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懲惡揚善,能夠體現一下社會的正義與正氣,歷朝歷代對此都加以提倡,民間也湧現了一批英雄人物。
早在以暴政聞名的秦朝,就有了對見義不為的懲罰措施。
比如《睡虎地秦簡》記載:『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兇手在大街上殺傷人,百步之內的人如果袖手旁觀,罰戰甲兩件。
此後,各朝代都繼承了這一傳統,並不斷將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完善。
我們不妨以清朝的《大清律例》為例,看看當時對見義不為、見危不救是如何懲罰的。
杖刑。
《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上》規定:『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強盜作案時,如果鄰居知情而不協助捉拿,杖打八十下。
『杖八十』是很重的懲罰,用一頭寬兩寸、一頭寬一寸五分的大竹板執行,打下來必定是皮開肉綻,致殘、致死都是大概率事件。
對於敢於出頭與強盜做鬥爭的,《大清律例》明確規定予以獎勵。
『如鄰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獲強盜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者照數給賞』
晚清囚犯。
也就是說,每捉拿一名強盜,官府獎勵二十兩白銀。
這筆獎勵非常豐厚,多少平頭百姓一年忙到頭,都掙不了十兩銀子!
抓捕盜賊時,見義勇為者可能會出現受傷的情況,《大清律例》對此也做了安排:『受傷者移送兵部,驗明等第,照另戶及家仆軍傷例,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贓物變給』
京城的見義勇為者受傷,由兵部負責獎勵;各地方的見義勇為者受傷,由州縣負責獎勵。
戴枷的犯人。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見義勇為者毆打致死,官府如何處理呢?
根據《大清律例·刑律·盜賊下》的規定,分三種情形:
第一,『賊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勿論』賊犯暴力拒捕被殺死,殺人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鄰佑人等因賊犯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內院內偷竊攜贓逃遁,直前追捕,或賊勢強橫不能力擒送官,登時倉促毆斃者,《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
見義勇為者倉促之間將賊犯打死,不算殺人罪,但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上海租界警察與犯人。
第三,『若賊已棄贓及未得財,輒復捕毆致斃,並已被毆跌倒地及就拘獲後輒復疊毆,又捕人多於賊犯,倚眾共毆致斃者,仍照擅殺罪人律,《為首者》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
偷盜未得手、已被捕獲、遭群毆,在這三種情況下賊犯被打死,行為人就要承擔比較重的法律責任了。
應該說,《大清律例》繼承了前代有關見義勇為的條款,比較全面,體現了儒家學說中『義』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弘揚了社會正氣。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刑律·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