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關婚姻的法律條文,有一個重要功能,那就是維護婚姻的等級秩序。
在那個穿衣、坐轎都講究等級的時代,婚姻更是不能任性而為。
婚姻的等級性,主要體現在《大清律例》的一些禁止性規定中。
首先,文武官員不能娶樂人為妻妾。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中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
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註冊侯蔭襲之日,降一等敘用』
晚清女樂師。
這裡的『樂人』,指樂籍娼家,說白了就是青樓女子,不管是賣藝還是賣身。
這些人在當時屬於賤民,而且是賤民之中等級最低者。
通俗點說,官員不能娶女歌手。
如果官員及其子孫不能抵擋樂人的美色娶為妻妾,那是要受杖刑的。
『杖六十』的刑罰如果認真打下去,打殘算輕的,打死也很有可能。
雖然法律明文禁止,但還是有官員以身試法。
宗室德英額買娶沿街賣唱之來姐為妾,『比照官吏娶樂人妓者為妾律,杖六十,實行責打,不準折罰』。
晚清上海青樓女子。
第二,官員不能娶管轄區域內的民女為妻妾。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
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
女家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
如果官員娶自己行政范圍內的女子為妻妾,所受的懲罰比娶樂人更重!這是要明確官民界限,維護官員的身份權威,同時能防止官員以權謀私,強搶民女。
晚清官員夫妻。
順天府糧馬通判孫懷汾在大興縣買婦女為妾,被降級留用,就屬於這類案件。
第三,良人與賤民之間不能通婚。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晚清新婚夫妻。
『良人』是指戶籍編制中的軍、民、商、灶四類百姓。
『賤民』則以奴婢和上文提到的倡優為主,也包括衙門裡的皂隸、馬快、長隨等等。
這一規定保護了良人身份的純正,也顯示了等級秩序的嚴格及階層的固化。
想從賤民進入到良人階層,對不起,法律不支持,身份的鴻溝無法逾越!因此,所謂『從良』,大多在小說或戲文裡。
清朝婚姻的禁止性規定,大部分繼承自明朝,主要是為了維護帝制時代的等級秩序,非常不合理。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戶律·婚姻》,陳曉龍《清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