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漢族,建陽《今屬福建南平》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鄉,祖籍河北邢臺市南和縣,唐相宋璟後人,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醫學家,中外法醫界普遍認為是宋慈於端平二年《1235年》開創了『法醫鑒定學』,因此宋慈被尊為世界法醫學鼻祖。
法醫學遠在秦漢時已經萌芽,但長期以來一直是『個案』行為,五代時和凝父子始匯集史傳所載平反冤獄等案件,著《疑獄集》三卷,以供司法官員參考,隻是史料匯編,沒有進行科學性研究。
隨著宋代醫藥學的發展,對於人體器官的了解成為一種時代的需要,慶歷五年《1045年》宋軍平定歐《區》希范叛亂,在處死歐希范後進行解剖,派醫生及畫師觀察並繪制人體器官的位置與形狀,這就是著名的《歐希范五臟圖》。
北宋末年泗州《今江蘇盱眙西北》地方官在處死刑犯後也進行解剖,派醫生和畫師繪制內臟圖,稱《存真圖》史稱:『實有益於醫家也』這種原始的解剖學,為法醫學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北宋前期,官員判案往往不重視證據,自宋神宗以後,官員大多重視依法判案,重視證據,各種類似的案例,有助於官員們判案時參考。
史稱:『王安石執政以後,士大夫頗垂意律令』
兩宋之際的趙仝編撰《疑獄事類》,當是分類纂集各種刑案,以便官員查檢。
南宋高宗時,鄭克以《疑獄集》、《疑獄事類》兩書『皆未詳盡,因增廣之』,起自春秋時鄭國子產到宋朝的三百九十五事,纂為《決《折》獄龜鑒》二十卷《傳世本為八卷》,分為二十門,企圖從中找出規律性,也為法醫學提供了歷代的案例。
鄭興裔
在審理致死人命的案件中,驗屍成為取證的重要手段,但是『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
茫不可詰』。
驗屍的證據真偽完全操縱於胥吏之手,為消除這些弊端,宋孝宗時,兩浙西路提點刑獄鄭興裔創制《檢驗格目》。
淳熙元年《1174年》五月頒行於全國,『吏不得行其奸』。
《檢驗格目》分為《初驗屍格目》、《復驗屍格目》《三驗及以上同復驗》,規定:『非理《非正常》致死者』,須經復驗,然必須以棺木埋葬,『並不得燒化』,以備日後如有必要,則進行第三次及以上復驗,如擅自火化,則『必有情弊』,要對有關官吏進行追究。
初、復驗屍格目都必須填明『已死人痕損數,內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一式三份,一份留給死者所在州、縣,一份給死者直系親屬,一份上報本路提點刑獄司。
《檢驗格目》的頒佈,為法醫學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但《檢驗格目》隻有文字敘述,不便操作,因而湖南、廣西兩提點刑獄司已先後『刊印《正背人形《圖》》,隨《格目》給下檢驗官司,令於傷損去處,依樣朱紅書畫橫斜曲直,仍於檢驗之時唱喝傷痕,令罪人同共觀看所畫圖本,眾無異詞,然後著押』。
嘉泰四年《1204年》,經江西提點刑獄徐似道奏請,詔頒刊印《檢驗正背人形圖》於各路提點刑獄司,作為附件隨《檢驗格目》一起發給檢驗官員使用,使檢驗屍體的進程更加規范化。
而無名氏的法醫學《或具有法醫學知識》著作《內恕錄》等多種亦已問世。
宋慈
著名法醫學家宋慈曾任廣東、江西、廣西、湖南提點刑獄,積累了豐富的實際經驗,『遂博采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自序》》,撰法醫學名著《洗冤集錄》,於淳祐七年《1247年》刊行,是中國古代法醫學發展的一個裡程碑。
《洗冤集錄》對自殺與他殺、暴力死與非暴力死、機械性死亡及其原因、毒死、病死、受傷死等,都有比較科學的論斷。
如對於自縊和被勒死後假作自縊的區別是:『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痕跡淺淡……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還對被人勒死的各種情況及不同的繩痕加以區別。
又如區別溺水死亡與被打死後推入水中,自己『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不拳縮』。
又如『凡生前被火燒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若死後燒者』,『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等等,都是符合人的生理機能反應原理。
再如『驗屍並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
這是因為光線透過油絹等物時,吸收了部分影響觀察的光線之故,符合現代光學原理,與現代法醫學以紫外線檢驗骨傷,異曲同工。
《洗冤集錄》中雖也有一些不科學的論述,但大多數論述符合科學原理,是世界法醫學史上第一部專著,比西方同類著作早了三個半世紀。
自南宋刻印以來,成為歷代司法官員進行檢驗的指南,元至清雖有不少新的法醫學著作,但無不以《洗冤集錄》為藍本。
自15世紀至20世紀初,《洗冤集錄》先後被譯成朝、日、法、英、德等文本,成為很多國家審理案件時參考及研究法醫學的重要參考書。
時至今日,《洗冤集錄》仍然是一部很有價值的法醫學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