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一年,江蘇巡撫莊有恭《乾隆四年狀元》因母喪需返鄉守制。
在去職前莊有恭依制上奏朝廷,交接名下未盡之事。
然而其中一樁死罪脫罪案,卻讓乾隆非常震怒,責令代理江蘇巡撫愛必達會同兩江總督尹繼善嚴查嚴辦。
這個案子本身並不是什麼冤案或者驚天大案,它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
乾隆十二年三月,江蘇泰興縣『捐職州同』朱呥家的雇工顧五因強奸未遂而被朱呥棍罰。
但是朱呥的仆人下手太重將顧五給打死了,顧五的家人因此向州府上告了此事。
註:『捐職州同』指通過捐納而獲取州同《從六品》官職《一般不是實缺》。
州同屬於知州的輔佐官,直隸州的相當於『同知』,其餘州府則類『州判』。
豪強之人以威力挾制絪縛人,乃至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並杖八十 …… 因而致死者,絞監侯。
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
《大清律例》
雖然朱呥沒有親自動手,但是負責此案審理的莊有恭還是以律文中的『威力主使人死傷』的條款,判朱呥絞監侯。
朱呥當然不願意就這麼送了性命,遂讓自己的家人四處活動。
不久後莊有恭就同意了朱呥以白銀三萬兩贖死罪的請求。
那麼莊有恭是不是在徇私枉法呢?
莊有恭改判主要有兩個理由,其一是顧五是被朱呥的仆人雇傭的,實際也類似於朱呥的『仆從』,在清朝宣揚的嚴苛『主仆關系』下,顧五因錯而被朱呥處罰就不是什麼不能接受的事情了。
同時莊有恭也認為朱呥原本沒有殺顧五之心,所以可以給予寬宥。
其二,在皇朝時期,拿錢贖罪一直都是被律法所允許的《各朝贖罪的具體條件有差異》。
而且莊有恭稱那個時候泰興縣正在遭受蟲災,贖罪銀正好可以用來賑濟災民,一舉兩得。
所以說莊有恭同意朱呥以銀贖死罪,是合法合理的,實際上乾隆在後續的調查審理中也認同了這一點。
不過江蘇按察使許松佶調查中奏報稱,此案依律以及慣例隻需繳納贖金四千兩《銀》。
那麼莊有恭是不是借收罰銀的機會敲詐勒索,以中飽私囊或填補自己任內的虧空?
愛必達和尹繼善調查後上奏稱,雖然當年《指朱呥案發的乾隆十二年》的『蟲災』是子虛烏有,但是莊有恭並沒有侵吞或者貪墨贖罪銀。
相關罰銀俱用於泰興、通州二地的賑災,例如乾隆二十年泰興縣遭遇冰雹,賑災的糧食正是用那筆『贖罪銀』買的。
愛必達和尹繼善認為莊有恭雖然有錯《撒謊》,但是目的還是為了造福一方,可以給予寬宥。
但是乾隆並不這麼看,不是不相信他們的調查,而是乾隆和他們的視角不一樣。
實際上乾隆關心的重點既不是 『以銀贖罪』,也不是贖罪銀是不是被貪墨、挪用。
乾隆怒的是 — 不上報。
朱呥既從重歸於毆死顧五案內,應擬絞監侯。
即據家屬呈請,亦應俟題結核擬,再行據情奏明,飭部定議,豈有未經具題,遂行準贖之理?
是外省督撫竟可虛擬罪名,飭司議贖,自行完結。
不必上聞矣?
《清高宗實錄·卷五百二十六》
對此莊有恭的解釋是,朱呥一直未能結清贖罪銀,他認為贖罪銀未齊,還不能定案《例如反悔不交了》,他想收齊後再上奏。
隻是沒想到,這一拖能拖九年之久。
首先能拖九年的原因,全都是莊有恭自己的問題。
一是他有點『貪』,莊有恭覺得朱呥是一方富戶,不抓住這個機會『敲下竹杠』就虧了。
因為莊有恭『宰』得太狠,朱呥一時半會也拿不出這麼多錢《陸續付了一萬六千兩》。
二是莊有恭不夠『世故』,贖金未收齊就把朱呥釋放了,覺得被『宰』的朱呥自然是能拖就拖了。
莊有恭的解釋雖然有些道理,但是他並沒理解乾隆的意思,乾隆不是隻針對他一個人,乾隆是針對一種由來已久的慣例。
皇朝時期落後的管理制度、通訊能力等等,讓朝廷沒有辦法實時監督地方行政。
而且地方官員如果事事都向朝廷請示匯報,僅是物理距離造成的時間差,就能讓很多政務無法推進下去。
因此朝廷隻能放權封疆大吏們,由他們在不違背朝廷原則的基礎上自行決策。
但這種放權又和皇朝集權的目的相背,因此皇朝隻能拆解、弱化地方權力和行政能力《如明清的三司分治、官府不出州縣等》。
這些方法是雙刃劍,在預防地方威脅朝廷和皇朝的同時,也讓朝廷在地方的行政、監管能力大減。
地方官員們則會利用這種狀況,刻意地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政務等,或者上報時篡改事實。
人為制造出一個個信息繭房,以讓自己脫離監管,進而以權謀私 …… 這也是明清兩朝地方貪腐窩案層出不窮的一個原因。
另外皇帝在日常大多是以『知情』和『決定』這兩種方式來行使皇權,即官員們匯報事務的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皇帝根據需要給予自己的意見或命令。
而地方瞞報,不但會讓皇帝『瞎』眼,也意味著剝除了皇帝的部分權力。
朝廷和皇帝雖然清楚這個問題,但受制度以及技術能力的限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隻能被動地督促地方主動上報,以便朝廷了解情況並統籌管理。
此案莊有恭不上報,他的上司兩江總督尹繼善也不上報,結果一樁死刑變贖罪的重案,他這個皇帝幾年都不知道。
或者說地方督撫們在『侵犯』原本隻應握在皇帝一人手中的『死刑決定權』,這才是讓乾隆真正憤怒的地方。
因此乾隆決定拿這個案子大做文章,重辦這兩人,警示各地封疆。
乾隆先是在尹繼善和愛必達匯報案情的奏折上,朱批將尹繼善痛斥一番並將該案的性質升級:
(莊有恭)有如此悖謬之事,而總督尚在不知之理乎?
且此事汝等所審甚遲,尹繼善必俟愛必達共審,是何居心?
《清高宗實錄·卷五百二十六》
註:乾隆還有一層意思是尹繼善別想著拉愛必達進來背鍋、混淆視聽。
後尹繼善單獨上奏辯解稱,自己拖著沒報是因為案子還沒查清而『未敢草率具奏』。
這是當時官員們面對責難時的常用辯解套路 – 暗示自己是因『謹慎』才延遲,雖然有錯但情有可原。
尹繼善沒想到這是乾隆挖的一個坑,這麼說就代表著承認了知情不報這一事實,這也意味著乾隆準備好的一頂大帽子可以扣在他們頭上了 – 『孰謂生殺之權可操之臣下之手乎』?
在乾隆的話術和手段下,一場原本隻是瀆職的案件變成了『擅權重案』。
不久後軍機處擬定了對尹繼善和莊有恭兩人的判罰,以『應請旨而不請旨律』判絞刑。
當時尹繼善和莊有恭均以清廉、能幹名聞朝野,尤其是尹繼善還是雍正朝的寵臣、重臣。
所以這個案子對於朝野的震動很大,實際上這也是乾隆希望達到的效果。
對於二人來說值得慶幸的是,乾隆並沒想真的處死二人,不久後就降恩改為『革職、發配軍臺效力』。
乾隆這麼做有效果麼?
實事求是地說,有效果。
乾隆朝前期,地方吏治相對清明就是證明。
但是乾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旦他開始懈怠,地方又很快歸為原樣。
乾隆朝後期皇帝卻陶醉在他的『盛世』之中,而地方系統性的貪腐橫行,也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