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歷史上,向來有『七出』『三不去』的說法,也就是男子休妻和不可以休妻的幾種情況。
根據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所載,『七出』指無子《生不出兒子》、淫佚《與他人通奸》、不事舅姑《不孝順公婆》、多言《說話太多或說別人閑話》、盜竊《偷東西》、妒忌《好忌妒造成家庭不和》、惡疾《患有嚴重疾病》。
如果妻子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丈夫就可以將她趕回娘家。
不得不說,『七出』這一套內容非常苛刻,完全是以夫家的家庭利益為考慮的。
晚清夫妻。
另外,《大清律例》也寫明了『三不去』,分別是:與更三年喪《妻子曾為公婆守喪三年》、前貧賤後富貴《丈夫娶妻時貧賤、後來富貴》、有所娶無所歸《妻子已無娘家可歸》。
如果妻子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哪怕有『七出』之理,丈夫就不能休妻。
這算是對妻子的權益做了一丁點兒的保障。
丈夫若是『於七出無應出之條』而擅自休妻,那屬於違法犯罪,官府將介入,對其進行『杖八十』的處罰。
若是妻子『有三不去而出之者』,丈夫休妻仍屬於違法犯罪,官府在『杖八十』的基礎上減二等對其進行處罰,而且將被休妻子『追還完聚』。
晚清官員夫婦。
『七出』是丈夫主動、妻子被動,那妻子能不能主動『休夫』呢?
或者退一步說,妻子能不能主動提出離婚呢?
事實上,妻子可操作的空間微乎其微,她提出來之後丈夫不同意的話,她不能獲得任何制度性支持。
在丈夫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妻子離家出走,法律對她的懲罰就會緊隨而至:『杖一百,從夫嫁賣』離家出走期間如果妻子自行改嫁他人,那懲罰就更嚴厲:絞監侯。
湖南或廣西的一對夫妻。
當然,清律規定,妻子在丈夫存在某些過錯之時,可以提出離婚。
丈夫的過錯包括如下幾點:逼迫妻子與其他男子發生關系,毆打妻子致其傷殘,受人錢財典雇妻女,逃亡三年不歸等。
至於最後一點『丈夫逃亡三年不歸』,妻子必須上告官府,由官府裁決是否離婚。
如果妻子未經官府裁決而擅自逃離,杖八十;擅自改嫁杖一百。
《大清律例》還規定了一種情形:『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
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
晚清紡織的女子。
所謂『義絕』,即恩斷義絕,具體來說就是:夫妻間,或夫妻雙方親屬間,或夫妻一方對他方親屬,若有毆、罵、殺、傷、奸等行為,必將導致『義絕』。
如果出現了『義絕』問題,官府將出面裁決,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強制離婚。
清朝是一個『夫為妻綱』發展到頂峰的朝代,夫妻權利的錯位將婦女推向比較悲苦的境地。
《大清律例》有濃厚的禮教基因,它所努力保障的,是丈夫的權威和丈夫家庭的利益,妻子隻能在『夫尊妻卑』的陰影裡飲泣。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戶律·婚姻》,錢泳宏《清代的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