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聽說過一種說法,即『民告官』不論有理無理先打一頓再說,原因是古代『民告官』本就有罪。
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古代統治者為了維護統治,其實為『民告官』設有相當完備的制度,所謂的『民告官、先挨揍』其實隻有百姓『越訴』時才會發生。
例如《大清律例·訴訟》便規定,『凡軍民訴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訟者,笞五十』注意,這條律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並非是『民告官』,而是『越級訴訟』的問題,《大明律》與此類似。
那麼,古代民告官到底會發生什麼呢?
自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歷代封建王朝始終有著嚴格的等級制度,『三綱五常』便成為了維護統治的基本綱領,而在社會關系層面,也通常以『泛血緣關系』進行處理,朝廷命官通常被視作百姓的『父母官』。
這種制度之下,『民告官』自然就被視為了以下犯上,這是符合統治者的統治和穩定需要的。
不過,歷代王朝雖然不支持『民告官』,但對此卻也並非完全杜絕,畢竟如果完全杜絕了底層的上告途徑,同樣不利於統治的穩定。
古代百姓想要告官,其實還是有路徑可選的。
大致有以下幾種方式:
管仲
1、采風。
這種方式主要是指由朝廷派專人赴特定地區采集民情,查看和糾正吏治,雖然這種方式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治理,但百姓卻可以通過這種渠道來達成『民告官』的目的。
例如戰國時期管仲在齊國創造的『問事』制度,『問人之所害於鄉裡何物也?
』『除人害者幾何矣』『問刑論有常以行不可改也,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
』又如漢宣帝劉詢在位期間,派使臣十二人,『循行天下,存問鰥寡,覽觀風俗,察吏得失』。
再如武則天置右肅政臺,專掌『察州縣吏善惡,風俗得失』。
當然,這種方式更多隻是作為一種臨時措施,是統治者短期內以整頓吏治為目的采取的手段。
2、監察。
古代統治者為了吏治清明,往往在地方設有監察性質的官員,其主要職責便是對轄區內的官員履職情況進行監察,同時兼具整頓吏治、懲治官員的職責。
秦漢時期的『三公九卿』制度中的『禦史大夫』便負有監察百官職責,漢武帝時則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每州設監察刺史,其職責中的『違法征科、行政冤濫』主要針對的就是官員侵害百姓權益的問題。
唐代繼承了漢朝的監察制度,唐太宗時將天下劃分為10道,每道設監察官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例如采訪使等。
宋代則設立轉運司、提點刑獄司作為巡查官員。
明朝時期,則設有十三道巡查禦史,不僅可以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糾核和處理,而且可以直接受理對官員的審理。
3、直訴。
主要指在遇到重大案情或冤屈的情況下,直接通過上級衙門向皇帝告發,甚至直接向最高統治者訴訟。
該制度起源於周朝的路鼓制度,後於晉武帝時期建立『登聞鼓』制度,此後『登聞鼓』成為百姓直訴的主要方式。
到唐朝時,直訴路徑已經開始多種多樣,百姓不僅可以通過『登聞鼓』訴冤,還可以上表訴訟,且規定朝廷官員必須立即受理,盡快聞奏,否則就要受到懲處,如《唐律·鬥訟》有載『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甚至還可以直接攔皇帝車駕訴冤,如《唐律·鬥訟》有載『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
4、越訴。
主要指越過地方官員進行控訴,即越級訴訟。
因越級訴訟往往會擾亂司法體系,因而歷朝歷代對此嚴厲杜絕,不過,朝廷雖然不支持越訴,但也並不完全杜絕,這也是百姓越級告官,要首先受到懲處的主要原因,即打你是因為你越級訴訟,但案子官府還是會受理的。
不過,宋朝以後規定,凡是遇到地方官員本該受理但不受理,或將案件交給被告官員審理,或本司官員本應回避但不回避,以及官員貪污受賄等官員瀆職情況,百姓可以越級訴訟,且不會受到懲處。
5、拿官。
這種『民告官』現象隻發生在明朝初期,彼時朱元璋為了嚴厲打擊危害地方、魚肉百姓的貪腐官員,不僅明確規定百姓可以直接捉拿貪腐官員送至京城嚴懲,而且對這種現象極為鼓勵,例如常熟縣陳壽六等三人將貪財害民的官吏顧英綁縛至京城面奏,便獲得了重賞。
同時,為了鼓勵這種現象,朱元璋還規定,對於阻撓百姓入京告狀的官員,要嚴厲懲處,例如淳化巡檢何添觀因阻撓嘉定縣民郭玄二入京告狀,被朱元璋下令砍腳戴重枷服刑。
以上便是古代百姓『民告官』的主要途徑,從這些制度不難看出,古代統治者在建立制度的時候,其實是考慮到了百姓切身利益的,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朝廷腐敗和官官相護的因素的影響,大多『民告官』的途徑都被堵塞,以至於百姓求告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