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事中,秦漢時為列侯、將軍、謁者等的加官。
侍從皇帝左右,備顧問應對,參議政事,因執事於殿中,故名。
魏或為加官,或為正官。
晉代始為正官。
隋唐以後為門下省之要職,掌駁正政令之違失。
元以後廢門下省而設給事中。
明制分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掌侍從規諫,稽察六部之弊誤,有駁正制敕違失之權。
清代隸屬都察院,與禦史同為諫官,故又稱給諫。
省稱給事。
明代給事中的演變
在明清時,給事中也叫六科給事中,是分別監察六部官員的總稱。
明朝廢除傳統丞相制度以後,原來屬於尚書省的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為了加強對六部部務的監察,分別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設立都給事中、給事中等官職。
都給事中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
六科給事中是獨立機構、直屬於皇帝。
給事中本來是言諫官掌侍從規諫,無彈劾監察之職,宋朝臺諫合一之後,給事中開始擁有監察功能。
明朝六科給事中職能進一步變化、轉為監察官員。
按照《明史·職官二》的概述,六科給事中的執掌是『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這『侍從士、規諫、補闕、拾遺』是傳統言事權力的繼續,但已經不是主體,主體是察本部的日常行政。
給事中行使監察權力的程序大體是依據皇帝發出的制敕,給事中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復核看其有無不妥。
如有不妥,可以封還奏報;對朝中和地方官員的奏章給事中分類抄出交給各部,如有違誤,要提出駁正意見。
吏部尚書選任官員,要與吏科給事中同時報告皇帝請旨;官員上任,要由吏科給事中在上任文書上簽署意見。
清代給事中的演變
都察院和六科給事中都是朝中監察官,三者監察范圍和功能不同。
都察院監察重點是全官吏和一般政府機關,而六科重點是對尚書六部的業務進行對口監察。
都察院監察的體現是對那些違犯綱常名教、貪贓枉法的官員的事後彈劾,是對結果的監察,而六科給事中是對六部執行過程的監察,目的是糾正剛發生的過失,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
清朝建立之初,繼承明朝的六科給事中制度,是獨立的監察機構,其屬吏、官員和明朝相似。
康熙以後,六科給事中官員人數削減;雍正初年,將六科給事中隸屬於都察院;乾隆年間,進一步削減六科給事中的人數;到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廢除六科給事中名號,改名為都察院給事中。
清代六科給事中的執掌和明朝相似,『掌言職。
傳達綸音,勘齣官府公事,以註銷文卷,有封駁即聞』。
『凡制敕宜行,大事復奏,小事署而頒之。
如有失,封還執奏。
內外章疏,分類抄集,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焉』
這些執掌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掌科抄。
每天各科派給事中一人到內閣接抄紅本,發給各個相關衙門承辦,抄過的題本叫做『科抄』。
正本則在年終時交給內閣保存。
二是掌封駁中央和地方大員的奏章。
即使已經皇帝批準,發現有不便實行或者缺漏之處,六科給事中可以封還,提出存在的問題。
不過在清朝,因為國家大事或者是由內閣抄本,或者由軍機處『廷寄』的,六科給事中無權參與,其封駁權力實際上已經沒有實質性的內容。
三是註銷各部衙門文卷。
各部院事務,無論是否奉旨,是否有科抄,六科各差一員隨時稽查,發現執行懈怠、遷延不決的,立即參奏;事情執行完畢,即行註銷,表明該項公務已經執行完畢,也就是通過註銷公文的方式,督促、監察各部院衙門的日常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