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地方政府,由周朝之國、野制,在春秋戰國時開始裂變,即從國、野制向秦漢郡國、縣制轉變。
春秋時期,諸侯為兼並小國弱國,征戰不休,諸侯強國如秦、晉、楚等,將新兼並之疆土,不再作卿、大夫的封邑,在國都之外,建立縣、郡,一以加強邊地的防守,一是加強諸侯的中央權力。
縣與郡互不統屬。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一統天下,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後增置九原、南海、桂林、象郡、閩中五郡,共四十一郡。
郡統縣,為二級地方行政管理建置。
郡官為郡守、郡丞、郡尉、禦史。
大縣置縣令、小縣置縣長。
漢承秦郡、縣二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制,但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四月,創置十三州部,由此,兩漢在郡、縣二級地方制之上,形成了州、郡、縣虛三級制。
至隋朝,對地方行政制度進行大刀闊斧地整頓,再度實行郡、縣二級制。
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再將郡改為州,改郡太守為州刺史。
到了宋代,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實際運行,按路、州府軍監、縣,分為三級。
以轉運司路為準,有太宗至道十五路、真宗天禧十八路、神宗元豐二十三路、徽宗宣和二十六路、南宋十五路、十七路之別。
隨著某路安撫使之出現,北宋,始有某路安撫使之名。
在宋仁宗朝官員看來,全國十餘路轉運使司,已成為自中央至地方路、州、縣三級最高行令機構。
中央之命令並非直接下達到州《府、軍、監》、縣二級,必須通過路一級下達到州、縣二級。
其後,路有『監司』路與『帥司』路之別。
長官為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者,為『監司』路;長官為安撫使或經略安撫使者,為『帥司』路。
兩者區域同或不同。
貫穿兩宋,路一級形成了以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公事司為核心的監司管理體制,涵蓋一路金谷、轉輸、監察、司法、經濟、學校、軍政等事務,但沒有最高的行政長官,也沒有統一的路行政治所。
可以說,宋代地方三級行政管理體制是在北宋中央集權政府實際運行過程中逐步建立的自具特色的建制。
宋代為何要設置路一級的行政機構?
路之前身為道。
道之設源於唐。
《舊唐書》載:貞觀元年《627》,悉令並省,始於山河形便,分為十道:一曰關內道,二曰河南道,三曰河東道,四曰河北道,五曰山南道,六曰隴右道,七曰淮南道,八曰江南道,九曰劍南道,十曰嶺南道。
至十三年定簿,凡州府三百五十八,縣一千五百五十一。
此十道之設,其性質為監理區,帶有『某些行政治理的功能』
宋初承襲晚唐、五代『藩鎮—支郡—縣』的政區統轄模式,藩鎮長官節度使是事實上的高層政區首腦,整個地方行政組織體制,是傳統的‘完整’的模式。
然而藩鎮割據,各自為政,互相攻殺,是分裂勢力,非屬中央集權下的地方行政正式建置,是中央集權政治的離心力,並不具備地方政府應有的對中央的向心力,因此,宋太祖在全盤奪取後周版圖後,繼而進行統一戰爭,在不斷擴大國土基礎上,承唐、五代之制,仍以唐貞觀十道為綱,然將劍南、江南、山南三道各分為東、西兩道,合為十三道。
太宗淳化五年十二月辛醜《二十四日》罷十道左、右計使。
即此十道之設,不是從行政需要出發,而是應三司征四方貢獻財利之需要。
乾德元年正月,因用兵,朝廷遣官立轉運使,專主一道之糧餉,以供給軍需,此為道一級之設官。
開寶八年《975》,始見『道』名改成『路』:『《十二月甲子》詔有司:重詳定推狀條樣,頒於天下,凡三十三條。
禦史臺、開封府、諸路轉運使或命官鞫獄,即錄一本付之』路轉運司權力擴大,有『鞫獄』之職。
太平興國二年《977》,轉運使職責由主要轉輸地方財稅到京師,擴展為金谷、邊防、盜賊、刑訟、按廉官吏,『於一路之事,無所不總』:
《太平興國二年》遂詔:邠、寧、涇、源、鄜、坊、延、丹、陜、虢、襄、均、房、復、鄧、唐、澶、濮、宋、亳、鄆、濟、滄、徳、曹、單、青、淄、兗、沂、貝、冀、滑、衛、鎮、深、趙、定、祈等州,先隸藩鎮,令直屬京師。
郡長吏得自奏事,自是而後,邊防、盜賊、刑訟、金榖、按廉之任,皆委於轉運使;又節次以天下土地形勢;俾之分路而治矣。
繼增轉運使判官,以京官為之。
於是轉運使於一路之事,無所不總也!
路成了位列於州縣之上的地方高層管理機構。
至道三年《997》全國始分天下州軍為十五路,以轉運司管理轄區的路級體制形成十五路;真宗咸平二年《999》,形成十八路;至神宗熙寧七年《1074》,增為二十三路;徽宗崇寧四年《1105》再改為二十六路。
至此成為宋全盛的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