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一個禮教高度嚴苛的社會,對婦女貞節方面的限制強過此前任何一個朝代。
因此,對於已婚婦女出軌這樣的行為,絕對是『零容忍』,不僅以道德規范,更是在法律上予以嚴懲。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第一條就寫道:『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所謂『和奸』,就是在男女雙方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的通奸;所謂『刁奸』,就是男方以花言巧語或者財物誘惑女子與之發生關系,最終還是落實到雙方自願,與『和奸』同一性質。
律例同時規定:『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
晚清女囚犯。
也就是說,在平民百姓之中,未婚女子與男子通奸,雙方各杖打八十下;已婚女子與男子通奸《實際上就是出軌》,因為不僅傷風敗俗,還傷害了丈夫的權益,所以刑罰加重,雙方各杖打九十下;女子受誘惑而與男子通奸,刑罰進一步加重,雙方各杖打一百下。
為何刁奸加重處罰?
《大清律輯註》解釋道:『刁引出外,不畏人知,淫縱尤甚,故更嚴其法』『夫淫人婦女,壞人閨門,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婦淫邪無恥,有以致之』
我們回頭再來看杖打這種刑罰。
杖打八十、九十,是什麼概念呢?
如果行刑衙役實實在在地打,杖打三十下,就可以讓壯年男子皮開肉綻,再多打就足以致殘、致死了。
因此,對於女子而言,死於杖下的可能性很高《當然,清朝行賄行刑衙役的現象很常見》。
被杖打的囚犯。
另外,涉及奸罪的時候,杖刑是『去衣受杖』,以示羞辱。
出軌的女子受過官府的懲罰之後,還面臨一個關口:『奸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丈夫可以對她既往不咎,也可以將她賣掉。
清律鼓勵『捉奸殺奸』。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這一章節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丈夫現場捉奸而將奸夫奸婦殺死的,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將奸婦殺死、讓奸夫脫逃而後又被抓獲的,丈夫反而要被杖打八十下;如果不是在通奸第一現場將奸夫奸婦殺死的,丈夫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不會很重。
晚清滿族女子。
相反,通奸男女實施的人身傷害,則會被嚴厲處罰。
捉奸現場奸夫拒捕而將捉奸之人毆傷的,絞監候;妻妾夥同奸夫謀殺親夫的,妻妾凌遲處死,奸夫處斬。
《大清律例》還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男女通奸行為做了規定。
第一,『其軍民相奸者,奸夫、奸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不難看出,對軍民《有軍籍之人》中的奸夫淫婦,不僅杖打,還枷號,處罰比平民更重。
此舉的出發點,在於解除在邊關征戰的將士的後顧之憂,讓他們安心保家衛國。
晚清貴婦。
第二,『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奸夫、奸婦並絞監候』
這種處罰直接到了死刑,比平民、軍民都重得多。
究其原因,不外乎官僚階層是當時社會的精英,是道德教化的提倡者和身體力行者。
在這樣的階層發生奸情,社會危害特別大,當然要猛拳重擊。
第三,『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奸夫、奸婦各杖一百』
清朝存在著一定數量的賤民階層,以奴隸為主,身份低下,相互犯奸所受到的懲罰比平民略重。
此外,一些大家族對出軌的婦女可能使用『私刑』,諸如逼其自盡、浸豬籠、沉潭、活埋等,史有記載,但並不多見。
最後再說一句,《大清律例》中對男女通奸的相關規定非常復雜、詳盡,本文隻是列舉了比較常見的情形,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原著,做深入了解。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高雅《清代奸罪研究》,錢泳宏《防控與失控:清代重懲奸罪與『因奸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