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社會中的『賤民』包括哪些人?《網路歷史》

中國古代歷史上,習慣將臣民分為士、農、工、商四個階層,讀書人位居『四民』之首,做買賣的商人位居末流。

那麼,『四民』包含了帝國的所有人口嗎?

當然沒有,『四民』之外還有一個『賤民』階層。

賤民處於社會的最低端,是被侮辱、被摧殘、被踐踏的那些人。

對他們而言,社會地位不在於尊卑的問題,而在於會不會被當做人來看待的問題。

我們以清朝《沿襲明朝的社會階層分類》的史料來觀察,『賤民』階層包括哪些人呢?

第一類,樂戶、娼妓。

樂戶以表演音樂歌舞為業,供人娛樂,最初來源於罪犯的妻女或犯罪的女子,之後代代相傳。

娼妓既有官妓也有私妓,前者的來源與樂戶相似,後者多來自貧苦無依的人家。

晚清乞丐。

第二,奴仆。

清朝蓄奴成風,上至皇帝、大臣,下至地主、富商,無不奴仆成群。

這些奴仆主要為權貴之家的奢侈生活服務,也幫助主子進行農業生產和商業經營,還有一部分淪為主子的爪牙,為虎作倀,盤剝百姓。

第三,丐戶《惰民》。

丐戶是明太祖朱元璋定下的賤籍之一。

他們不一定以乞討為生,也不一定赤貧,他們大多都有自己固定的職業,如抬轎、接生、理發、捕蛙、做媒、捉鬼等等。

隻是這些職業比較低賤,為人所不齒。

第四,疍民。

疍民漢朝已出現,世代以捕魚為業,且居於船上。

雍正帝描述廣東疍民的生存狀態說:『粵民視疍戶為卑賤之流,不容登岸居住,疍戶亦不敢與平民抗衡,畏威隱忍,跼蹐舟中,終身不獲安居之樂』

晚清疍戶。

第五,棚民。

清朝有一部分農民遭遇天災人禍,失去家園,不得已到外地謀生,開山種地,或者為人幫傭,生活無保障,遷徙無常。

因其常常搭建窩棚居住,被稱為『棚民』。

雍正年間,皇帝曾下旨廢除部分賤民的賤籍,準許其『出賤為良』,編戶齊民。

但是,聖旨的落實情況不容樂觀。

首先,社會上對賤民根深蒂固的歧視並沒有消除;其次,配套的政策、法律沒有跟進修改,賤民社會階層晉升的通道依然被堵塞。

後者又是最根本的。

晚清富貴人家的奴仆《右一》。

比如說,讀書參加科舉考試,是跨越階層的最好方式。

但是,即便在雍正帝發下『出賤為良』的諭旨後,這些人要獲得入場券也異常艱難。

乾隆朝定下的條件有兩個:一是『應請以報官改業之人為始下逮四世,本族親友皆系清白自守,方準報捐應試』也就是說,改業之後到第四輩人《大概100年》、家裡的親戚沒有犯罪記錄,才能參加科舉考試。

二是『若系本身脫籍,或系一二世親伯叔姊尚習猥業者,一概不許濫廁士類』。

如果你脫離了賤籍,但你的近親屬裡還有在賤籍裡的,你仍然沒有參加科舉的資格。

晚清仆役。

還有一例,那就是賤民隻能在本階層內結婚,《大清律例·婚姻》明確規定,良賤不能為婚:『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

我們從古裝影視劇中經常看到妓女從良的故事,但實際上,從良有著巨大的思想觀念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礙,很難發生。

在清朝那個極力維護等級秩序的社會環境下,尊卑貴賤刻在所有人的心頭,統治者『出賤為良』的設想很難落實。

揆諸歷史事實,皇帝們更多是做出一種仁慈的姿態,而沒有配套的制度保障。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林永匡、王熹《清代社會生活史》,沈大明《<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