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罵人算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網路歷史》

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罵人的現象,超過一定的界限,就可能觸犯法律,涉嫌侮辱他人、誹謗他人。

清朝沒有侮辱罪、誹謗罪等罪名,但是在刑律中明確列出了有關『罵詈』的條款,禁止一切罵人行為,否則就面臨著刑事懲罰。

《大清律例》對『罵詈』罪的規定特別詳細,根據罵人者與被罵者的關系,大致分三種情況。

清朝的刑罰。

第一,陌生人之間,『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即用小竹板打十下。

小竹板長五尺五寸,一頭寬一頭窄,大頭寬一寸五分、小頭寬一寸。

這種情況,懲罰算是很輕的。

接下來的情形,足以讓違犯者毀掉人生、甚至丟了小命。

第二,為了維護等級秩序,清政府對辱罵官員的人,給以杖刑、戴枷等刑罰。

比如,『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百姓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杖一百。

清朝的刑罰。

杖刑就是用一頭寬二寸、一頭寬一寸五分的大竹板打屁股。

如沒有行賄執刑衙役,『杖一百』能把一個壯漢打殘甚至打死。

枷號刑是脖子上戴二十五斤重的木枷,戴一個月肯定會讓犯人懷疑人生。

低級官員辱罵高級官員,也要被懲罰。

清律規定:『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

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

第三,清律對家庭內部的『罵詈』行為,有著細密的規范和罰則。

無疑,這是為了維護大孝尊親、長幼有序、夫為妻綱等倫理秩序。

清朝的刑罰。

罪行最重、處罰最嚴的,就是罵直系長輩。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

須親告及坐』罵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只要長輩到官府去告狀,就會被絞死。

罵外祖父母、伯伯、叔叔、姑母等尊長的,雖不至於判死刑,但那動輒超過一百的杖刑,也足以取人性命。

弟弟罵同胞哥哥、姐姐的,杖一百;罵堂哥、堂姐的,杖七十;罵同族遠房堂哥、堂姐的,笞五十。

清朝的刑罰。

『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但是,清律並沒有妻罵夫的條文,原因在於夫妻之間地位相等,無尊卑之分,即便有罵人的行為,也不應以笞杖來懲罰,而應互相寬恕。

以我們現在的眼光來評價,在法律中專列章節禁止罵人行為,而且給以最高死刑的懲罰,非常不可思議!但對朝廷而言,這很必要,不僅不是小題大做,而且是調節統治秩序的必然,最終有益於君權的鞏固。

就實踐來看,清朝社會上罵人的行為所在多有,官府對此也依法審判。

清朝司法檔案《駁案新編》、《駁案續編》、《刑案匯覽》、《續增刑案匯覽》中,記載了大量有關罵詈罪的案件,感興趣的朋友可找來參閱。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刑律》,朱鋒棣《淺論清代乾嘉道三朝對罵詈罪的定罪量刑尺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