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夫為妻綱』、『夫尊妻卑』的禮教觀念發展到頂峰,妻子的家庭地位非常之低,而妻子低下的地位又被法律確認。
根據《大清律例》在夫妻關系方面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看妻子在家裡的地位究竟低到什麼程度。
首先,家裡的財產全部歸丈夫所有,妻子沒有財產權可言。
《大清律例·戶律·戶役》:『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兩,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妻子就是『卑幼』的身份,如果未經丈夫同意私自使用家裡的財物,就要遭受笞杖的懲罰。
1902年,雲南一對夫妻。
1766年,『劉蘭勒死伊妻李氏』案的起因,即是認為妻子暗中資助娘家。
李氏回娘家,劉蘭發現家裡少了三升麥子,就懷疑麥子被李氏帶到了娘家。
等李氏回來,劉蘭對她進行打罵,李氏氣不過,自殺被救。
第二天,劉蘭認為李氏不服管教,將其勒死。
第二,丈夫毆打妻子,不受懲罰或者受較輕懲罰;如果妻子毆打丈夫,那事情就嚴重了。
《大清律例·刑律·鬥毆》:『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
須妻自告乃坐』丈夫毆打妻子,除非達到傷殘以上的嚴重程度,否則官府不過問。
晚清北京一對夫妻。
『凡妻妾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只要妻妾毆打丈夫,不論輕重,都將受到懲罰,而且官府會主動介入。
第三,清律竟然支持丈夫殺妻。
帝制時代,生殺大權操之於皇帝,但在妻子毆罵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者與人通奸時,丈夫獲得了合法的生殺大權。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這一部分還規定:『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
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晚清夫妻合影。
第四,丈夫擁有休妻、賣妻的權利。
《大清律例·刑律·婚姻》規定,當妻子存在『七出』《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嫉妒、惡疾》的情況,丈夫就可以休妻。
如果妻子離家出走或者與他人通奸,丈夫有權賣掉妻子。
對妻子而言,她隻能老老實實『從夫』,即便丈夫去世,法律和道德都鼓勵她守身如玉,從一而終。
丈夫享有種種權利、妻子負有種種義務,這是清朝夫妻關系的真相。
法律一邊倒地設置了丈夫妻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妻子幾乎淪為從屬的『物』,讓她們在生活中人格盡失,那心底的感受大多是血淚交加。
參考資料:錢泳宏《清代夫權的法定與恣意》,朱林《論中的夫妻關系》,楊曉輝《規范與失范:清代平民家庭夫妻沖突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