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網路歷史》

婚姻,主要是指男女結為夫妻。

在中國歷史的進程中,婚姻制度也是在不斷地推進,從最初原始社會的群婚,到西周的比較完善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標志著中國婚姻法歷史逐漸走向成熟。

任何立法的事情,都不是一件簡單的出臺政策即可,都是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發展,中間暴露出很多問題,然後根據問題探究出合適的解決方案和制度。

同理,婚姻法也是如此,今天就來探究一下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

秦朝為什麼要為婚姻立法

縱觀秦國再到建立秦朝,中間發生過很多違背人倫道德的行為,民間百姓之間先不論,就連秦國王室都存在著令人羞恥的事情發生。

例如秦惠文王之妻、大名鼎鼎的宣太後,在掌控秦國大權期間,與手下大臣一直保持著情人關系,甚至在生前還說出去世後與情人合葬的言語。

例如在民間,很多親兄弟之間共用一個妻子或者是允許自己的妻子與兄弟發生關系,這樣的毫無人倫道德可言的現象在秦國商鞅變法之前一直很普遍。

從此處依然可以看出,秦國的男女之間的關系大多數是完全違背人倫道德,所以為了社會正常秩序良好地向前發展,必須出臺法律措施制止此類現象繼續出現。

根據《商君列傳》的記載:『始秦戎狄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

今我更知其教。

而為其男女之別』。

這裡的『男女有別,是因為當時秦國父子兄弟不僅同住一個屋簷下,竟然還共同與同一個女人發生關系,這個女人一般都是兄弟之間哥哥或弟弟的妻子。

因此商鞅針對這個亂象,特意規定身為他人之妻,必須與丈夫之外的任何男人都要保持合適距離。

商鞅在變法中,針對這個亂象出臺了兩項律法措施,第一強制規定父子、成年兄弟,在娶妻之後必須獨立生活,不得再同居。

第二,如果家裡有兩個成年的男子,結婚後沒有分家獨立,就要處罰雙倍的賦稅。

這時秦國當時用國家用政權手段來強行幹預,給秦國百姓灌輸男女有別、夫妻一體的婚姻倫理觀念,讓當時的百姓從根本上形成一夫一妻為單位的小家庭。

即使是在這樣的法制之下,而秦惠文王之妻、秦昭襄王之母-宣太後竟然還有情人,如此荒唐可笑之事,如同打了商鞅變法一個響亮的耳光。

這位宣太後還是秦始皇的高祖母,秦始皇對於高祖母的事情肯定不會認可,加上後來秦始皇母親-趙姬的人倫道德敗壞之舉,更是讓秦始皇對於男女關系的重視。

關於趙姬與呂不韋的事情在正史和野史中都有流傳,所以對於秦始皇來說哪怕這是一件捕風捉影之事,也是不能接受的。

秦朝婚姻法的具體內容

1,必須到官府登記

這一點與現代婚姻法一樣,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秦朝婚姻法都規定必須到指定的官府機構去登記。

這樣的法規,可以維護雙方的基本婚姻權益,如果隻是自由結合,恐怕對於夫妻雙方都是不利的。

2,設立法定結婚年齡

這一點依然與現代婚姻法相同,不過年齡的標準和限定方式有所不同。

在秦朝的婚姻法之中,規定男子要長到六尺五寸的身高才可以結婚,女子要長到六尺二寸才可以結婚。

也就是說是從人的身高角度法定結婚年齡,所以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基因等問題,同樣年齡的兩人也許身高要相差懸殊,或者一些早已成年的人,身高還達不到這個數據,如此一來就會出現很尷尬的局面。

當然這些隻是根據這條婚姻法和現實情況所做的分析,也許在秦朝會針對這些部分現象作出相應的調整。

3,重男輕女的秦朝婚姻法

秦朝在婚姻之中,還特意為維護兩者之間的權益有明確的條例,但是從法律條例中可以看出,因為封建社會的局限性,有明顯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思想。

秦朝婚姻法有一條關於夫妻雙方權益的條款:即成家後的女子必須在男方家裡生活,同時男方是家庭的決策人和第一主導者,並且要嫁夫隨夫。

例如結婚之後,家庭所有的財產男方擁有絕對的使用權和支配權,這與現代婚姻法沒法比;例如男方若是犯罪被判處流放,女方要跟隨男方一起流放,這點放到現在恐怕要嚇死人;

例如女方如果犯罪,男方可以直接擁有女方的所有財產,而若是男方犯罪,隻有妻子舉報的情況下才能帶走自己的嫁妝,至於男方的財產與女方依然沒有關系。

其次,夫妻雙方解除婚姻的主動權也在男方這邊,即秦朝婚姻法規定,男方有權終止婚姻關系,有單方面休妻的權利;但是女方是沒有此項權利的。

同時女方觸犯到『七去』中的任何一條,男方都能終止婚姻關系。

『七去』是指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

為什麼觸犯這七去任何一條就隻有貝休掉的命運?

因為當時古人認為不順父母是指對公婆不孝順,是為逆德;無子指絕嗣,是為不孝,而淫是指亂族,妒是指亂家,有惡疾則不能供祭祖先,口多言則會離間親屬,盜竊則是反義;因此也許一句不得體的話,男方就會有理由休妻。

其三,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人死亡,婚姻自動解除。

但是隻有男方享受無條件再婚的權利,女方享受此項權利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在秦朝規定,如果男方死亡,女方有子女,是不允許改嫁的。

4,其實對於女方的維護比較前衛

秦始皇立下的婚姻法相對於古代很多朝代的婚姻法已經比較前衛,因為秦朝婚姻法也有為女方的權益設立條款:即男方不能責打女方,否則就是犯罪,而且官府回根據毆打程度的嚴重性,作出相應的刑罰。

所以秦朝的婚姻法並不是一味的男尊女卑。

其次,還有一條相較於前面所有條款,這一條款應該是最平等的,因為此條款規定夫妻雙方都必須忠於婚姻。

即夫妻任何一人通奸淫亂,都屬於犯罪,而且刑罰極為嚴重。

這一點應該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認可,這樣的法律條款才能最得人心。

同時還有一條被後世徹底禁止的條款,即女方殺死出軌的男方屬於無罪,古文是這樣說的:『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女方對於教育子女也有一條款,即秦朝的女子可以在家中隨意懲罰自己的子嗣,若是子嗣去官府告狀,官府是不予受理的。

最後是在解除婚姻關系上的維護條款,因為秦朝婚姻法中有一條解除婚姻關系的平等規定,即夫妻二人解除婚姻關系,必須要到官府登記,若是自行解除,夫妻雙方都會受到官府的制裁。

秦朝婚姻法的特點

1,一夫一妻制。

秦朝的婚姻法規定是一夫一妻制,這一點縱觀中國古代歷史幾千年,唯獨是秦朝從法律上去規定此項條款的。

雖然秦朝後來的朝代繼承了秦朝很多東西,但是並沒有繼承這個。

2,相對平等。

其實通過前面對秦朝婚姻法的了解,可以清晰地發現,秦朝的婚姻法是做到相對平等的,特別是『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和男方不能責打女方,這兩條放在封建社會時期,感覺是不可思議的,而且後世的2000多年都沒有設立,可見秦朝婚姻法之前衛。

無法完全脫離男尊女卑的思想。

為什麼說是無法完全脫離?

因為總體來說,秦朝婚姻法已經走在中國古代史的前列,隻是限於當時的社會背景和現實思想意識,隻能做到相對的男女平等,盡可能地維護女方的權益。

其實按照當時的封建體制,就算隻維護女方,恐怕女性也隻能屈服,沒有辦法去抵抗反對,所以秦朝的婚姻法是屬於從當時的男尊女卑思想脫離一部分出來,讓女子享受到一定婚姻的權益。

法律條款較為細致。

通過對秦朝婚姻法的了解,可以看出秦朝在男女婚姻關系上有著極為細致周到的考慮,所以制定的法律法規明確指示到家庭生活中細節權益維護。

例如不能責打女方,例如男方犯罪女方有權舉報,例如女方有權教育子嗣,等等這些都是家庭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現的狀況,秦朝婚姻是都考慮到了,這一點也是值得肯定!

綜上所述,秦朝婚姻法的確立,雖然後世幾乎沒有繼承,但是對於後世的婚姻關系依然有著深遠的影響。

例如一夫一妻制,雖然後世2000多年都沒有再設立此項,但是在實際情況下,依然有很多人們在追求或者做到了一夫一妻,大名鼎鼎的隋文帝楊堅和獨孤伽羅,還有明朝的明孝宗朱祐堂,以及唐朝的名相房玄齡,這些肯定受到秦朝婚姻法的影響才能有如此意識。

總而言之,秦朝的婚姻法還是比較得人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