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童養媳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越是到清朝中後期,越是流行。
部分小女孩因為家貧、父母雙亡等原因,無奈之下三四歲的時候就找了對象,並被送到夫家撫養。
與此相對應,公婆虐待、甚至虐殺童養媳的惡性案件非常常見。
湖南巡撫卞寶第總結說:夫家對待童養媳,『恩養者固不乏人,而任意凌虐慘殺致斃者亦所在多有』。
晚清上海女孩。
根據清朝文獻,地方督撫、刑部、乃至皇帝本人,都曾經手這類案件,彼此之間還有過爭論,焦點就在於如何懲罰兇手《以婆婆為多》。
道光年間,浙江巡撫富呢揚阿奏報皇帝,婦女沈氏打死童養媳王女,請將兇手絞監候《絞刑的緩刑》。
對沈氏處以絞監候,比清律的規定嚴重得多。
富呢揚阿何以請施重刑未見文字說明,大概是想重刑威懾,以儆效尤。
不過,刑部駁回了富呢揚阿的請求,經道光帝同意,最終按照清律處罰沈氏:『杖一百,流二千裡,準收贖』
晚清纏足的女童。
『準收贖』的意思就是:只要沈氏花點銀子《一兩三錢》,她可以免受任何懲罰,回家繼續過太平日子。
在此案中,朝廷強調的是沈氏對王女的養育之恩,意在維護帝制時代的家庭尊卑、婆媳名分。
如此一來,兇手『雖有治罪之名,並無治罪之實』,有些人有恃無恐毫不顧忌,導致虐殺童養媳之事層出不窮。
大約半個世紀後,又一位地方大員請求朝廷嚴懲故意殺害童養媳的兇手。
晚清廣東女孩。
1883年,湖南巡撫卞寶第向朝廷奏報兩起案件。
一起是瀏陽縣婦女廖周氏,因6歲的童養媳魯妹體弱多病、拉肚子弄臟衣褲,她心生厭惡,先後用點燃的香火、燒紅的鐵棒、滾燙的開水加於魯妹之身,使其受虐致死。
另一起是寧鄉縣婦女謝周氏,因童養媳周女患病,不願花錢醫治用手將其掐死。
這兩起案件慘不忍聞,卞寶第因此請求:『擬懇聖慈飭下刑部將非理故殺年十四歲以下童養幼媳酌予監禁數年,以消殘虐之風,而保童稚之命』他希望朝廷修改律例,以實刑懲罰兇手,遏制凌虐童養媳的歪風邪氣。
晚清女孩。
對於卞寶第的奏報,刑部議定:『如有將十五歲以下童養幼媳非理凌虐,逞忿故殺,情節殘忍者,照律擬罪,酌予監禁三年』這一刑罰是參照婦女潑賴滋事監禁三年的條款辦理。
雖然有了三年的實刑,但代價依然很小,對童養媳生命權的藐視是顯而易見的。
大清的律例,實際上助長了虐待童養媳之風,為歷史上童養媳的群像增添了黑暗、悲情的色彩。
參考資料:《清實錄·道光朝實錄卷之二百六十一》,艾晶《包容與赦宥:清末民初對女性犯罪的寬宥研究》,王石《民國初期法律制度及社會意識中的家庭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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