘗不盡言規正』,以致趙元傑『不喜』,裝病不奉朝請。
當宋太宗得知趙元傑的病因是姚坦約束較嚴而『不得自便』,頓時勃然大怒:
今王不能用規諫,而又詐疾!欲使朕逐去正人以自便,何可得也!
他還令將趙元傑‘杖之數十』。
又如宋孝宗在做普安郡王時,由於『好鞠戲』,以致『讀書凡二三百遍,更念不得』其養父宋高宗『深以為憂』,因此『夜來睡不得』。
他選擇『端厚靜重』的著作佐郎陳俊卿兼任王府教授,以『輔導之』。
陳俊卿『講經輒寓規戒,正色特立』結果,在陳俊卿等人的嚴格要求下,宋孝宗改掉了壞毛病,進步很快。
朱熹曾經贊嘆:『孝宗小年極鈍』,『後來卻恁聰明』。
從中不難看出,東宮官、王府官對太子、親王管教之嚴。
再說外交之禁。
據李心傳《系年要錄》卷142記載,宋代有《宗室戚裡不得出謁接見賓客條法》。
北宋初期的情況是:
諸王邸散居都城,過從有禁,非朝謁從祠不得會見。
宗室聚居之後,朝廷仍一再重申『不得出入接見賓客』。
如宋高宗在紹興三年(1133)四月下詔強調:
今後宗室南班官不許出謁及接見賓客,著為令。
由於自宋初以來就有這一禁忌,因此盧多遜在太平興國七年(982)被視為『不忠』並罷相的罪名便是『交通秦王廷美』,而呂夷簡在景祐二年(1035)一度被罷相的原因之一則是『私交荊王元儼』。
難怪宋仁宗在嘉祐年間向宰相韓琦詢問宗室的情況時,韓琦的回答是:
宗室不接外人,臣等不知。
宗室與統兵官交往,限制更為嚴格。
據張端義《貴耳集》卷上記載:
祖宗典故,管軍不受宗室書。
宋太宗的五世孫、嗣王趙仲禦之子在紹興年間,就因觸犯這一禁忌,受到頗為嚴厲的懲處。
紹興九年(1139)四月,他與嶽飛在鄂州《治今湖北武昌》相識,並促膝懇談。
趙仲禦之子『數言事,忤秦檜』
紹興十一年十一月,嶽飛被誣下獄之後,他為嶽飛大鳴不平:
中原未靖,禍及忠義,是忘二聖,不欲復中原也。
臣以百口保飛無他。
秦檜『大怒』,指使其爪牙上疏控告趙仲禦之子:
頃嶽飛進兵於陳、蔡之間,乃密通書於宗室,敘其悃愊,蹤跡詭秘。
《參知政事)范同頃為浙東憲,與宗室通家往還。
結果,趙仲禦之子以『身為近屬,在外則交結將帥,在內則交結執政』的罪名,被解除判大宗正司事的職務,貶往衢州《治今浙江衢縣》。
第二年三月,秦檜的黨羽又上疏控告:
今居衡州,賓客日盈其門,議論之間,無不詆訕時政,使陛下不許交通之旨,徒為虛文。
因此被押赴建州《治今福建建甌》編管,直至死去。
趙仲禦之子之所以受到如此嚴厲的懲處,其重要原因在於所謂『窺伺國事』、『有不軌心』。
這裡需要補充的是,宋代對宗室違法一般處理較輕,可是一旦涉及謀反,懲處相當嚴厲。
因而熙寧年間,王永年與其嶽父、宗室趙叔皮關系惡化,冤怨不解,其殺手鐧便是控告趙叔皮聲稱『已有天命』,並『謀作亂』。
要不是開封府判官吳幾復『按騐皆無狀』,趙叔皮早已鳴呼哀哉。
兩宋之交,宗室趙叔向在京西地區組織義兵,抵禦金軍。
稍後,有人『告叔向謀為亂』,宋高宗立即命令提舉禦營使司一行事務劉光世『捕誅之』。
建炎二年(1128),宗室趙叔近被誣與叛兵通同作亂,禦營前軍統制張俊奉命帶兵前往秀州《治今浙江嘉興》,先『斷其右臂』,趙叔近呼號:『我宗室也!』
士兵們斥貴道:汝既從逆,何雲宗室?
話音未落,趙叔近已人頭落地。
大概與懲處十分嚴厲有關,有的宗室『不以近屬自居』,『執臣節愈恭』,有的『深自沉晦』,『聞門卻絕人事』,甚至『謬語陽狂』。
他們不願也不敢幹預朝政。
總之,宋代的宗室既享有某些法律特權,又受到某些特殊限制。
特別是宗室近親,往往被局限在狹窄的小天地裡,說他們被軟禁或許言過其實,幾乎與世隔絕則接近於事實。
他們擔任實職尚且受到種種限制,通常更是難以凌駕於宰相之下,宋代不存在『宗室內朝』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說唐代多次發生宗室之禍,關鍵在於太子、親王大權在握,尤其是兵權在手,那麼宋代的太子、親王一般不掌握實權,特別是不管軍,則是宋代大體無宗室之禍的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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