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視親緣血統的中國人裡,一直都有一項被稱為滅門律條的刑罰,那就是株連九族,其實在誅殺九族之外,還有七族、三族等刑律,這些殃及家人的懲罰都出自與『族』刑。
其中以九族最為酷烈,就是將犯罪者所在的大家族中從高祖、曾祖、祖父、父親、本人、子、孫、重孫、玄孫這九輩人全部殺光。
這種牽連甚眾的刑罰其實在中國源遠流長,最早將個人的罪過連累給家族的刑罰出自於《尚書·泰誓》,其中在陳述紂王的殘暴時有『罪及家人』的記載,另外在《周禮·秋官》,也有針對犯罪者家屬的懲罰,那就是『殺其親者焚之』。
這些記載中都是最原始的一人犯罪牽連家人的記載,至於真正將誅族形成法律的是在春秋時期的秦國。
《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文公二十年,開始實行誅三族之罪,在張岱的《夜航船》中,也有『秦文公始族誅,公孫鞅始連坐』的說法。
秦國誅滅的三族,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說指的是:父族、母族、妻族,另外一種說法指的是:父母、妻子、兄弟。
(因此誅滅九族也可以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但無論是哪一種,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滅門的慘禍。
那麼什麼樣的罪行可以構成滅族的後果呢?
按《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秦統一七國之後,下令『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而關於族誅最著名的人就是荊軻,在刺殺秦始皇失敗、燕國被滅之後,荊軻全家被處以誅七族的懲罰,這也是關於誅三族演變為誅七族的第一次記載。
既然誅七族有了,那麼誅九族、誅十族也就在民間應運而生了,但事實上,從中國歷史上被皇帝誅九族的隻有一人,而誅十族在目前的史料來看,也是一檔荒唐的傳聞。
如果在網絡上搜索『誅九族』這樣的條目,下面就會出現很多諸如此類的條目:
看起來似乎真的是確鑿無疑,並且也符合人們的想象,但事實上,這些文章是在偽造史料或者說是篡改史料,以胡惟庸事跡為例,這位在明初相權與皇權鬥爭中挫敗的丞相大人,被納入了《明史·奸臣傳》,根據史料記載,在胡惟庸被人舉報之後,朱元璋經過審訊之後,給出的處理結果是:『乃誅惟庸』。
這裡用的是一個『誅』字,而非『族』字,按照《說文解字》的解釋,誅是『討』的意思,意為征戰、討伐,後來又演變為誅滅之意,但是卻並未出現誅九族的字眼,甚至連『族』字都未曾出現,何來的最後一位被誅九族的丞相呢?
至於景清被穿鑿附會的誅九族之說也隻能說是捕風捉影,《明史》列傳中的景清,是洪武年間的進士,在朱棣攻入南京的時候準備與方孝孺等其他大臣一同赴死,結果看燕軍勢大,景清獨自一人前去拜見朱棣,因為馴服被朱棣委任原職。
等到某日前去上朝之時,景清懷揣短刀,準備刺殺朱棣,當然一個書生想要殺人自然會有些反常,所以被朱棣識破,在搜出他身上所懷的短刀之後,朱棣就問他為什麼要這麼做,景清則回答了一句鐵骨錚錚的話:『為故主報仇耳』!
這句振聾發聵的話,不但沒有讓朱棣釋懷,反而更激起了他的殺心,於是下令將景清『磔死,族之』。
『磔』就是將犯人屍體割碎,車裂、凌遲都是從這個字派生出來的,也就是民間常說的千刀萬剮,而族之經過前面的解釋,就是將他的親族殺死,但具體誅殺了幾族,卻並無說明。
唯一可以證明這個『族』字殘酷的,就是朱棣下令又將『籍其鄉,轉相攀染,謂之瓜蔓抄,村裡為墟』。
有人將『籍其鄉』這三個字解釋為,將景清鄉親全部處死,是非常武斷的,因為『籍』在中國古代有籍沒之意,意思就是將個人財產,包括自己和家人收入官中。
相對於籍來說,有四種處理方法,即:籍配,籍沒和充軍;籍略,籍沒和強取;籍死,犯罪被籍沒致死;籍產,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產。
根據後面『村裡為墟』的說法,這裡的『籍』應當是籍配、籍死的意思,但考慮到當時的政治環境,還沒有坐穩皇帝寶座的朱棣,應當不會將景清家鄉的人屠戮一空,因為這樣造成的影響,是無法洗清的,另外參考朱棣所謂『誅十族』的事件,也可以從側面證明,景清鄉親的結果應當是籍配。
『誅十族』在中國是一個固定詞匯,在一些史料中是方孝孺的獨有『待遇』,其間故事不消多說,就是建文帝舊臣方孝孺不肯為朱棣起草詔書,所以招致朱棣憤恨,因此誅滅方孝孺九族之外又加上方孝孺的師門一族。
這個故事聽起來驚心動魄,但是細細推敲卻滿是疑點。
首先《明史》對於方孝孺被『誅十族』的事情沒有具體記載,除了將方孝孺『磔死』以外,隻有一個大略的關於方孝孺事件前後有數百人被牽連誅殺的說法,並且在方孝孺被千刀萬剮之後,還是他門人後輩為他收斂的遺骨,如果真的誅滅了十族,那又何來的收屍人呢?
至於在《明史紀事本末》所提到的方孝孺學生廖鏞、杜嘉猷被株連的事情也與《舊事例議》所記載相違背,因此誅十族一事,依舊有待商榷。
事實上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唯一一次明確記載有『誅九族』發生的是在隋末,在大業九年隋煬帝征伐高句麗期間,司徒楊素的長子楊玄感起兵反抗楊廣,但最後力有不支,被隋軍大敗後,楊玄感讓弟弟殺了自己。
在被隋軍獲得屍首之後,楊玄感被分屍,懸掛城樓示眾,並且『罪及九族』。
一人犯罪,親族伏法,這對於所有的犯罪分子來說都是在心理上一種禁錮,但隨著法律條文逐漸的進步,類似於誅滅九族這樣殘酷的判例,就變成了刑法中的核彈,取其引而不發的威懾之用。
荀子曾經說過: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
所以讓那些心有不軌的人知道刑法之酷烈,也不失為是一種針對於犯罪行為的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