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古代的刑罰,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影視劇上的那些畫面,給人以殘酷、野蠻的印象。
真實情況什麼樣?
我們不妨以清朝為例,談談那時候的刑罰。
清朝的『正刑』,完全沿襲前代,即『五刑』:笞、杖、徒、流、死。
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我們簡要了解一下『五刑』的情況。
笞刑就是用小竹板責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針對輕微犯罪而設。
小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寬一寸五分、小頭寬一寸,重不過一斤半。
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晚清杖刑。
杖刑比笞刑更重,用大竹板責打犯人。
這根竹板大頭寬二寸、小頭寬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
杖刑也是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在日常用語中,笞刑和杖刑統稱『打板子』或『打屁股』,其中杖刑足以致人死命。
徒刑,即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役的刑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徒刑分五等:徒一年杖六十,徒一年半杖七十,徒二年杖八十,徒二年半杖九十,徒三年杖一百。
流刑,不忍刑殺流之遠方。
我們對『流放寧古塔』這個說法都不陌生吧?
流刑分三等:流二千裡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杖一百,流三千裡杖一百。
我們看到,徒刑和流刑都與杖刑合並執行。
1895年即將被處斬的罪犯。
死刑,這是最極端的刑罰,分為斬首和絞刑兩種,同時有立決和監侯之分。
『五刑』之外,法典律例中列出了一些刑罰,稱『閏刑』。
比如《大清律例》中有規定,也是大家比較熟悉的戴枷示眾。
清朝戴枷的刑罰應用非常頻繁,適用范圍很廣,懲罰期限從幾天到幾個月不等。
其執行地點,多在人來人往的公眾場合,以達到讓罪犯感到恥辱、讓目擊者畏懼法律的目的。
戴枷示眾的犯人。
戴枷不僅讓罪犯精神受辱,對身體也是極大的折磨。
枷號的枷面長二尺五寸、寬二尺四寸,一般的重二十五斤,重枷可達三十五斤。
你想想,二三十斤重的木頭掛在脖子上,站不穩躺不下,必然痛苦不堪。
此外,發遣為奴、凌遲處死等也是《大清律例》載明在案的閏刑,本文不再詳述。
清朝還有名目繁多的刑罰,律例上並沒有規定,但地方官在審判活動中卻經常使用,可稱之為『法外之刑』。
我們以『站籠』為例說明。
晚清上海的『站籠』。
『站籠』又稱『立枷』,一般用於罪行較重的罪犯,受刑者大多會死於刑具之中。
其要害在於,『站籠』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腳下墊磚頭。
官府衙役每天抽掉一塊磚,犯人就會因腳底懸空而被吊死。
晚清在華的英國《泰晤士報》記者莫理循,曾目睹犯通奸罪的女子被判『站籠』刑的情況:
『有人把我領到幾天前一名年輕女人被處死的地方,這個女人犯了通奸罪,她被關在木囚籠裡,在一群圍觀者面前被慢慢地處死。
有的圍觀者看著她忍受痛苦有3天了。
她不得不踮著腳尖站在木籠裡,頭從籠頂的一個小洞裡伸出來,她必須被關在囚籠裡,直到餓死或者窒息而死』
晚清陜西長武縣的犯人。
『法外之刑』往往都是酷刑,使用不能恰如其分的話,可能給地方官招惹災禍。
1891年,安徽廬江知縣楊霈霖在審理一起親屬遺產糾紛時,擅用《大清律例》未載之刑,導致被告張咸義死亡。
而後他又懷疑差役許榮在該案中受賄,將其裝入『站籠』致死。
張咸義與許榮本無死罪,死者家屬赴上級官府控告,事情因此鬧大。
經安徽巡撫沈秉成奏報,光緒帝命兩江總督劉坤一徹查。
最終,楊霈霖罪無可逭,被杖一百、流三千裡、發往新疆當差。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名例律》,海丹《晚清社會的控制與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