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代文官考核制度學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仍存在以下不足:其一,既有研究僅限於對明代文官考核制度框架或文官考核制度建立過程的論述;其二,對考滿制與考察制不作嚴格區分,往往合而論之;其三,對於考滿制的具體運作實施過程缺乏實質性論述。
明代文官考滿制度總體特征是寬內嚴外、寬高嚴低。
對於地方官員考滿,明代有一套嚴密的考核程序:各佈政司首領官、屬官由本衙門正官考核,按察司首領官則由巡按監察禦史考核;各府及直隸州正官,由佈按二司共同考核,其餘府州副佐官、首領官及所屬州縣正官由府州正官考核,縣副職及屬官由縣正官考核,經佈按二司審定,均送吏部考功司復考。
這主要是依據《大明會典》作出的歸納和概括。
實際上,學界對明代地方官考滿任期如何計算、考核對象是什麼、考滿簿冊包括哪些內容、考滿給由的格式以及考核程序如何運作等一系列問題並不清楚,相關研究目前仍處於空缺狀態。
基於此,筆者通過對傳世文獻進行細致爬梳,復原明代地方官考滿的完整程序,厘清明代文官考滿制度的具體運行狀況及其規律,從而更好地理解明代的國家治理體系。
一、明代地方官考滿規定及其變化
明代地方實行司、府、州縣三級制或四級制。
佈政司設左右佈政使、參政、參議,下轄府州縣正官、佐貳官;按察使司設按察使、副使、僉事。
佈按二司官都系方面官。
明代對各級地方官的考滿各有規定,且其規定前後存在一定變化。
洪武二十六年《諸司職掌》規定:
一、凡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先行呈部,移付選部作缺銓註,司勛開黃,仍令給由。
……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言行、辦事勤惰,從實考核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
州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佈政司,考核如之。
以上俱從按察司覆考,仍將考核、覆考詞語呈部。
直隸府州縣官,考覆如前。
其府官給由,送監察禦史考核,本部覆考類奏。
一、凡各處佈政司、按察司、鹽運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核。
按察司首領官,從監察禦史考核;其餘衙門,並從本道按察司覆考。
……佈政司官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俱系正官、佐貳官,三年考滿給由進牌,別無考核衙門,從都察院考核,本部覆考具奏,黜陟取自上裁。
明初規定地方官考滿包括考核與覆考兩道程序,具體言之:《1》府、州、縣正官三年考滿給由,縣官到州、州官到府、府官到佈政司,面考,以上官員考滿考核,俱從按察司覆考;考畢,仍將考核、覆考詞語呈部。
《2》各處佈政司、按察司、鹽運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核;按察司首領官從監察禦史覆考,其餘衙門從本道按察司覆考。
《3》佈政司官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正官、佐貳官,三年考滿給由進牌,由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取自上裁。
《4》直隸府州縣,州縣官考滿程序同散府,府官考滿給由,送監察禦史考核,吏部考功部《司》覆考類奏。
弘治年間,明廷對佈、按二司部分官員考滿方式進行調整,規定:佈政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考核,按察司堂上官徑赴都察院考核,俱由吏部覆考;首領等官,從河南道考核,考功司覆考。
也就是說,佈政使考滿不必本人親自赴都察院考核,隻需移文咨考即可;佈、按二司首領官不再按照舊規分別考滿,改為統一由都察院河南道禦史考核,考功司覆考,從而簡化了考滿程序。
弘治十六年《1503》,奏準:『凡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務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但有錢糧未完者,不許給由;其給由到部,不系九年者,不許送戶部考核』這一奏例雖未從根本上改變原定考滿程序,但卻大大提高了地方府州縣官考滿給由的條件,無形中抬高了門檻。
嘉靖時期,府州縣官考滿又進行了改革。
《吏部職掌》記載:府州正官考佐貳、首領並屬州縣、衛所大小官,縣正官考佐貳、首領、屬官,各省者俱經由佈、按二司考核,到吏部考功司覆考。
直隸府州縣等官,無上司所轄,並按察司首領官,俱送河南道考,吏部考功司覆考。
嘉靖四十三年《1564》,都察院奏準:『在外考滿官員,府州縣正官給由,免其赴京,聽撫按從公考核賢否具奏。
先令就彼復職管事,牌冊差人齎繳。
其稱職經薦,應得誥敕命者,照例請給。
其平常、不稱者,部院會同酌處』據此,自嘉靖四十三年開始,地方府州縣正官考滿給由,不必親齎牌冊赴京考核,聽從撫按官考核具奏,先令其就地復職,牌冊差人齎繳。
隆慶二年《1568》,據河南道禦史鐘沂題奏,吏部改定:『奏留方面府佐及府州縣正官給由者,聽撫按考核賢否具奏,其牌冊差人齎繳到部,本部再加考核』可見,嘉隆之際明廷進一步簡化了地方府州縣正官的考滿方式和程序,從制度上降低了考核的成本。
要之,明代地方官考滿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程序包括歷俸計算、攢造簿冊、公過紀錄、考滿給由申請、赴京部考及保留官員考滿等,自明初降至嘉隆時期,考滿制度在總體上呈現出考滿方式和程序日益簡化的特征。
二、地方官考滿的條件
府州縣官是朝廷政令教化的具體實施者,其良莠直接影響基層社會的盛衰治亂。
明成祖說:『國之理亂,系於民之安否。
民之安否,系於牧令之賢不肖』孫懋說:『我朝稽古建官,內則嚴禦史之選,外則重郡守之職。
誠以風紀之司關國家之重輕,牧郡之官系生民之休戚,委任之權不可不重焉者也』基於這樣的共識,明朝極其重視地方守令的銓選任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一套嚴格的考核與管理制度。
明宣宗闡釋任官與考核的關系時說:『為治本於任官,任官貴乎責實考課黜陟之法』楊溥認為,嚴薦舉與精考課是有司官員得人賢否的盡善之術。
海瑞稱:『今之守令,古之諸侯也。
我祖宗待守令加隆,繩守令之法亦加嚴悉』因此,除非迫不得已,朝廷一般不會輕許地方官免於考核。
那麼,明代地方官具備哪些條件才算符合考滿?
《一》從『六事』考核到偏重賦稅考成
地方官到任後,必須遵照《到任須知》對款施行。
《到任須知》的核心是『六事』,即學校、田野、戶口、賦役、訟獄、盜賊,『乃國朝督察守令之令典』。
地方官圍繞『六事』施政,也據此考核。
正統八年《1443》,吏部議得:『今後守令功績,必須考驗六事,以戶口增減為其殿最,庶任斯職者,用心撫字』明英宗下旨:『今府州縣知府、知州、知縣等官,三年、六年、九年考滿給由,俱將任內戶口、田糧、農桑、學校及招撫過外逃復業人戶等項,備細攢造黃冊,親齎赴合幹上司,考其稱職、平常,轉送給由』大學士黎淳言:『天子以仁民為職,而奉宣德意;達之斯民者,郡太守之責也。
本之仁,以養民則田野辟;本之仁,以教民則學校興;本之仁,以治民則賦稅均、戶口增,訟與盜可簡而息。
古者六事責成郡守,而兼盡一仁之內』明中葉,崔銑曾說:『皇祖設官,分六部以萬務,兩諫拂其愆違,責郡縣以六事,按察究其污濫。
自大夫以下,必三考乃進二階』
一般認為,考成法是張居正提出的。
實際上,考成法由來已久,並非張居正創立。
早在宣德時期,明廷便已將賦稅征收的完成情況,納入地方官員考滿范疇。
隨著考滿制運行,賦稅考成日益成為地方官考滿給由的重要條件。
關於張居正考成法的歷史淵源與演變,已有學者做過出色論述。
這裡,僅就賦稅考成傳統與地方官員給由條件之關系稍作論述。
宣德五年《1430》,山西按察使張政言:『所屬州縣官,有當考滿而任內稅糧未完,淹久不能赴部,難以作缺銓註,多委雜職權署,人不聽從,豈能集事,亦慮各處皆然,乞敕吏部:凡天下官三年、六年滿者,俱令赴部給由回任,所欠稅糧立限追征;不完者,如律究問。
九年滿者,就便銓註,任內錢糧完足,方許給由,庶官無曠職,事無廢弛』據此可知,最晚在宣德五年,明朝就已正式將賦稅征收完成情況與考滿給由掛鉤。
賦稅征收未完,不能進入考滿程序。
宣德六年,浙江右佈政使艾英以轄下永樂十年至宣德五年弓箭、弓弦承辦未完,因此無法如期考滿給由。
弘治十六年,重申令甲:『凡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務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但有錢糧未完者,不許給由』一旦被發現錢糧征解未及規定額數,即使升遷去任亦會被追論問罪。
地方官考滿升遷,『必嚴核任內租稅征解足數,方許給由交代』。
『六事』側重點的轉移及朝廷政策導向的變化,對地方官員任內的行政重心產生了深刻影響,同時也使地方官考滿考核對象發生顯著變化。
嘉靖四年,戶部議定:
州縣掌印管糧官及各府管糧官,以十分為率,欠一分以上者住俸,三分者起送降級;其各府掌印並佈政司管糧,通計所屬,欠三分者住俸,五分者降級;各該守巡官,該道欠多者,一體參治。
這一議例,以『十分為率』對司、府、州縣官賦稅征收實行量化分等考成,使賦稅考成辦法進一步則例化、嚴格化。
嘉靖二十九年,戶科給事中葉鏜言:『各州縣正官以催征法嚴,往往過期不報,反相容隱,乞裁為中制。
知州知縣考滿,糧不及例,欠三、五分者罰俸,六分以上,九年通考,起送吏部降用。
若三年內,以升除故事行者,必查盤無礙,方許離任』嘉靖四十五年,出臺積逋完解考成標準,規定積逋限一歲中完解,不及四分者,佈政司、府、州縣掌印管糧官降俸二級;六分者降一級;八分者削籍為民。
此即逋賦追征分則考成例。
隆慶三年《1569》,薊遼總督譚綸建議:在有司必以任內征糧之分數為賢否,在監司必以任內督糧之分數為殿最;凡遇升遷考滿行取,撫按官嚴加查核,必征解及數者方許離任;不及數者,留任追征,或疏名參論。
正是由於明朝有著悠久的賦稅考成傳統,萬歷元年張居正才得以正式推出其考成法。
張氏自稱所議皆《大明會典》所載祖宗成憲,『第歲久因循,視為故事耳』,因此申明舊章,實施考成法。
考成法一旦付諸實施,便落實到內外衙門各項具體事務上。
在地方上,遂轉化成以賦稅錢糧征收為核心的考成。
萬歷元年,奏準地方官賦稅考成標準,規定:『今後外官考滿到部,行戶部查勘錢糧,完過八分以上者,方準考滿;不及分數者,不準』也就是說,地方官任滿申請考核,賦稅征收完成原額的『八分』成為考滿申請給由的先決條件。
因此,明初以來地方官的政務重心從圍繞『六事』施政,逐漸傾斜到錢糧、刑名等一二核心事務上面。
考成例的實施導致地方官為了任滿能夠申請考核給由,『望風敲撲,以期免過幸遷』。
萬歷時期,邢侗便說:『今制,郡縣長吏率三載殿最。
乃縣長吏殿最,獨嚴錢谷。
不及格,即賢,不得上司功選』因此,明初降至中葉,『六事』責成守令逐漸演變成『錢谷、詞訟』二事責守令,甚至是『錢糧』一事,地方官吏考核變成『一票否決制』。
《二》獲得獎薦
明中期以後,在對地方官考滿行過事跡『保勘覆實』的基礎上衍變出一道新的程序,即薦剡制。
正統十四年,景泰帝頒佈即位詔,規定:『天下有司官員,有廉能幹濟善撫百姓者,所在上司、巡撫風憲等官以禮獎勸,毋或凌辱;老病、闒茸、不能任事者,起送赴部;貪酷無恥害民者,拿問解京』這是明代考滿制引入薦舉的政策依據,自此薦舉成為外官考滿的重要部分。
嘉靖四年,令地方官考滿聽提督撫按官及戶部委官保舉獎擢,否則不得考滿給由。
嘉靖八年,刑科給事中戴儒建議嚴立兩京大臣、科道及在外撫按官詢訪薦舉期限,內外三品以上不需薦議,『惟四品以下,內寺丞、郎中、員外、給事中、禦史等官,從在京堂上官薦舉外,副使、參議、運使、僉事、知府、同知、知州等官,從兩京科道及撫按薦舉』,凡被五人以上同薦者,即時擢用;三四人同薦者,留備采訪;一二同薦者,如常遷轉;廢格者,罰無貸。
考滿薦舉法日益嚴格細密,項喬說:『今制,禦史代天子以省方觀民,郡縣吏初任有裨於民者,必先獎而後薦之』
薦舉分正薦與旁薦兩種,撫按官對轄區屬官進行薦舉是為正薦,其他官員薦舉則屬旁薦。
禦史代巡而勢尊,郡守反而勢屈,故郡守對於巡按禦史不問其人賢否,必望塵而迎,唱衙以入,跪請拜謝唯謹,而禦史率視以為常。
禦史於郡守之賢者有獎有薦,於不肖者有飭有糾,郡守亦甘心受之,例不敢辯。
撫按官任期將滿之際,照例薦舉地方官員,方面正官、首領官使用題本,府州縣官則用揭帖。
督撫薦舉方面官;巡按禦史既薦舉方面官,亦薦舉有司正官、佐貳官。
如萬歷年間田生金按粵臨竣,既舉薦佈政使臧爾勸、右佈政使堵維垣、兵巡道右參政兼按察僉事黃克謙等官,又舉薦韶州府同知陳明憲、惠州府通判程志靈、儋州知州曾邦泰、新興縣知縣吳士熙等官。
部寺官和部寺差官等的推薦,同樣十分重要。
萬歷二十三年,永嘉知縣林應翔三年政滿,『部使者交疏特薦,而藩臬、郡大夫署公考上上,以最籍如京師上大塚宰』。
有時,鎮守太監亦會薦舉地方考滿官員。
如景泰七年,山西大同知府霍瑄考滿,鎮守大同太監等官奏保其『謙謹寬惠,上下愛之』,建議升其職俸仍掌府事,遂升霍瑄山西佈政司左參政掌府事。
獎薦是撫按等官根據地方官任內政績表現對其進行獎勵和評價,是一個動態過程,貫穿於地方官任期之中,最後匯積而成。
廣東南雄知府歐陽念的例子,可以充分反映薦剡之辭形成的過程。
歐陽念,江西吉安安福縣人,歷升南雄知府,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到任,十二月十三日蒙江西、廣東等處紀功監察禦史段顧言牌開:『才猷諳練,器識舂容。
參督幕,夙著徽聲,遷司牧,即馳妙譽。
本院監紀在境,博訪稱最』四十二年,南贛巡撫都禦史陸穩批,內有『據申獲詐偽,足征精明之政』之語。
巡按禦史又開:『用法精明,守己清介,剿盜賊亦與有勞,捕詐偽足征其察』四十三年閏二月初十日,總督都禦史張臬案開評語:『才猷精敏,操履清勤,仁愛洽於商民,足稱良守,詐偽類經驗獲,大著賢明』五月十四日,巡按禦史陳道基案開:『性資沉毅,器度端嚴,智足以察奸而遏伏,不私所愛;才足以底績而區分,悉濟諸艱。
仁廉已洽於民心,詩禮克光於家學』兩廣總督吳桂芳、兩廣總兵吳繼爵議開:『應辦供餼而不誤軍機,督調兵夫而先據要害』可見,撫按官、總兵官是根據歐陽念所行與己衙門有關事務,各對其作出獎評,從而構成歐陽念在南雄知府任內的全部考滿薦剡之辭。
需要指出的是,迄今人們尚未發現明代地方官薦剡的實物載體。
有幸的是,筆者在浩瀚的明清史籍文獻中發現了兩份明代後期地方官員考滿報政的材料,為我們了解明代地方官考滿的獎語、薦語、考語體例與格式及考核運行程序提供了珍貴的第一手材料。
王國祚,滄州人,萬歷二年進士,除淮安府推官,萬歷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到任,萬歷六年三年任滿,歷一考復職,八年三月奉吏部文行取赴京。
事畢,王氏匯集其考滿經歷,刊刻《理淮錄》一書,內容包括刻印說明、敕命、序、歷年薦獎、贈言和考績贈言六個部分。
其中,《歷年薦獎語錄》由《薦語》《獎語》和《給由考語》構成。
《理淮錄·獎語》13條,主要是巡江禦史、巡倉禦史、巡鹽禦史、屯馬禦史、操江都禦史、南京太仆寺卿貳和巡撫都禦史等對王國祚的褒獎文字。
王國祚到任不久,即受到巡撫都禦史張翀褒獎,語曰:『心性端謹,智識沉毅。
澄不清,撓不濁,襟度之沖雅自邁尋常;剛不吐,柔不茹,法紀之執持確乎不拔。
品格最優,大用允待』任內,又陸續受到撫按等官嘉獎。
如巡江禦史林獎語:『器度端凝,才猷敏練。
折獄而仁明之譽丕著,查盤而欺隱之弊悉清』巡倉禦史張獎語:『英聲茂實,卓識弘猷。
白冤獄而寒谷春陽,驗漕運而紛緒條理』
《理淮錄·薦語》20條,是十多位撫按等官保舉推薦王國祚的文字,包括巡按禦史、巡漕禦史、巡鹽禦史、巡倉禦史、提學禦史、儹運郎中、操江都禦史、總河都禦史、巡撫都禦史。
其中巡漕禦史陳4次薦舉,巡撫都禦史吳2次薦舉。
譬如,巡按禦史李薦語曰:『才誠兩合,學守兼優。
持法平而廉隅不露,處心厚而藻鑒尤精』總河都禦史潘季馴薦語曰:『誠才兩合,情法並行。
訟獄俱願質成,上下極為孚信』巡撫吳桂芳兩次舉薦王國祚,第一次薦曰:『長駕遠馭之才,大受遠到之器。
驗全單,兌輕齎,精密至析於錙銖;給修船,散預支,清徹不爽於毫發。
納之至繁而轉覺從寬,投之至瑣而略無滲漏。
此一臣者,連年勞貰,實為居多,他日樹立,殊未可量。
所當薦揚,以備行取殊選者也』第二次薦曰:『才識精研,政體諳練。
驗全單而遲速之稽核甚明,法無枉縱;兌輕齎而錢糧之出納罔滯,門且肅清。
此一臣者,晨昏無暇,勞貰獨多,郡佐之良,有裨漕政者也』
明季,徽州府歙縣知縣傅巖,也保存了他在崇禎十一年考滿給由的材料,茲不贅錄。
根據王國祚、傅巖的薦剡之辭,可知開寫獎語與薦語者主要是撫按系統巡撫都禦史、巡按禦史、巡倉禦史、巡鹽禦史、巡漕禦史各官,亦有部寺官或部寺差官。
如王國祚任內,除受到撫按等官獎薦,還受到4位南京太仆寺官的獎勵、3次儹運郎中薦舉;而歙縣知縣傅巖任內則曾受到南京工部尚書蔡、總督糧餉戶部侍郎傅的薦舉。
薦剡之辭采用四六駢語,文辭長短多寡不一,短者一二句,長則五六句。
一般就被獎薦官員的才德、品性、操守、政績進行獎勵與評價,或綜合而論,或就某一方面進行展開。
語言風格可以辭藻華麗、雋永高遠,亦可平實質樸、中肯凝練。
地方官員如何獲得薦剡?
明人來復說:『縣令非尤異及奉法無過,即不得列薦剡尤異矣。
奉法無過矣,孚於下,不獲於上,不得列薦剡。
上下交得,聲譽隆隆起矣。
不逾期,不完催征,猶需後時也。
期逾,催科完,揆之例合矣。
諸臺使後先報命,脫與令蒞官日不相值,或諸臺使有他故不得報命,即其薦亦廢閣不行』可見,地方官員要想獲得撫按、部使獎勵或推薦,任內必須奉公守紀,無犯公私過錯,嚴格按照『六事』施政,方可獲得薦剡。
獎勵與薦舉在地方官考滿中的地位存在一定差別。
李開先說:『屢獎不如一薦。
獎止比之美考語,薦則登之旌異簿,征取非薦不可得,故作吏者有一通言‘屢獎雖足以見賢,一薦方可以濟事’』不過,明代中期以來撫按官舉劾多浮濫不實。
撫按往往市恩徇私,一次性薦舉十數人至數十人,甚至曾出現嘉靖四十三年都禦史王士翹將考察罷黜的按察副使雷夢麟薦舉的荒唐事故。
因而,獎語和薦語並不全是考滿官實際政績的真實反映,一定程度上體現的是考滿程序上的意義。
質言之,明代中期以來薦剡是地方官考滿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甚至起著決定性作用,吏部黜陟亦惟撫按舉劾是據。
若無獎薦,地方官員即使任滿亦無法進入正常考滿程序。
成化五年衛輝府知府趙文博任滿因無薦剡不得考滿,即是明證。
《三》歷俸滿三年
明代官員考滿,三年一考,九年三考。
地方官任職期限,從到任之日起計算,歷俸36個月為一考任滿。
凡除授官員,『投報供狀,當即於簿內附寫歷任腳色始末緣由,或任內調除。
如有事故,開附行止,以憑稽考』。
稽勛司開寫年籍、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赴內府用寶附貼;如有升調改降,續附轉帖。
事故官員,明白開寫下落緣由,通類具奏開揭,行移該問及原任衙門,以憑施行;後又定事故官員,照依揭下貼黃,並於事故冊內類寫相關信息,『歷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以憑存照』,每年春秋二季,司官赴內府清黃,續附轉貼與開揭。
地方官赴任,洪武初頒給勘合,後改從吏部領憑赴任;久不赴任者究處。
嘉靖三年,規定:『違限半年之上者,不許準信患帖,照例起送赴部別用;違限一年以上者,革職為民。
若經該上司朦朧不行舉治,事發,一體參究,問擬枉法贓罪』
如果官員任內官職發生變更,官品相同,歷俸月日可以通理計算。
『前任歷俸不及十八個月者,須於後任歷俸月日補足計算通理。
若前任過十八個月以上者,另歷三年』;若京官調外除任,『不論大小,雖品級相等,俸月俱不準通理』。
明初允許官員請假,內外官員告老病殘疾,札付太醫院,轉行惠民局,委官察視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同時規定:『考滿官吏患病,二年以上,雖有文憑,不準;不及二年,患帖無告官痊可月日,亦不準』弘治十一年,補充規定:『官患病三個月者,將該支俸糧住支。
調理痊可之日,照舊支給。
同署官僚,毋得扶同坐視曠職,虛費錢糧。
事發,通行查究如律』從嘉靖時期開始,朝廷不準地方官請假,嘉靖四年詔旨:『有假托養病致仕的,都不準。
方面年六十以上方準致仕,外官不準養病。
有不奏,棄官及奏不候命而去的,該部、科道及撫按官糾舉,事發治罪,各罷職不敘』因此,嘉靖以後地方官任職要麼完整歷俸,要麼患病乞休,別無他途可選。
如果地方官任內丁憂,《諸司職掌》規定:『凡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務要經由本部《指吏部司勛部》。
京官具奏,關給內府‘孝’字號勘合;吏典人等札付應天府,給引照回。
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丁憂起止月日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服滿起復;如地方官丁憂去任,不告上司給引,服闋起復時,查問究處。
丁憂起復,文移必須開明父母病故並聞喪、服滿月日;挪移、改洗月日與稱病不開患病痊可日期與文移無所在官司印信者,俱問罪。
但是,明初沒有規定地方官任內丁憂如何計算歷俸,直到弘治元年經吏部尚書王恕建議才規定:『丁憂起復官員少歷一月以上未滿九年者,復除補任日,方許給由。
未及一月者,亦照此例,免其補任,就與照例考核遷用』鑒於地方官濫用歷俸通理政策,復任湊考,次年王恕又建議『今後請止以復除及更調、改除為前、後兩任』,杜絕復任湊考現象。
萬歷四年《1576》,吏部尚書張瀚題準,除被劾官員,地方官起復、補任俱準通理;公文批牌必須開註到任月日、考滿年月日期、任內事跡與過名;考滿領憑後半年內必須赴部考核給由,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官任職歷俸計算、任內業績開報和給由期限問題。
三、地方官申請考滿給由與考核程序
地方官員隻有在按照國家規定的『六事』行政,且任內得到過一定次數的嘉獎與薦舉,同時歷俸滿三年的條件下,才具備申請考滿給由的資格;而後攢造考滿簿冊,繳呈簿冊並獎薦文辭,申請考滿給由,依照程序接受合幹上司官考核,填註考語。
《一》攢造事跡簿冊
《諸司職掌》規定:『凡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其見任官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跡,保勘覆實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跡》《功業文冊》《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付本官親齎給由』正統三年奏準,州縣官給由牌內『須開寫任前並任內逃民數目,及招撫復業多少』,以憑黜陟。
正統八年,明英宗敕今後守令三年、六年、九年考滿給由,『俱將任內戶口、田糧、農桑、學校及撫招過外逃復業人戶等項』攢造黃冊,親齎赴合幹上司考核稱職與否,轉送給由,候九年通考以憑黜陟。
其後,又統一規定地方官員三年、六年、九年考滿給由到部,必須填寫紙牌,備造《功績》《功業》《須知》文冊,親齎送部查考;違者送問。
明初又規定,考滿官任滿六年,若隻開三年事跡給由者,須參問,隻準作三年考滿,仍令回任補造六年考滿牌冊,給由。
但是,這一規定不僅耗費人力、物力和財力,還耽擱時日,嚴重影響地方官員施政。
因此,弘治二年吏部尚書王恕奏請考滿官如歷任六年止開三年事跡給由者,免於參問,亦不必補造牌冊,候九年考滿,通前六年事跡攢造牌冊給由。
這一改革大大降低了地方官考滿的制度成本,提高了地方行政效率。
意味深長的是,明代國家再三強調地方官考滿必須攢造事跡簿冊,但卻始終沒有頒定明確統一的考滿簿冊格式。
因此,地方官在攢造事跡、功業、紀功簿冊時,都是根據自己的理解攢造。
一般來說,州縣官到任之後,即分付六房按照《到任須知》逐一盤查,登記在冊,置立公文、戶口、錢糧、刑名、贓罰各種簿冊,以便隨時登記稽考。
『凡有錢糧、軍需、戶口、詞訟一切公務,皆令該房置立簿籍,逐一開寫項節,以憑稽考。
其已、未納數,另置揭帖、文簿,逐一比較,仍令田糧齎同出入檢看,隨即督辦,庶無稽違。
更置厚紙小經折一本,於上細列該管戶口、錢糧合辦大小事件,經該人員姓名,緊關年月日子』地方官重視置立各種簿冊,主要目的有三:一備上司巡察檢問,可隨時稽查應答;二用以日常稽查,以防猾吏作弊;三隨時登記行過事跡,以俟攢造考滿簿冊。
明中葉以後,事跡冊每歲一造,歲終類報撫按官以憑稽考,三年總造考滿事跡冊。
嘉靖十六年,都給事中楊僎建議一應錢糧移文,撫按務遵律例『及時催征,立限起解,就赴各該衙門上納,取獲通關』,歲終逐一開款上奏,以備查考;各府州縣考滿官員,將所管任內一應錢糧,征收、起解、存留、追征數額,造冊進呈稽考。
萬歷十六年,左副都禦史魏時亮建議,『令巡撫官責成守令,每歲終逐一分款註冊,送吏部、院科稽核』,每三年定為會糾之法,如拾遺例。
崇禎年間,嘉善縣令李陳玉說:『三載考績,例有事跡之冊,亦古者述職意也。
例書胥代之畫依樣之葫蘆,非人臣不欺之義也』
嘉靖二十年,給事中龍遂建議敕吏部會同都察院奏行撫按官舉劾地方官必須註明某事備錄實政以憑黜陟,這一規定促進了地方官『實錄』性質文本的誕生。
因此,明代許多地方官生前都曾編訂過考滿事跡簿冊。
例如,萬歷中邢臺知縣劉豫吾滿三載,考上上,『天子敕嘉之,貤封其親,乃裒紀始末,錄而存之,曰聊以示後人』。
可以說,袁黃《寶坻政書》、朱國壽《考成錄略》、傅巖《歙紀》等皆屬這一性質的文獻,或以考滿簿冊為基礎纂成,或基本上就是原貌保留下來的考滿簿冊。
然時至今日,此類考滿簿冊、給由錄文本已極為稀見。
據筆者所見,為數不多的幾份與地方官考滿簿冊有關的文本皆是崇禎時期的。
崇禎九年《1636》,陜西西安府蒲城縣知縣朱國壽三年考滿,其通寅弟毛鳳彩根據朱氏任內行過事跡輯成《考成錄略》一書。
《考成錄略》現存5卷,篇目分別是《完錢糧》《擒流賊》《申仍舊例》《賑饑民》《陳興革》。
由於朱國壽連任成都府內江縣和西安府涇陽、蒲城三縣知縣,《完錢糧》《擒流賊》《申仍舊例》取自蒲城縣任內事跡,《賑饑民》取自涇陽縣,《陳興革》則是取自內江縣。
每篇將朱國壽任內頒佈榜文、往來文移與各級合幹上司批示、任內行過舉措、錢糧催征、賦稅已完與未完數額、舉薦過人才、審過罪犯、捕過盜匪、賑濟災荒、興學教化等事務,一一開列。
尤其令人驚嘆的是,《賑饑民》篇竟將崇禎六年涇陽縣多方籌措設立粥廠賑濟饑民的糧銀來源、數額、用途及所賑饑民5393人名單按照極貧、次貧、寒生三等逐一開列,全部記錄在冊。
幸運的是,明季嘉善知縣李陳玉在文集中保存了一份《考滿事跡冊》,令後世得以窺見明代地方官員考滿簿冊之一斑。
在考滿簿冊中,李氏備載崇禎七年至十一年其在嘉善知縣任內的行過事跡:
省比較以善催科;整漕規以便軍民;清帑藏以肅奸蠹;
設法並蓬以完宿逋;革火耗以勸樂輸;力裁省以恤各運;
獲劇盜以安地方;嚴指扳以安良民;嚴人命以安繇賴;
清詞訟以省弊擾;省贖鍰以寬民力;嚴買價以蘇鋪行;
興孝弟以教民厚;掩骼胔以教民葬;興學校以養人材;
講鄉約以化民俗;修城垣以重保障;修演武亭以專操練;
練民壯以備防禦;治賭博以儆無良;治打降以護愚善;
逐娼優以防淫盜;禁投獻以安民業;理鹽政以完鹺額;
勸開荒以蘇賠累;積儲蓄以備荒亂;汰冗役以清衙蠹;
清監鋪以廣欽恤;督浚築以修水政。
以上行過事跡,計29款。
此外,李陳玉還曾短暫署理平湖知縣事,故又開列平湖縣事事跡9款。
而且,李陳玉為進一步證明自己任內所行事跡,附加提供了重大事跡摘略,如崇禎七年兌漕始末、崇禎八年九年糧漕始末、擒拿大盜袁珠壽兄弟始末、審理釋諸冤案始末諸事。
考滿簿冊是地方官考滿給由的依據和憑證,在考滿中占有根本地位,直接決定考核結果。
《二》申請給由
除存世的嘉靖《吏部考功司題稿》外,明代大量的撫按官奏疏和文集保存了地方有司府州縣官申請考滿給由的材料。
撫按官任內都會經手司、府、州縣各級正佐官考滿考核事務,不少撫按官存留下當日各官考滿給由的申文。
筆者挑選了幾份具有代表性的能夠充分反映明代地方官考滿申請給由規范的奏疏予以引錄,以見給由文本的體例、格式和內容。
萬歷四十五年,廣東左佈政使臧爾勸三年考滿,申請給由:
據廣東按察司經歷司呈奉本司帖文,蒙臣批,據廣東佈政司經歷司呈奉本司札付,準本司左佈政使臧爾勸咨,稱見年四十九歲,山東青州府諸城縣人,由進士萬歷二十一年十二月內除授戶部山西司主事,二十二年九月內調兵部車駕司主事,二十五年八月調禮部主客司主事,二十六年五月內升本部儀制司員外郎,本年八月內升主客司郎中;二十七年三月調儀制司郎中,本年六月升陜西潼關道兵備副使,未任,七月內調本省提學道副使;三十一年十月內升陜西佈政司右參政,三十三年十二月內調直隸潁州兵備、河南右參政,三十五年六月升浙江按察使,未任,本年九月初六日丁父憂;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接丁母憂,三十九年正月內復除直隸常鎮兵備、湖廣按察使。
四十一年四月內升河南佈政司右佈政,本年十月二十五日到任。
……至四十四年正月內報升今職,二月十九日離任,連閏計歷俸二十八個月二十五日,今任廣東左佈政使,自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到任起,至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計歷俸七個月零五日,通前共計實歷俸三十六個月,三年考滿,例應給由。
咨司通詳等因,隨查別卷,奉撫按衙門案驗,內開該戶科覆題糧儲等官,凡遇給由升遷,撫按務要查明經管錢糧,責令造冊送部,依奉遵照外,今查得本司左佈政使臧爾勸任內督征各年起運、存留各項錢糧、稅餉、積谷、例銀等項,俱已完報明白,並無違礙緣由。
萬歷十三年,四川威州知州汪守廉、嶽池縣知縣龔璜各三年任滿,申請考滿給由:
據威州申,準本州知州汪守廉關,見年三十七歲,湖廣黃州府黃岡縣人,由舉人先任江西彭澤縣儒學教諭,升四川雙流縣知縣。
萬歷九年十一月內升今職,十年七月十五日到任,扣該,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連閏,實歷俸三十六個月,三年任滿。
又據嶽池縣申,準本縣知縣龔璜關,見年四十六歲,陜西漢中府興安州平利縣人,由選貢萬歷十年二月二十六日除授今職,本年八月十二日到任,扣該,十三年七月十一日,連閏,實歷俸三十六個月,三年任滿,俱例應給由等因。
各申詳前巡撫四川右僉都禦史雒遵俱批,仰佈政司查報,隨據該司呈準,按察司並守巡等道各咨牒,查得知州汪守廉委於前項年月日期到任,歷俸考滿,並無公私過名,其該州設在邊方,不產稻谷,亦無額征錢糧,止有羌民菽麥地畝稞糧並商稅銀兩,及單勾軍士,俱已解獲批收,通關在卷。
知縣龔璜到任於萬歷十年,經造朝覲須知文冊,將文廟祭器件數差錯,隨蒙吏部查出,題奉欽依移咨都察院勘合,轉行巡按衙門案行佈政司,將本官問擬,不應杖罪,具招,於萬歷十三年三月內呈詳巡按四川監察禦史批允,具題訖。
其任內經管錢糧、積過稻谷每年六百石,以三年通融計算,積蓄如數並清理軍伍,俱已完明,別無違礙,所據給由,俱應準從。
根據上揭材料,可見地方司、府、州縣官考滿給由的體例、格式和內容基本相同,大致包括本官姓名、年歲、籍貫、出身、初始除授、歷任職官、現職到任時間、任內變故、現職滿期歷俸扣算、公過紀錄等事項信息。
天順四年,吏部奏準地方官考滿到部考核,戶部必須對其所齎考滿簿冊內錢糧、戶口進行核驗;如有錯異,例應逮問。
因此,地方官員考滿時,必須在考滿給由申文內清晰開具賦稅錢糧完征與否、荒政積谷等事項,以憑稽考。
《三》考滿考核程序
在進入考滿考核程序後,合幹上司官員根據考滿官繳呈考滿簿冊、薦剡文辭及歷年考語等材料對其進行層層考核,逐一填註考語。
考核分兩個層面,先地方,後吏部。
按制度規定,屬官、首領官由正官考核;府州縣正官由合幹上司衙門掌印官考核,州縣而府,府而司,逐層遞考。
但是,根據現存的王國祚《理淮錄·給由考語》和傅巖《給繇考語》文本,我們不僅得以窺見明代地方官考滿給由考語的體例、格式和內容,更讓我們看到考滿的程序遠較制度規定復雜。
考滿官員需要接受來自佈按二司、部院差官與守備、撫按等四五個系統官員的考核,參與考核的官員之多,涉及到的衙門之夥,令人咋舌。
其中,傅巖曾先後接受12位合幹上司官的考核,而王國祚曾先後接受20位合幹上司官的考核,並都開寫了考語。
首先,考滿官需要接受佈、按二司系統官考核。
如歙縣知縣傅巖先由徽州知府考核,知府戴自成考語曰:
襟懷月朗,操履冰清。
長材巧試於烹鮮,巨識高懸於照燭。
催科無擾,輸將及征發之期;折獄唯平,剖決留神明之譽。
鄉兵練而萑苻戢影,庠序修而棫樸興歌。
鳧舄雙飛,驥足終當萬裡;牛刀獨擅,棠陰已滿千家。
宜登循卓,以新吏治。
稱職。
而淮安府推官王國祚則由淮安府知府考核,知府宋伯華考語曰:
考。
茂年偉器,卓識通才。
委查盤寬嚴有體,疑獄之平反居多;驗全單稽核甚明,操履之端潔可尚。
今當報政之期,何慚課最之典。
既經勘無違礙,似應從合候詳示,行令本官照例造冊,親齎赴部。
或蒙軫念府屬全災,政務繁劇,本府借其贊理,他郡賴以查盤。
照例奏留,免其赴京,行令就彼復職管事,牌冊差人齎繳,惟復別有定奪。
據此可見,考語亦基本采用駢文語體,內容包括考滿官的考核等第、總評、業績評價以及對考滿任用給出建議等幾個部分。
考核等第,既可置考語之端,亦可置於考語之後。
傅巖考核等第用語是『稱職』,而王國祚用語則是『考』代『稱職』。
總評,一般是以八字駢語作判。
業績評價,主要是對行政能力以及賦稅催征、案獄剖決、地方治安、興學教化等『六事』進行概括評價。
最後,考核官對考滿官考滿後進一步安排任用給出建議。
循制,傅、王二官,應該再由佈、按二司進行考核。
然而巧合的是,因傅巖、王國祚二人任地皆屬直隸,因此考語中皆無佈、按二司考語。
而其他佈政司下縣、州、府官考滿,則按察使、佈政使考語必不可缺。
如萬歷六年三月,江西建昌府南城縣知縣范淶三年考滿,在建昌府知府考核之後,按察使、佈政使先後對其進行考核。
其次,地方官還需接受守備系統官員的考核。
傅巖曾先後接受池太等處兵備道、徽寧等處兵備道等考核,如欽差整飭徽寧等處兵備兼理錢糧驛傳浙江佈政使司右佈政使兼提刑按察司副使侯考語曰:『真品渾金璞玉,長才弄丸承蜩。
賦稅全完,撫字催科並用。
兵戎整練,文治武備兼修。
一塵不染,萬姓咸歸。
循良之治,無出其右。
稱職』淮安府推官王國祚則接受潁州道、營田道、水利道、海防道、徐州道等官考核,如海防道龔考語曰:『考。
通達素負長才,持重可當大事。
明聽斷兩造無冤,慎操持一塵不染。
稱職』又,水利道張考語曰:『考。
心地洞達,器宇端凝。
查核嚴無察而弊無不察,用刑恕而無冤而民自不冤。
三年給由,例應保留。
仰候撫按兩院會題施行繳』可見,守備系統官主要是就考滿官與自己衙門相關的業務業績做出相應評價。
再次,由於王國祚、傅巖二人屬於直隸府縣官,故還需接受南京甚至是北京部寺等差官的考核。
傅巖需接受總督糧儲南京戶部侍郎、總督剿寇糧餉戶部侍郎的考核,而王國祚則需接受太仆寺官的考核。
其餘佈政司地方府州縣官考滿,則各有所差異。
最後,考滿官必須接受撫、按系統官考核與覆考。
按照品秩高低,先各巡差禦史如巡倉禦史、巡鹽禦史、巡漕禦史、學政禦史、巡按禦史等;再督撫官,主要是操江都禦史、河漕總督、巡撫都禦史等,對考滿官有關方面業績進行考核,填註考語。
其中,巡按禦史與巡撫都禦史是對佈按二司、守備、巡差禦史所作考核進行覆考。
如巡撫都禦史江考核王國祚考語曰:『會保。
清操朗鑒,雅度通才。
查驗適寬猛之宜,讞決著允明之譽。
查得三年任滿,例應給由赴部。
但地方災傷,河防多事,諸凡稽查核報,胥借分理。
若令給由赴部,未免地方乏人,應照例保留,以資幹濟,仍候會疏保留施行』巡按禦史、巡撫都禦史填寫考語時,不一定開寫『考』字,亦可使用套詞『會保』。
當然,撫、按系統官填註考語時,亦不必恪守『稱職』『平常』『不稱職』用語,可靈活運用『上考』『報最』之類詞語。
萬歷五年以後,撫按官對地方官進行考核時必須區別繁簡,以為升遷等則。
撫按官在覆考環節,若認為考滿官申請給由材料有不妥之處,會駁回該考滿官材料至佈政司,責其處置。
比如,王廷相巡按陜西期間,同官縣丞某三年任滿例該考滿,然繳呈材料通篇敘述入官履歷,缺乏開列實際事跡,因此王廷相在覆考時遂駁回該考滿官材料,批雲『跡其行事,不過煩擾;探其為心,似亦淺露』,令佈政司刪繁就簡,開列事跡,『並應否給由,明白呈來』。
可見,撫按官的覆考至為關鍵,『外官考語以撫按註定為憑』。
若撫按系統官填註考語不佳,則考滿官甚是周折,海瑞可謂典型例證。
嘉靖四十年七月,巡鹽禦史袁淳按部至淳安,知縣海瑞『迎送不遠,供應不多』。
已而,海瑞三年知縣任滿,申請考滿給由,袁氏在呈文中批雲『知縣海方呈給由,而已為升遷之狀,倨傲弗恭,不安分守』等語,海瑞因此不得不呈文申請。
然而,袁淳不予理會,『亦無詞批答』。
尋有通判嘉興之命,但以此之故隻得作罷,海瑞最終『仍以原職改調』興國。
覆考以後,撫、按官將考過地方官的情況上奏朝廷,單人單奏,多人類奏。
如萬歷三年,巡按江南監察禦史邵陛考核鎮江知府林應雷、丹徒知縣徐一檟、無錫知縣周邦傑、江陰知縣劉守泰、青浦知縣石繼芳、長洲知縣陳用賓、武進知縣茹宗舜等後,類奏朝廷,準予各考滿官赴部考核。
又萬歷末,廣東巡按禦史田生金考核惠州府同知鮑孟英考滿給由的奏疏雲:『該臣會同總督兩廣軍門張、巡撫南贛孟,從公考核,得惠州府海防同知鮑孟英,‘籌海有謀有斷,清屯任怨任勞,集木寅衷飲冰潔守,稱職,例應給由赴部考核。
適值大計之期,本官見經議允代朝赴京。
伏乞敕下吏部,將同知鮑孟英親赴考核施行’』
按制,地方官三年一考、九年通考方可升遷。
明中期以來督撫覆考奏聞朝廷時,往往例用『保留給由』套語。
如嘉靖四十五年三月漳州府同知劉宗寅三年任滿,巡撫南贛禦史吳百朋覆考稱職,『乞照近例保留』,題曰《保留給由賢能官員疏》。
隻有經過地方層面考核以後,考滿官才能關領給由文憑,親齎或差人齎繳考滿文冊、紙牌赴京,赴部考核。
地方官考滿到部,紙牌繳稽勛司。
紙牌,又稱官員考牌。
在外大小官員三年、六年、九年考滿,本衙門開寫紙牌填號,給與本官齎赴吏部稽勛清吏司核查,查畢,鈐蓋司印,交付考功清吏司。
兩直隸十三佈政司牌冊,各編固定字號。
如浙江,鄭字號、會字號;江西,馮字號;福建,閩字號;湖廣,荊字號;河南,吳字號;廣東,褚字號;山東,定字號、褚字號;貴州,貴字號;蘇州,嚴字號;松江,水字號,等等。
同時,投文考功司。
考司郎中根據考滿官所繳考滿給由材料,結合撫按官及佈、按二司官歷年進呈考語及舉劾題本進行稽考,填註考語。
明人邢侗雲:『及考兩臺,始用報闕下,司功按覆考內表薦凡幾,然後稽制而請,予以告身』司考畢,呈堂,吏部堂官對司考進行覆核,一般不會更改司考結果,照錄考語,堂考畢。
最後,吏部尚書引奏給由,以定黜陟轉復。
例如,嘉靖二十一年六月初九日,永平府同知趙沛然等官三年、六年考滿,吏部引奏給由復職:
考功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據直隸永平府等衙門咨批起送同知等官趙沛然等,各歷俸三年、六年,考滿給由到部,送司查審明白,照例考核,得同知等官趙沛然等九員稱職,吳欽、米志二員平常。
內同知趙沛然等已送戶部查理錢糧明白,案呈到部,看得各官俱未九年,例應復職,未敢擅便,開坐具本引奏,謹具奏聞,伏候敕旨。
計開:
趙沛然,年三十九歲,四川保寧府梓潼縣人,由舉人任直隸永平府同知,本部考:持身謹厚,行政寬平。
稱職。
張旄,年四十五歲,山東濟南府長清縣人,由舉人任陜西延安府鄜州知州,本部考:恪實無疵,簡靖有體。
稱職。
……
吳欽,年四十六歲,直隸淮安府山陽縣人,由吏員任河南懷慶衛經歷,本部考:幹辦頗可。
平常。
米志,年四十八歲,山西太原府太原縣人,由吏員任直隸永平衛經歷司知事,本部考:略克幹辦。
平常。
吏部此次引奏給由,采用類奏方式,不必詳述考滿各官信息,僅列姓名、年齡、籍貫、出身、現職、吏部考語及考核等第,但必須明確說明考滿各官任內錢糧事宜。
明初考語比較簡潔,愈到後來考語愈多,達到數十字,甚至百餘字。
如華亭李寬,洪武中任安遠縣令,考滿,監司署其考語曰:『處嵐瘴之地,不易其心;撫刁詐之民,咸服其化』該考語為十八字,已顯現出考語字數趨多跡象。
根據王國祚、傅巖給由考語,在具體考核中,考官對考滿官所作評語多寡各不相同。
如太仆寺丞秦、太仆寺卿饒給王國祚的考語最少,皆八字,沒有填寫具體業績評價文字;而淮安知府宋,給王國祚所填考語雖系『茂年偉器,卓識通才』八字,但卻翔實分述王國祚任內各方面業績表現,評語近百字。
巡撫都禦史江一桂開寫考語比較精練,二十四字,同意淮安知府保留奏請。
傅巖的給由考語,字數相對比較均衡,皆數十字。
但是,作為考滿的終端部考,吏部填註的考語卻是十分精練,稱職八字,平常四字,言簡意賅。
在明代,地方官考稱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或『嚴謹』『詳明』『冰廉』『公正』,或『敏』『靖』『平』『慈』『教』『誠』。
柏樺先生根據嘉靖《吏部考功司題稿》總結明代官員考稱考語,一般都有『清慎、公勤、精明、端潔、詳練』字樣,或者『清白、勤勵』字樣。
考語是官員治績的鑒定評價,然而明代考滿自身的一些制度缺陷導致上司官在評定考滿官考核等第時往往具有較強的隨意性。
各處起送給由官員,開到考語,『公當者少,詞意紕謬不侔者多,或平昔交相接諛,考為稱職;執法不阿,考為平常;或久屍位,不為詢察能否,分別賢愚,一概泛用考語,略不加意』,應考稱職卻作平常、不稱者卻作稱職或平常,顛倒是非,無由取信;或含糊其辭,不定等第;或肆為浮詞,吏部責成地方衙門在考核屬官時務必謹遵朝廷制度規定,從公從實查勘明白,填定考核等第。
可是,這並不能解決明代考滿制度中的缺陷。
宣德三年,吏部左侍郎郭璡奏:『巡按禦史考核在外郡縣官之才識平常者,皆送至部,宜有黜罰,以示激勸』明宣宗諭曰:『平常者,才不及也,如無贓罪但降用之。
其郡佐及縣正佐降雜職,若未入流則改除邊遠,不足罰也』這一規定,意味著地方官任職隻能考稱而不能平常。
嘉靖末,還規定地方官考滿獲得『平常』『不稱職』者一律究問,逼迫地方官員采取各種手段,夤緣請托乃至賄賂,以求考滿稱職,避免平常降懲。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考語失真反映了考滿制度自身缺陷的一面。
然而,考語又是不可或缺的,否則考滿官無法獲得給由。
需要指出的是,吏部引奏疏照例需言明稱職、平常和不稱職,但在實際考滿中往往並無考核『平常』『不稱職』者。
結語
歷經調整與變更,明代逐漸建立起一套完整而嚴格的地方官考滿制度,包括歷俸計算、考滿簿冊攢造、公過紀錄、考滿給由申請和部考等內容與程序。
明初地方官圍繞『六事』展開施政,然明中期以來賦稅考成被不斷強調,漸呈獨重之勢。
在外司、府、州縣地方官員每屆任滿之際,按照考滿制度規定以『六事』為中心,攢造事跡、功業、須知簿冊,繳呈薦剡之辭,申請考滿給由。
其中賦稅考成與有無獎薦占據支配地位,決定著任滿官能否申請考滿給由。
任滿官進入考核階段,在地方層面,相繼接受合幹佈按二司、守備、巡差禦史系統官員乃至相關部寺差官考核,由低而高,層層遞考,逐一填註考語。
最後經撫、按官覆考。
在完成地方層面的考核與覆考後,考滿官才能領取文憑,親齎或差人齎繳考滿牌冊赴京,接受吏部考核。
這樣,從下而上,由地方到中央,由州縣到吏部,內外並行,層層考核,地方任滿官才算完成一次考滿。
其中隻有考滿稱職者才能獲得給由升遷或復任,享受朝廷制定的給敕、封贈、推恩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