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煤礦的早期開辦‖礦界之爭《1》
井陘煤田素有『北方最良之煤田』之稱,且緊臨正太鐵路,交通便利,可謂是一個巨大的『聚寶盆』。
清朝末年,洋人、官僚等趨之若鶩,競相在此辦礦,造成礦業混亂,礦界紛爭不斷。
1908年,中德合辦井陘礦務局成立前後,井陘境內興起了一股辦礦熱潮。
不僅郵傳部在井陘縣購買王舍村、白彪村等五處礦地,當地紳商和窯主也集資合股,仿效近代企業組織形式創辦采煤公司。
雖然井陘礦務局合同附有三十方裡的礦產詳圖,但礦界並沒有實際劃定。
郵傳部所購礦地『其中頗有在(井陘局)圖界以內之地』,引起了井陘礦務局洋總辦漢納根的不滿。
他以『凡井陘礦務統系井陘礦務總局管轄,如未經礦務總局與公司允應,他人不得擅行開礦』為由,對其他煤礦橫加阻撓,並通過清政府向井陘縣施壓。
1909年,漢納根通過德國駐華公使雷克斯向清廷外務部遞交節略聲稱『由去年郵傳部即令井陘縣購地開礦,遂致有官商人等,亦查勘井陘縣內礦地,且有起建工場。
查此項嘗試與該合同不符,應請將該井陘礦務有限公司之礦權,飭告該管華官,並禁阻其擾害』。
漢納根謀求獨霸井陘煤田企圖,遭到了郵傳部和當地紳商的反對。
郵傳部明確指出,在井陘縣購地開礦一事,是在簽訂井陘礦務局合同之前,所購地段在井陘公司礦線之外,隻因界限不明與其發生糾葛,不同意德國駐華公使對於限制井陘民間商辦煤礦的要求。
同時,井陘知縣上稟時任直隸總督那桐,指出『井陘礦務局井陘二字包括太廣,擬請改為橫西村礦務局,且匾額又泐井陘礦務巡警局,似可改為橫西村礦務巡警局,名實較為相符。
惟該礦開辦數年,所有礦界標識迄今尚未劃定,倘因此而起交涉,後患將不堪設想,請轉詳劃定更正』。
那桐飭令津海關道礦政調查局進行調查。
德國煤師繪制的井陘礦界圖
礦政調查局在井陘礦務局督辦蔡紹基配合下,對井陘礦務局與郵傳部及當地紳商辦礦糾紛進行詳細調查,並提出具體措施:
一是關於名稱變更問題:從井陘礦務局合同附圖看,『礦界圖結分明,當不致有後患。
將井陘礦務局改為橫西村礦務局對該礦利權並無出入,似可毋庸置議。
隻是井陘礦務巡警局是按照辦礦章程設立的,改為橫西村礦務巡警局是可行的。
二是關於他人開礦問題:井陘公司僅是該處合資股東而不是礦主,其所享合同權利,隻是圖內所劃三十方裡礦地以內,所享礦章權利,隻是圖內所劃礦界線外六百官尺以內。
除此之外,他人開采各礦,公司不得幹預。
井陘縣現已派專員辦理全境礦務,為劃清界限保守利權,應督促該縣嚴格按章程合同辦事,避免事權旁落。
由於井陘礦務局礦界一時未能劃定,且郵傳部在井陘所購礦地多在井陘礦務局礦界內,夾雜不清,二者糾紛極大,現在商人申請辦礦不得不暫停核辦,以待厘清。
三是關於郵傳部與井陘礦務局的礦界糾紛問題:兩者之間的礦界『勢難即行劃定,惟無論如何移易,總不能出原定三十方裡之范圍,似亦無後患之可慮』 應該通知郵傳部派人來井陘縣,共同勘明礦地,分清界限。
來源 井礦微播121
井礦歷史文化研究會
編輯/排版:韓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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