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的毒瘤,文明社會理應極力聲討,並在法律上給以嚴肅懲戒,讓施暴者付出沉重的代價。
大家都知道,『家暴』是歷史上流傳下來的陋習,我們不妨回到歷史的情景下,以清朝為例,看當時的法律是怎麼對待『家暴』的?
《大清律例》對夫妻關系有相關規定,但其立法的理念是『夫為妻綱』、『夫尊妻卑』的男權主義禮教觀念。
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法律的精神必然要限制女性的權益。
晚清北京一對夫妻。
關於家庭暴力,《大清律例·刑律·鬥毆》規定:『凡妻妾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
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
至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
只要妻妾毆打丈夫,不論輕重,就是刑事案件,官府會主動介入,將妻妾打一百大板。
這一百大板打下去,對女性來說是難以承受的體罰,很有可能被打殘。
如果妻妾把丈夫打傷,那所受的懲罰要比男人打傷另一男人重三等。
至於妻妾把丈夫打成重病或者打死,那她們也隻有死路一條,不管其行為是否出於合理防衛。
晚清夫妻。
反過來,丈夫向妻子施暴,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呢?
《大清律例·刑律·鬥毆》規定:『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
須妻自告乃坐。
至死者,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夫過失殺其妻妾,及正妻過失殺其妾者,各勿論』
這一堆條文透露了這麼幾層意思:丈夫毆打妻妾而沒有讓她們受傷,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如果丈夫把妻妾打傷,而妻妾又告官的情況下,丈夫隻是受到很輕的懲罰;丈夫故意把妻子打死,判絞刑,把妾打死,隻須杖刑一百、徒刑三年;丈夫過失致妻妾死亡,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通過觀察丈夫毆打妻妾、妻妾毆打丈夫的不同罰則,我們看到妻妾在夫妻關系中極為弱勢,幾乎處於任丈夫宰割的狀態。
1902年雲南夫妻。
在現實中,丈夫家暴妻妾的情形更是觸目驚心。
《清代服制命案》收錄了108例夫妻相毆致死的案件,其中106例丈夫毆打致死妻子,2例妻子毆打致死丈夫。
這些家庭悲劇的起因,大多是雞毛蒜皮的小事。
據統計,『妻子未做家務』33例,『違背夫意願或做事不合夫意』25例,『妻嫌家貧或丈夫懶惰』11例,『妻頂撞公婆』9例,『懷疑妻子與他人有奸』5例,『妻盜竊』5例,其他20例。
因為一些家庭瑣事丈夫就將妻子打死,實在令人發指。
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法律甚至賦予丈夫『懲戒權』,代替官府懲戒犯錯的妻妾。
晚清福建一家三口。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
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也就是說,丈夫殺死出軌的妻妾,不負任何責任;丈夫打罵妻妾致其自盡,不負任何責任;丈夫殺死辱罵直系長輩的妻妾,僅僅杖一百。
這種規定無異於將丈夫的暴力行為合法化,默許未經官方審判丈夫就有處死妻妾的權力。
想想真是可怕,丈夫只要對妻妾不滿意,隨便找個借口、編個理由,就能將她殺死,案發後官府往往采取消極介入的態度。
毫不誇張地說,《大清律例》有變相鼓勵丈夫家暴的嫌疑。
如此張揚男權、貶抑女權的法律,隻有在腐朽的時代才會出現。
今天,我們務必引以為戒,完善法律法規,盡早清除家庭暴力這個毒瘤。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刑律》,王小丹《清代丈夫懲戒權研究》,王一凡《清代夫妻相毆案件之特點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