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對任何史料,都應首先審查、判斷其真偽。
但是,如何審查則有粗疏與周密之分,做出的判斷則有正確與錯誤之別。
對一般歷史人物、一般歷史事件的史料審定是如此,對歷史名人,特別是對家喻戶曉的英雄人物的史料審定更是如此,應慎之又慎,切不可粗疏草率,貿下斷語。
南宋著名抗金英雄嶽飛的『莫須有』冤案,當時的眾多史料文獻皆有記載。
就目前的史料來看,最早記載抗金英雄韓世忠質問、抗議『莫須有』冤案的很可能是趙雄撰寫的《韓忠武王世忠中興佐命定國元勛之碑》《以下簡稱《韓忠武王碑》》:『嶽飛之獄,王不平,以問秦檜。
檜曰:‘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王怫然變色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1]220宋元以來,『莫須有』一詞與嶽飛冤案密不可分,廣為流傳,成為捕風捉影以陷害忠良的代名詞。
在趙構、秦檜之流誣害嶽飛、制造冤案之際,有正義人士挺身而出,為『盡忠報國』的著名抗金英雄嶽飛仗義執言。
其中,韓世忠的上述質問和抗議,最為典型,影響最大,因此也是最為珍貴。
八百多年來,絕大多數的專家學者和民眾都十分相信、尊重、珍惜韓世忠的這一著名質問和抗議。
但是,近些年有極少數人公開發表文章,憑空蹈虛地否定相關歷史記載,否定韓世忠的質問和抗議,甚至對韓世忠發表許多片面、不實之辭。
這類言論和做法,對抗金英雄韓世忠和嶽飛都是很不公平的。
故特寫此文以申辯真相。
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一、學術界研究現狀
因為抗金名將嶽飛及其冤案影響非常深遠,抗金名將韓世忠對秦檜等人誣害嶽飛提出的質問和抗議也廣受關注,學術界對由此引發的『莫須有』一詞和相關對話,已經作了很多研究,發表了很多成果。
這些研究成果,大致上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一》關於『莫須有』詞義的詮釋
早在清朝道光年間,俞正燮著《癸巳存稿》十五卷。
對『莫須有』作過考釋:
《宋史·嶽飛傳》、趙雄《韓世忠碑》、章穎《嶽飛傳》、熊克《小紀》俱言秦檜以張憲、嶽雲書無據,為韓世忠所詰。
檜言其書已焚,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名臣言行錄·別集》載此語作『必須有』,非也。
『其事體莫』為句……此事檜言『其事體莫』為一句,『須有』為一句。
蓋檜驕蹇,反詰世忠,謂『其事體莫』,示弱遲疑審度之,而復自決言『須有』故世忠不服,橫截其語,牽連為一句,言『‘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此記言之最功者也。
若必須有,則三字非奇,不足折檜。
有或解『莫須有』為『不必無』,蓋不知『莫』字絕句也。
[2]72-73
俞氏在其《嶽武穆獄論》中也說道:
『韓世忠詰檜以實,檜曰‘雲、憲書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莫須有’者,莫,一言也;須有,一言也。
檜遲疑之,又言有之,世忠截其語而合之,以詆檜、卨、俊之妄』。
[2]231
1976年,李安《嶽飛史跡考》[3]中曾論述韓世忠為嶽飛冤獄質問秦檜的史實,並且引用了一段中國大陸學者未曾引用過的文獻,即無名氏所撰《冤獄記》,其中將『莫須有』寫作『必須有』。
此後,許多學者陸續對『莫須有』詞義進行詮解。
徐公豪《『莫須有』別解》[4]針對俞正燮《癸巳存稿》中對『莫須有』的詮解進行辨析,認為《癸巳存稿》對『莫須有』之解是正確的。
郭在貽《也談『莫須有』》[5]主要對徐公豪的論斷進行辯駁,認為俞正燮、徐公豪對『莫須有』的詮解皆錯。
王達人《『莫須有』詮解求是》[6]也贊同俞正燮《癸巳存稿》對『莫須有』的解釋,認為『莫須有』即『應當有』之意。
朱玉龍《『莫須有』銓解質疑》[7]認為王達人的論斷值得商榷,『莫須有』之意應為『恐怕有』或『也許有』。
劉孔伏《再談『莫須有』釋義》[8]從事件經過,分析了當時的語言環境,也贊同俞正燮《癸巳存稿》的詮釋。
羅炳良《『莫須有』傳統詮釋質疑》[9]認為『莫須有』釋義正確與否,不僅關系到對嶽飛冤案的理解,而且涉及中國古代歷史和古代漢語問題,如果『莫須有』解釋為『也許有』或者『不必有』,不僅不符合原意,而且難以通釋史實。
萬裡《千古疑案『莫須有』》[10]詳細探討了嶽飛冤案構成,用諸多史料證明『莫』是表肯定語氣的副詞,即『莫須有』應為『必定有』『一定有』。
彭奇凡《『莫須有』新解》[11]認為『莫須有』應解釋為『終歸有』。
朱雲鵬《也釋『莫須有』》[12]通過查閱《中華大字典》《漢語大詞典》,提出『莫須有』應釋為『一定有』或『理應有』,才能準確詮釋嶽飛冤獄這段史實。
張雲風《『莫須有』還是『必須有』》[13]認為『莫須有』即『必須有』,如此解釋才能充分表現秦檜的蛇蠍之心。
黃新宇《『莫須有』考辯》[14]評介了以往各家說法,從語境背景對『莫須有』進行了深入探討。
羅慶雲《詞語『莫須有』辨釋》[15]通過考察語境,認為『莫須有』表不很肯定語氣的副詞。
趙興彬《『莫須有』語義研究評估》[16]認為把秦檜的『莫須有』解釋為『也許有』『恐怕有』是錯誤的,按照宋人的音韻特點和行文的習慣,『莫須有』應釋為:『嗯,應該有!』表達委婉性肯定,最為切合秦檜當時的心態和對話情勢。
楊青燁《『莫須有』的句讀與釋義研究綜述》[17]總結了前人對其研究成果,並指出不足。
總之,絕大多數學者都承認『莫須有』其真實性,隻是對『莫須有』的詞義詮釋有所爭論、辯駁。
在研究嶽飛最著名、最權威的三位專家及其著作中,即鄧廣銘的《嶽飛傳》《韓世忠年譜》,王曾瑜的《盡忠報國·嶽飛新傳》《鄂國金佗稡編續編校註》,龔延明的《嶽飛評傳》中,都寫到了有關『莫須有』的對話,都沒有絲毫懷疑、更沒有否定韓世忠質疑秦檜、為嶽飛鳴冤的真實性①。
王曾瑜在校註《鄂國金佗稡編續編》時,對『莫須有』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註釋,認為『莫須有』之意為『豈不須有』[18]787-790。
《二》『莫須有』真偽的討論
1997年,顧吉辰發表《秦檜『莫須有』說質疑》《以下簡稱《顧文》》一文[19]103-105,搜集了宋元時期記載此事的十餘種史料,即《韓忠武王碑》《中興小紀》《宋史》《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宋宰輔編年錄》《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皇朝大事記》《鄂國金佗稡編》《皇宋中興四將傳》等。
在分析、論述了這些史料記載的相互關系後,最終認為:『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嶽飛的說法,最初是無名氏作者在《野史》一書中編造出來的,並非歷史事實』[19]105他還認為:『熊克的《中興小紀》則最早采用了無名氏《野史》中的這段材料。
此後,相繼為趙雄、徐自明、杜大珪、呂中、李心傳、嶽珂等人所輾轉抄錄,成為後人指斥秦檜以‘莫須有’罪名殺害嶽飛的口實……』[19]105顧氏曾經參與整理、點校熊克的《中興小紀》,而熊克在《中興小紀》中引用無名氏《野史》的記載至少有5條。
顧氏對《中興小紀》中引用的其他4條《野史》記載沒有提出任何質疑和否定,卻唯獨對其中『莫須有』的這條記載提出質疑和否定,實在是於理不通。
作者認為南宋學者李燾、王明清等人在著作中沒有記載此事,反映了他們對此事持懷疑或否定態度。
我們認為這種推論和觀點是片面的,缺乏說服力。
最重要、最關鍵的是,無名氏《野史》如何『編造』此事,作者沒有拿出一條直接證據,純屬推測之談。
作者推測說:『《野史》的作者也許在這種同情抗金、反對秦檜專權的氛圍中,得之於傳聞而有聲有色地撰寫了秦檜與韓世忠一段關於‘莫須有’的對答』[19]105我們認為,既曰『得之於傳聞』,就不是無中生有,就不能說作者『編造』;『也許』隻是一種推測、推論,不是定論。
《顧文》的另一個重要觀點——《野史》『最早』記載了莫須有故事,也明顯疏於對《野史》和趙雄《韓忠武王碑》等文獻史料中的有關時間信息的解讀,『失於考證』,不能成立。
這是因為,《野史》記載嶽飛『後謚‘武穆’』,說明《野史》成書時間應在宋孝宗淳熙五年《1178年》嶽飛獲得『武穆』謚號之後。
而趙雄撰寫的《韓忠武王碑》早於《野史》。
總之,《顧文》對無名氏及其《野史》並未考證清楚,對《野史》與其他史料文獻的關系並未厘清,其無名氏《野史》『最初』『編造』之說,不能成立。
2018年,李裕民發表《新視野下的『莫須有』故事》《以下簡稱《李文》》[20]。
《李文》在分析了趙雄於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撰寫的《韓忠武王碑》等史料後,認為趙雄的這篇碑文是莫須有故事的『最早記載』。
這是《李文》不同於、優勝於《顧文》的地方。
但是,《李文》說『故事精彩,從未見有人懷疑』,《李文》置《顧文》於虛無、沒有討論回應《顧文》,這種說法和做法顯然是失於學術史回顧和已有成果的檢索。
《李文》再次質疑、否定『莫須有』對話的真實性,再次提出『編造』之說。
《李文》與《顧文》相比,雖然結論完全相同,都認為是『編造』,但『編造』者很不一樣了,變成了韓世忠的家屬、宋孝宗和趙雄。
《李文》也是在拿不出一條直接證據、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對趙雄的記載進行了一番以證偽、否定為目的的推論。
《李文》主要討論了5個問題,也是其立論的5個根據:第一,『比趙碑早十八年的《韓世忠墓志》卻是完全相反的記載』;第二,『韓世忠會為嶽飛鳴冤嗎』;第三,『假定韓世忠會為嶽飛說話,他該找誰呢』;第四,『韓世忠如果質問秦檜,秦檜會回答‘莫須有’嗎』;第五,『是誰編造了莫須有的故事』。
遺憾的是,《李文》在推論過程中,對相關史料的理解和使用、論述的邏輯性等,也存在很多問題和漏洞,其『編造』說也與《顧文》一樣缺乏根據,不能成立;對韓世忠及其與嶽飛的關系等,多有片面之辭。
另外,互聯網平臺中,對『莫須有』對話也有一些討論,其中也有否定其真實性者。
因為這些作者一般都不表明真實姓名,討論中多不遵守最基本的學術規范,所以,在此恕不一一列舉,不予評論。
二、對《李文》相關問題的辯論和看法
針對《李文》討論的五個問題和根據,現依次辯論如下,提出我們的一些看法。
《一》趙雄《韓忠武王碑》與孫覿《韓世忠墓志》的不同
《李文》首先研究分析了趙雄撰寫的《韓忠武王世忠中興佐命定國元勛之碑》,認為『最早記載莫須有故事是淳熙三年《1176年》趙雄《韓世忠碑》』[20]49。
接下來,《李文》研究分析了孫覿在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撰寫的《韓世忠墓志》,認為:『比趙碑早十八年的《韓世忠墓志》卻是完全相反的記載……同樣是給韓世忠書寫的神道碑與墓志,卻出現了兩個完全相反的韓世忠:趙碑的韓世忠,是與嶽飛站在一起,與秦檜對立的韓世忠。
孫志的韓世忠,是與宋高宗站在一起,與嶽飛對立的韓世忠』[20]50我們仔細研究孫覿的《韓世忠墓志》、相關史料和《李文》後認為:比趙碑早十八年的《韓世忠墓志》確實攻擊過嶽飛,沒有記載韓世忠對秦檜『莫須有』的質疑和抗議,但是,對此應根據孫覿的人品和特殊環境而作一理解,應對孫覿的《韓世忠墓志》原文原意作全面的解讀,決不應該據此誤解韓世忠『是與宋高宗站在一起,與嶽飛對立』。
孫覿撰寫的《韓世忠墓志》《以下簡稱《孫志》》,記錄、頌揚了韓世忠銀州之戰、剿滅方臘、平定范汝為起義、平定『苗劉兵變』、黃天蕩大戰等功績,還特別記述了韓世忠沒有遭受嶽飛那樣的冤獄而能夠安度晚年。
孫覿在贊揚韓世忠的同時,也對宋高宗獻上阿諛之詞,而對嶽飛卻大為貶損:『主上英武,所以駕馭諸將,雖隆名顯號,極其尊榮,而幹戈鉞,亦未嘗有所私貸,故嶽飛、范瓊輩皆以跋扈賜死』②將嶽飛與跋扈將軍范瓊並列,是孫覿的嚴重錯誤。
孫覿沒有寫韓世忠對嶽飛冤獄的質問和抗議,反而攻擊嶽飛,並非偶然。
我們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孫覿其人的人品,然後考察一下他所處的特殊環境。
孫覿《1081—1169》,字仲益,號鴻慶居士,常州晉陵《今江蘇武進》人,歷神宗、哲宗、徽宗、欽宗、高宗、孝宗六朝。
此人人品備受詬病,他代草降表、力主議和、因贓獲罪。
在《四庫全書總目》中,對孫覿作了如下評介:
覿,字仲益,晉陵人。
徽宗末,蔡攸薦為侍禦史。
靖康初,蔡氏勢敗,乃率禦史即劾之。
金人圍汴,李綱罷禦營使,太學生伏闕請留,覿復劾綱要君,又言諸生將再伏闕。
朝廷以其言不實,排斥和州。
既而綱去國,復召覿為禦史。
專附和議,進至翰林學士。
汴都破後,覿受金人女樂,為欽宗草表上金主,極意獻媚。
建炎初,貶峽州,再貶嶺外。
黃潛善、汪伯彥復引之,使掌誥命。
後又以贓罪斥,提舉鴻慶宮,故其文稱《鴻慶居士集》。
孝宗時,洪邁修《國史》,謂靖康時人獨覿在,請詔下覿,使書所見聞靖康時事上之。
覿遂於所不快者,如李綱等,率加誣辭。
邁遽信之,載於《欽宗實錄》。
其後朱子與人言及,每以為恨,謂小人不可使執筆。
故陳振孫《書錄解題》曰:『覿生於元豐辛酉,卒於乾道乙醜,年八十九,可謂耆宿矣;而其生平出處,則至不足道』嶽珂《桯史》亦曰:『孫仲益《鴻慶集》大半志銘,蓋諛墓之常,不足詫。
獨《武功大夫李公碑》乃儼然一璫耳,亟稱其高風絕識,自以不獲見為之大恨,言必稱公,殊不為怍』趙與時《賓退錄》,復摘其作《莫拜墓志》極論屈體求金之是、倡言復仇之非;又摘其作《韓忠武墓志》極詆嶽飛,作《萬俟卨墓志》極表其殺飛一事:為顛倒悖謬。
則覿怙惡不悛,當時已人人鄙之矣。
[21]1355-1356
《宋史》中亦有馬伸上宋高宗的奏疏:
『《孫》覿、《謝》克家趨操不正,在靖康間與王時雍、王及之等七人結為死黨,附耿南仲倡為和議,助成賊謀,有不主和議者,則欲執送金人。
《孫》覿受金人女樂,草表媚之,極其筆力,乃負國之賊,宜加遠竄』。
[22]13366
可知孫覿品質較差,『趨操不正』。
孫覿撰寫《韓世忠墓志》時所處的政治環境,正是由秦檜黨羽把持南宋政局的黑暗時期,正是主和派、投降派勢力甚囂塵上之時。
嶽飛自紹興十一年《1141年》被誣害之後,二十年間,幾乎無人敢公開為其鳴冤。
在嚴酷的政治迫害下,大量關於嶽飛的文字資料散佚或被銷毀。
宋高宗、秦檜大興文字獄,禁絕私史,委派秦檜養子秦熺主編《高宗日歷》,肆意抹殺嶽飛功績。
『自《紹興》八年冬,檜既修國史,嶽飛每有捷奏,檜則欲沒其實,至形於色。
其間如闊略其姓名,隱匿其功狀者,殆不可一、二數』[18]2。
李心傳曾說:『蓋紹興十二年以前日歷,皆成於檜子熺之手』[23]2274王曾瑜指出:『宋高宗、秦檜排黜異己的運動,則以倡導和維護對金屈膝茍安為最高準則,從政治和文化兩方面雙管齊下,文忌多,文禁嚴,文網密,文禍迭興,形成了中國古代史上一個罕見的黑暗時代……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比較正規意義的文字獄,實始於宋高宗紹興時,為明清文字獄之嚆矢』[24]280
在那段黑暗的歲月裡,嶽飛、嶽家軍成為朝廷的禁忌,在嶽飛妻兒被流放到外地時,當地官員上書宋高宗,要削減對嶽飛遺屬的口糧。
南宋以趙構、秦檜為首的奸惡之徒即使在嶽飛死後,對嶽飛親屬的打擊迫害仍無所不用其極。
孫覿《韓世忠墓志》沒有寫、不敢寫韓世忠對嶽飛冤案的抗議,並且為取媚於宋高宗而攻擊嶽飛,也是受此惡劣政治環境的影響。
孫覿沒有寫、不敢寫的事情,並不是意味著就不存在。
趙雄的《韓忠武王碑》,長達13900多字,對韓世忠事跡和功績的記載比較豐富詳細,至少有2800餘字是《孫志》沒有記載的,至少有六項內容是《孫志》所缺略未記的,其中就有韓世忠對嶽飛『莫須有』冤案的質問和抗議。
這與趙雄的個人操守和政治環境的變化有直接關系。
趙雄《1128—1193》,字溫叔,四川資中人,為隆興元年《1163年》類省試第一,『淳熙二年召為禮部侍郎,除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
『五年三月參知政事,十一月拜右丞相』[22]12074。
他痛恨和議、直言敢諫,頗具外交才幹,是南宋堅定的主戰派。
趙雄對嶽飛及其後人十分景仰和尊重,據嶽珂記載:『紹熙壬子冬,先君《嶽珂之父嶽霖》捐館於廣,餘甫十齡,護喪北歸。
衛公《指趙雄》以寧武之節,來治於洪,餘舟過章江,亟命幕屬來唁,親以文奠焉……援手言疇昔,噓唏不自勝』[25]37趙雄《韓忠武王碑》寫成於宋孝宗淳熙三年。
在此時期,宋孝宗在政治、軍事上銳意進取、致力恢復,一度支持抗戰派,驅逐了在朝的秦檜黨羽,認為韓世忠、嶽飛的歷史功績應當銘記,所以在即位後,立即宣佈給嶽飛平反昭雪,追復原官,以禮改葬。
《韓忠武王碑》是最為詳盡的記述韓世忠生平事跡的一篇碑文。
趙雄由於身居要職,在奉孝宗命撰寫碑文時,引高宗、孝宗禦旨多達二三十條,這些禦旨絕大多數不見史書,是研究韓世忠生平的第一手重要史料,同時也是研究南宋政治史的珍貴史料。
《韓忠武王碑》的史料價值和思想價值,都遠高於《孫志》。
雖然趙雄為相期間隻是悉心輔政,加強內政,沒有實質性地組織北伐戰爭,隻能在輿論和聲勢上支持孝宗,主張積極防禦,外交進取,但是他在維護南宋國家尊嚴上,求得國格上的平等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其氣節、志向,絕非孫覿可比。
《韓忠武王碑》記載了韓世忠在國難當頭之際,英勇抵抗金兵侵略,還記載了韓世忠親自率軍鎮壓宋朝內部叛軍,維護國家統一。
難能可貴的是如實記載了韓世忠剛直仗義,反對和議,反對秦檜,在嶽飛蒙冤之際公開抗議等歷史事件。
綜上,由於孫覿、趙雄人品的不同,政治環境的不同,導致他們所撰的墓志銘、碑文在對待嶽飛冤案問題上存在本質的不同。
《李文》解讀研究《孫志》後認為『孫志的韓世忠,是與宋高宗站在一起,與嶽飛對立的韓世忠』;『將英勇抗金的嶽飛與反復無常的跋扈將軍范瓊歸為一類,最清楚地表明韓家的立場,是與殺嶽飛的高宗站在一起的』[20]51。
我們認為這樣的結論,並不符合《孫志》原文原意。
任何人只要仔細閱讀《孫志》就可以看到:第一,《孫志》並沒有記載韓世忠『與嶽飛對立』的一言一行,更沒有記載韓世忠本人贊同宋高宗、秦檜之流誣害嶽飛的言行。
第二,《孫志》將嶽飛與范瓊歸為『跋扈』該殺一類,並不一定『最清楚地表明韓家的立場』,而隻是孫覿個人的看法和議論。
孫覿這樣寫,發表這樣的看法和議論,除了他的一貫品質和政治主張外,更重要的是向宋高宗阿諛取媚,也是表揚墓主韓世忠能夠躲過一劫、安度晚年。
第三,韓世忠逝世後,孫覿接到韓世忠家屬撰寫墓志銘的請求和不斷催促後,顧慮重重,遲遲不敢動筆,他顯然是擔心觸怒宋高宗、招來眼前的禍害。
但是,對嶽飛的攻擊,還是留下了難以抹去的敗筆和污點。
第四,《李文》在摘要中說:『真實的歷史是,高宗與秦檜合謀害死嶽飛,韓世忠在當時高壓的形勢下,贊同這一舉措《見1158年《韓世忠墓志》》』[20]49其實,《韓世忠墓志》中沒有一句韓世忠本人『贊同這一舉措』的記載;《李文》純屬誤讀誤解,對堅決主張抗金、反對秦檜、為嶽飛冤案挺身而出鳴不平的英雄韓世忠很不公平。
《二》『韓世忠會為嶽飛鳴冤嗎』
《李文》提出上面的這個疑問之後,從4個方面進行了研究論證。
但是,研究論證了半天,始終沒有明確回答是『會』還是『不會』。
這已經不符合行文邏輯。
不過,《李文》的意思還是比較清楚的:不會。
然而,《李文》4個方面的論證,都有明顯的漏洞和片面性。
第一,『為嶽飛鳴冤需付何等代價?
』
《李文》認為:『在嶽飛被害時,凡為嶽飛鳴冤的佈衣、小官需要付出慘重的代價:判刑、整死……至於地位極高的皇族為嶽飛說話,亦沒有好下場』[20]51《李文》列出的為嶽飛被害鳴冤並受到迫害的佈衣、官員和皇族,共有6人。
但是,《李文》忽略了一個問題和歷史事實:連佈衣、小官和皇族都敢於仗義執言為嶽飛鳴不平,長期浴血奮戰、視死如歸的韓世忠當然也敢於為嶽飛仗義執言。
我們認為,無論當時人是否意識到為嶽飛鳴不平的嚴重後果,為嶽飛冤案鳴不平,完全符合韓世忠的性格和膽識。
不敢為嶽飛冤案鳴不平,完全不符合韓世忠的性格和膽識。
眾所周知,韓世忠是一個知恩圖報、仗義行事的人。
建炎三年《1129年》,突發『苗劉兵變』,韓世忠的老領導王淵在兵變中被殺害,王淵對韓世忠有知遇之恩,韓世忠聽聞消息後很悲憤,舉酒酹神曰:『誓與此賊不共戴天!』『故至是世忠奮發,討賊尤力』[1]200。
紹興十一年五月上旬,張俊和嶽飛奉旨前往楚州『按閱禦前軍馬』。
張俊和嶽飛出發到了楚州,環視城墻,檢查軍糧輜重的儲備情況。
張俊對嶽飛說:『上留世忠,而使吾輩視其軍,朝廷意可知也!』[26]嶽飛意識到張俊想替秦檜解決韓世忠,肢解韓家軍,於是派人給韓世忠報信,使得韓世忠有所防備③。
嶽飛對韓世忠有保全之恩,以韓世忠的性格和膽識一定會對嶽飛知恩圖報,為嶽飛鳴冤。
第二,『韓世忠與嶽飛的關系究竟如何?
』
《李文》一方面承認『嶽飛與韓世忠的關系好了』,另一方面又認為『他們各在自己的駐地,並不在一起共事,談不上有多密切的關系,遠沒有達到結義兄弟生死與共的地步』[20]52。
我們認為,《李文》後一段看法是很片面的。
眾所周知,韓世忠與嶽飛同是抗金名將,他們都是從列校拔起,但嶽飛的資歷不及韓世忠。
嶽飛對外收復建康、襄陽六郡;對內平定楊幺起義,嶽飛十幾年就位至節度使,與張、韓、劉並列中興四將。
嶽飛經歷早期挫折後,為人謙虛,他主動與張俊、韓世忠搞好關系,『楊幺平,《嶽》飛獻《張》俊、《韓》世忠樓船各一,兵械畢備,《韓》世忠大悅,《張》俊反忌之』[22]11392。
韓世忠與嶽飛頗有英雄惜英雄之感,二人共同的抗金立場,相同的治軍風格,都在抗金戰場上立下無數戰功,韓嶽二人結下深厚的情誼。
有一事例可以證明,李寶在濮州《今山東鄄城北》聚眾抗金,『結山東豪傑數千人,約以曹州之眾來歸,飛以黃金五百兩與之。
寶以五千人自楚、泗來,韓世忠奏留之。
寶截發慟哭,願還飛麾下。
世忠以書與飛,答曰:‘是為國家,何分彼此。
’世忠嘆服』[18]1640。
由此可見,韓世忠和嶽飛有著共同的理想信念,為了抗金大業,為了國家,二人情意相通;尤其是在嶽飛戰功卓著之後,二人關系比較密切。
《李文》認為:『嶽飛連韓家軍大概有多少人都不清楚。
直到紹興十一年六月,去楚州查看軍籍時,才驚訝地發現,韓家軍才三萬人,比嶽家軍少得多。
如果關系非常密切,怎麼連這一點最起碼的信息都不了解呢?
』[20]52我們認為此論牽強。
南宋初年,軍制紊亂,許多武將集團崛起,大將駐防於外,擁有相當大的軍政、財政大權。
武將可以自行招兵買馬,擴充實力。
胡寅在建炎年間說諸將之兵『逃而不以告,戰敗而不以告,死而不以告,補而不以告』[27]4610,諸將的軍隊人員構成、數量,就連朝廷也很難悉知,更別說諸將之間。
是否知道其他將領的軍隊人數,並不必然表明將領之間的關系是否密切。
第三,如何看待韓世忠與嶽飛、張俊的關系。
《李文》說:『不少學者認為韓、嶽是一派,張俊與秦檜、高宗是另一派,前者主戰,後者主和。
這樣的認識太簡單化了』[20]52我們認為,這樣的認識,是正確的認識;張俊在南宋對金政策上,在嶽飛冤獄問題上,都扮演過很不光彩的歷史角色。
對此,鄧廣銘、王曾瑜、龔延明三位先生的著作中已經加以論述,此不贅述④。
《李文》認為:『張俊與秦檜、高宗的關系好,是事實,但一般人不明白的是,韓與張的關系其實遠比與嶽的關系好』[20]52《李文》的這一看法,也有失片面。
張俊曾是嶽飛的上級,對嶽飛曾經極為賞識,多次舉薦、提拔嶽飛。
建炎四年《1130年》,張俊征討戚方,嶽飛是其部將,屢立戰功,『范宗尹言:‘張俊自浙西來,盛稱飛可用’,遷《飛》通、泰鎮撫使兼知泰州』[22]11379。
紹興元年《1131年》,嶽飛從張俊征討李成、張用,戰功無數,張俊非常喜歡嶽飛,『江淮平,俊奏飛功第一,加神武右軍副統制』[22]11380。
但是二人的關系在紹興四年《1134年》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嶽飛在這一年收復襄陽六郡,升為清遠軍節度使,與張俊、韓世忠、劉光世地位相等,張俊心胸狹窄,面對嶽飛的迅速崛起,產生嫉妒之心。
在對金和戰、事關韓世忠命運的楚州之行,二人矛盾進一步激化,特別是在按閱楚州韓世忠兵馬時,張俊承旨企圖肢解背嵬軍,遭到嶽飛反對沒有成功,張俊心生嫉恨,散佈了對嶽飛不利的流言,這些流言被宋高宗、秦檜之流利用。
最根本的要害在於,在國家戰略問題上,尤其是在是否追隨宋高宗秦檜之流對金投降、打擊抗戰派問題上,二人言行逐漸分離,決定了其二人關系的破裂。
《李文》在研究論述了韓世忠與張俊兩家子女的婚姻關系後認為:『從關系密切程度上講,韓世忠與張俊的關系遠比與嶽飛的關系密切,張俊緊跟高宗、秦檜的立場不可能對他沒有一點影響』[20]52我們認為,古今中外的歷史多有證明,子女聯姻,可能是政治聯姻,雙方家長及其子女們可能具有相同的政治主張,也可能不是政治聯姻,雙方家長及其子女們可能沒有相同的政治主張。
至少在南宋對金和戰問題和嶽飛冤獄問題上,韓世忠與張俊的主張和態度是截然不同的。
第四,『韓世忠的處境是否到了可以挺身而出的地步?
』
在嶽飛被誣殺之前,因為曾非常激烈地反對南宋對金妥協投降,韓世忠的處境確確實實是岌岌可危,性命難保。
在這一點上,我們贊同《李文》的看法。
不過,需要在此指出的是,《李文》這樣的看法,許多專家學者早就論述過⑤。
問題和分歧在於,韓世忠在處境險惡、自身難保的情況下,敢不敢、會不會、有沒有為嶽飛冤案挺身而出鳴不平?
《李文》認為韓世忠不敢、不會、沒有。
但是,《李文》隻是揣度猜測而已。
我們認為,韓世忠敢、會、有,這是有直接證據和一系列旁證的。
在趙雄《韓忠武王碑》、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脫脫《宋史》等文獻裡面有詳細記載。
鄧廣銘先生在《韓世忠年譜》中說:『南宋中興諸將,舉世以韓、劉、張、嶽並稱,就中忠貞之節,武穆為最;功業之偉,則當推蘄王』鄧廣銘先生特別欣賞、推崇韓世忠,『明受之變,慷慨赴義以竟成復辟討叛之大業者,韓蘄王也;黃天蕩與金人相持,終使兀術僅以身免,金軍狼狽遁去者,韓蘄王也;大儀鎮重挫金軍,建中興以來首功者,亦韓蘄王也。
則謂南宋立國之基均為蘄王所手奠未為過也』[28]1。
鄧先生此言證明韓世忠在中興四大將中資格最老,功勞最大。
如果暫時不論韓世忠激烈反對和議之舉,他和宋高宗的關系還是相當特殊而密切的。
韓世忠為宋高宗成為南宋皇帝以及保護皇位中立下大功。
宋志紅《南宋名將韓世忠研究》認為韓世忠對宋高宗有大功三件:一是『勸進』之功,促成高宗即位;二是解濟州之圍,在金人攻城,人心惶惶之際,韓世忠率千餘人,斬殺敵酋,力保趙構登基;三是平定苗劉兵變,對宋高宗有救駕之功[29]140。
雖然有恩,功勞卓著,宋高宗還是因為對金『和議』而曾想迫害韓世忠。
在十分嚴峻險惡的形勢下,韓世忠敢於挺身而出為嶽飛冤案鳴不平,這正是長期浴血奮戰、不顧安危的韓世忠人生歷史的又一難能可貴之處,這正是大義凜然、彪炳史冊、永垂不朽的英雄韓世忠的又一亮點,這正是齷齪卑鄙的趙構、秦檜之流所難以理解的歷史正義!
《三》『假定韓世忠會為嶽飛說話,他該找誰呢』
《李文》在考察論述了宋代的『詔獄』程序、嶽飛冤案的相關史料後認為:『具體到嶽飛案,下詔並作最後裁決的是宋高宗,在幕後策劃的是秦檜,站在第一線審訊逼供的是萬俟卨《1083—1157》。
顯而易見,制造這起冤案的首犯是宋高宗,主犯是秦檜……如果韓世忠真要為嶽飛說話,就得找高宗……』[20]53《李文》這裡的漏洞在於,既然一個是首犯,一個是主犯,兩個人都是制造嶽飛冤案的要害人物,韓世忠當然會同時在宋高宗和秦檜面前提出質問和抗議⑥。
《李文》還說:『韓世忠身為樞密使,官位僅次於宰相,真要為嶽飛說話,是有機會的……但韓世忠沒有這樣做,他怕引火燒身……』[20]54我們認為,《李文》這裡所說的第一句是完全正確的,第二句就毫無根據了。
就目前的史料來看,『莫須有』的對話究竟是在韓世忠辭去樞密使之前還是之後,尚難以確定。
如果是在之前,韓世忠有很多機會替嶽飛打抱不平,按照趙雄《韓忠武王碑》的記載來看,他也確實是替嶽飛打抱不平了,絕不是《李文》說的『沒有這樣做,他怕引火燒身』。
如果是在辭去樞密使之後,韓世忠仍然有很多機會當面見到宋高宗和秦檜等人。
這是因為,韓世忠雖然辭去樞密使職務,但是,南宋政府還是給予他『橫海、武寧、安化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奉朝請,進封福國公』的待遇[23]2677。
並且,朝廷還允許他保留數百名親兵,『上命存部曲五百人,俸賜如宰執』[23]2845。
待遇之高,在南宋武將中屬絕無僅有。
關鍵的是其中的『奉朝請』的待遇,按照宋朝的規定,除了高級官員和宗室外,退職之文武官員和在京宮觀官《祠祿官》之帶『奉朝請』者,均可定期上殿參加朝會[30]680。
因此,韓世忠雖然辭去樞密使,但因有『奉朝請』而可以定期參加朝會見到宋高宗和秦檜。
《四》『韓世忠如果質問秦檜,秦檜會回答‘莫須有’嗎』
《李文》在這一部分『再推論一下,假如韓世忠敢於質問,秦檜會不會回答:‘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20]54
《李文》首先認為:『其第一句話有點答非所問,嶽飛的罪狀主要是:指斥乘輿、抗拒詔命。
至於嶽雲與張憲書,乃是用來定張憲與嶽雲之罪的。
秦檜怎麼會避開嶽飛之罪,去談嶽雲與張憲書呢?
』我們認為,嶽飛被誣害的最大問題在於是否『謀反』,不能說秦檜回答的『第一句話有點答非所問』。
更匪夷所思的是《李文》認為:『秦檜的第二句話‘莫須有’,完全不符合他的性格。
他說話非常果斷,決不會吞吞吐吐地說句模棱兩可的話。
其子秦熺寫的相關史論,代表了他的思想。
‘史臣秦熺等曰:……’』[20]54秦檜的性格是什麼,《李文》對此沒有論證。
『他說話非常果斷,決不會吞吞吐吐地說句模棱兩可的話』,《李文》對此也沒有論證。
《李文》接下來似乎要進行論證,引用的卻不是秦檜的言行,而是『其子秦熺的相關史論』。
我們認為,《李文》此處行文有邏輯混亂之嫌,文不對題。
《李文》接下來引用4條史料,想證明韓世忠辭職後『敬畏、懼怕』秦檜。
但是,《李文》卻有意無意地不引用另外的相反的史料,如趙雄《韓忠武王碑》記載:
時和議復成,秦檜權力益盛,異己者禍如發矢。
王《韓世忠》復危言苦諫,以為中原士民迫不得已,淪於腥羶,其間豪傑,莫不延頸以俟吊伐。
若自此與和,日月侵尋,人情銷弱,國勢委靡,誰復振之?
太上復賜札嘉獎。
又乞與北使面議,優詔不許。
尋再上章,力陳秦檜誤國,詞意剴切,檜由是深怨於王……秦檜用事,遣中原人親屬還虜。
中有戀國恩不忍去,必械系以送。
至謀遣趙榮,王力爭曰:‘榮不忘本朝以歸,父母妻子悉遭屠滅。
相公尚忍遣之、無復中原望耶?
’弗聽。
嶽飛之獄,王不平,以問檜。
檜曰:‘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王怫然變色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於時舉朝憚檜權力,皆附麗為自全計。
獨王於班列一揖之外,不復與親……[1]271-221
李心傳也記載:
於時舉朝憚秦檜權力,皆附麗為自全計,世忠於班列一揖之外,不復與親。
逮斃,有詔選日臨奠,檜遣中書吏韓瑊以危語脅其家,於是其家辭而止。
[23]3078
韓世忠在對金抗戰還是妥協投降的戰略問題上多次反對秦檜、批判秦檜『誤國』,在是否遣返趙榮問題上反對秦檜、質問秦檜,在嶽飛冤獄問題上當面質問、抗議秦檜,在辭職後蔑視、冷落秦檜,對這方面的至少4種歷史和事實,怎麼能視而不見,見而不用?
怎麼能夠得出『韓世忠非常敬畏秦檜』的論點?
對於上述的至少4種歷史和事實,誰能夠全盤否定?
我們認為,對於第1、第2、第4種歷史事實,無人能證偽、否定;對於第3種《即韓世忠對嶽飛冤案的質問和抗議》的證偽和否定,也是徒勞的。
《五》『是誰編造了莫須有的故事』
《李文》認為:『凡作偽者都是為了得到好處,因此故事的編造者必定是得益者。
此舉的得益者有韓世忠家屬……宋孝宗……趙雄』[20]56我們認為《李文》的『編造』之說並無史料支撐,僅僅是一種懷疑和揣測而已。
孫覿在《韓世忠墓志》中借題發揮,攻擊嶽飛,主要責任在孫覿本人。
韓世忠遺屬識人不明,找錯了作者,也負有一定責任。
當嶽飛冤案平反昭雪後,確如《李文》所言:韓世忠家屬因此而『尷尬』『難堪』[20]56-57。
《李文》推測,韓世忠家屬為消除這一『尷尬』而『編造』了韓世忠質問、抗議嶽飛冤案的『莫須有』故事。
這種可能性,當然存在。
但是,還存在第二種可能性:此事本來就有,隻是以前不敢公開講出來,而後來可以公開講出來。
《李文》相信第一種可能性。
我們根據韓世忠的地位、思想主張及全部言行相信第二種可能,反對『編造』『作偽』『杜撰』之類的判斷。
絕大多數專家學者也相信確有其事。
宋孝宗是否參與『造假』?
《李文》經過一番推論、揣度,並未拿出證據,最終在《結語》中不顧前後抵牾,排除了宋孝宗。
關於『趙雄得益甚大』[20]56的說法。
如按《李文》所言:『凡作偽者都是為了得到好處,因此故事的編造者必定是得益者』那麼,趙雄必定是作偽者。
但《李文》終究拿不出『精心策劃』『作偽』的證據,隻能說『他應當參與了故事的編造』[20]56。
在結論性判斷上,《李文》一會兒說『確認這故事是人為編造的』『完全是杜撰的』,一會兒說『墓碑的素材歷來都是死者家屬提供的,他們應是故事的編造者』『他應當參與了故事的編造』[20]56,前後矛盾,邏輯混亂。
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第一,孫覿寫的《宋故揚武翊運功臣太師鎮南武安寧國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咸安郡王致仕贈通義郡王韓公墓志銘》沒有記述韓世忠質問、抗議秦檜等人制造的『莫須有』冤案,在當時的投降派非常得勢猖狂、抗戰派遭受空前壓制迫害的情況下,是可以理解的做法。
從孫覿的投降主義、唯利是圖的一貫品質來看,他在《韓世忠墓志》中攻擊嶽飛、獻媚趙構,也完全符合他的性格和為人。
《孫志》絕對沒有記載說韓世忠本人『贊同』宋高宗與秦檜制造嶽飛冤案,這是清清楚楚、毫無疑問的。
《李文》說『韓世忠在當時高壓的形勢下,贊同這一舉措《見1158年《韓世忠墓志》》』,是對《孫志》的誤讀誤解,是無中生有。
《孫志》中確實有對嶽飛的攻擊、對宋高宗的獻媚,那隻是孫覿的個人看法和發揮,絕不是韓世忠的言論。
其實,在宋高宗秦檜之流大肆壓制、迫害抗戰派的特殊背景下,孫覿撰寫《韓世忠墓志》前顧慮重重,遲遲不敢動筆,他記述了韓世忠的銀州之戰、平定方臘等起義、焦山海戰、平定苗劉之變、大儀鎮之戰、建背嵬軍、辭職歸養等七件事跡,節略、漏記了韓世忠的至少六件事跡,特別是他多次反對秦檜的言論和行動。
孫覿沒有寫的內容,絕不是就不存在;孫覿不敢寫的內容,在形勢好轉後,其他人自然就敢寫。
第二,趙雄寫的《韓忠武王碑》,內容比《孫志》豐富得多,特別是專門增加了一系列《至少4項》韓世忠激烈反對秦檜的言論,其中之一就是韓世忠就嶽飛冤案對秦檜之流的當面質問和堅決抗議。
趙雄記載的這些歷史事實是絕對可信、任何人都難以否認的。
《李文》僅僅是選擇出其中的一件事《韓世忠反對秦檜以『莫須有』罪名誣害嶽飛》加以否認,竟然說這是韓世忠家屬、宋孝宗和趙雄的『編造』。
但是,拿不出一條這些人進行『編造』的史料與證據,無證不立。
在毫無真憑實據的情況說人家『編造』,對韓世忠家屬、宋孝宗、趙雄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拿不出史料記載和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李文》隻好進行推論。
但是,這些推論存在許多問題和漏洞,並不嚴密,缺乏說服力。
第三,韓世忠對宋高宗、秦檜之流制造的嶽飛冤案的質問和抗議,代表了南宋抗戰派的正義心聲,鏗鏘有力,義正詞嚴,必將歷萬世而永垂不朽;『莫須有』一詞在中國家喻戶曉,也將歷萬世而永傳常用。
學術界同人理應充分肯定其真實性和重大久遠的歷史價值,理應倍加愛惜、倍加尊重,不應該隨隨便便地妄加否定。
嶽飛『盡忠報國』,浴血奮戰,卻慘遭宋高宗秦檜之流誣害。
對此,包括韓世忠在內的一些正直人士當時就提出質問和抗議。
這些抗議,特別是韓世忠的質問和抗議,是那極度黑暗時刻的一道亮光,是是非混亂時期的真理之聲,是有良知的中國人反對捕風捉影誣害忠良的著名典范,是中國傳統歷史文化難得的精華。
韓世忠有明顯的局限性和缺點,但實為南宋抗戰保國第一功臣。
現代人了解韓世忠,主要是通過『黃天蕩之戰』和質問秦檜的『莫須有』誣害嶽飛。
這兩件事情上,韓世忠都是甘冒風險、奮不顧身,長期受到人們的高度肯定和敬佩。
在毫無真憑實據的情況下,僅憑幾點片面的推論就公開否定此事,對韓世忠是極不公平的。
當嶽飛慘遭宋高宗秦檜之流誣害時,有人沉默流淚,也有人落井下石、助紂為虐——這是令人扼腕嘆息、極端沉痛的歷史悲劇,隻有少數人在第一時間奮不顧身站出來為英雄嶽飛鳴不平。
現在,在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否定其中的最著名的韓世忠鳴不平事件,對著名英雄嶽飛也是極端不公平的。
第四,對任何歷史記載都可以大膽懷疑,但是,必須小心求證,真理多走一步就陷入謬誤。
對趙雄寫的《韓忠武王碑》,對南宋趙雄等人關於『莫須有』的各種不同記載,後世人可以進行再研究、再爭論,可以大膽懷疑其是否存在真偽等問題,爭論、懷疑、指正本身沒有錯。
但是,無證不立,在拿不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輕易下結論,說古人『編造』,誤把懷疑、推論當『確認』,就十分危險了,甚至有厚誣古人之嫌。
第五,關於韓世忠對嶽飛冤獄的這次著名質問和抗議,宋元史料文獻的記載確實多有不同,對此值得再加探討。
特別是無名氏的《冤獄記》,記述得最為詳細。
可惜的是,中國大陸學者目前尚不知其具體版本信息,隻見於中國臺灣學者李安先生《嶽飛史跡考》之引錄。
深望博雅學者共同探索,解開這方面的疑惑。
古今中外的英雄人物,理應得到人們的尊重,也確實得到了廣大人民的珍惜和尊重,成為『盡忠報國』的旗幟。
就學術界而言,對這些英雄人物的歷史,包括他們的缺點錯誤,可以再研究討論。
但是,嚴謹的學者都堅決反對那種毫無真憑實據的『研究討論』,堅決反對那種無中生有的誣污,絕不支持那種缺乏根據的錯誤推論。
對英雄人物如此,對其他歷史人物也是如此。
註釋
①詳見鄧廣銘:《嶽飛傳》,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412頁;《韓世忠年譜》,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158頁。
王曾瑜:《盡忠報國·嶽飛新傳》,中國書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283頁;《鄂國金佗稡編續編校註》,中華書局2018年版,第787頁。
龔延明:《嶽飛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頁。
②孫覿撰:《宋故揚武翊運功臣太師鎮南武安寧國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咸安郡王致仕贈通義郡王韓公墓志銘》,《常州先哲遺書·鴻慶居士文集》卷35,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頁。
有的版本刪去『嶽飛』二字。
③詳見鄧廣銘:《嶽飛傳》,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9—340頁。
王曾瑜:《嶽飛新傳》,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9頁;《荒淫無道宋高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頁。
④詳見鄧廣銘:《嶽飛傳》,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8—340頁。
王曾瑜:《嶽飛新傳》,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273頁。
龔延明:《嶽飛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276頁。
⑤鄧廣銘先生在《嶽飛傳》中提到:『秦檜和他的黨羽們,決定向資望最老的韓世忠及其原來統帥的部隊開刀……再次調動期間,如果覺察到韓家軍稍有生事等不穩情況……誇大事態的嚴重性,把它徹底解決』詳見《嶽飛傳》《增訂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8頁。
王曾瑜先生說:『秦檜對韓世忠的憎惡,也不亞於嶽飛……按秦檜的如意算盤,是一不做,二不休,先害韓世忠,後殺嶽飛,這兩人正是他的主要政敵……』詳見《嶽飛新傳》,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300頁。
龔延明先生也提到了趙構,秦檜之流企圖陷害韓世忠,詳見《嶽飛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頁。
韓酉山在其著作中也有相關論述,詳見《秦檜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156頁。
宋志紅在其《南宋名將韓世忠研究》提到:『韓世忠激烈的反和言行,使得秦檜恨之入骨……因此,時刻想著怎樣來報復他,並置之於死地』並且還特別提到了秦檜對韓世忠的報復主要有三次。
詳見宋志紅:《南宋名將韓世忠研究》,2006年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第147—148頁。
⑥無名氏撰《冤獄記》載其事曰:『秦檜公於朝曰:‘必須有,必須有。
’高宗在殿上,相距丈許,若無所聞者,聽者皆默然。
檜色厲而省顫動,重復言曰:‘嶽飛子嶽雲與張憲書,其事體必須有。
’言時,回顧西班諸將臣,高宗目光以與檜同。
西班中,獨張俊點首示與檜同。
俊在班首,次為韓蘄王,又次為侍禦親軍馬步都虞侯王德。
德初目視殿上,聞檜言,微轉首視蘄王,蘄王色變,趨前詣檜,相離不三尺,檜以笑答之。
蘄王向檜爭曰:‘必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何以使人甘心?
’檜不答,亦無怒意。
高宗仍若無所聞。
傳旨退朝,鐘鼓聲大作,蘄王首拂袖下殿,不悅而去』轉引自李安:《嶽飛史跡考》,正中書局1976年版,第333頁。
此文尚需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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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原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