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五年(1382 年),朱元璋設置錦衣衛。
初始職能為三項:其一,守衛值宿;其二,偵察與逮捕;其三,典詔獄。
此三項職能在一段的時期內並未設立供其穩定實施的制度。
洪武二十年(1387 年),朱元璋認為錦衣衛有濫用職權,依勢作寵之態,便此時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將內外刑獄從錦衣衛職責中廢除,交由法司處理。
明初,” 胡藍之獄” 、” 郭恒案” 、”空印案” 多有錦衣旗校奉命活躍其間。
此期錦衣衛的職權有所擴大。
一些在朝廷中由憲司負責的事項逐步由錦衣衛處理。
鎮撫司右衛的下屬獨立於錦衣衛,權力擴大,可直接向皇帝上奏。
正德初期,太監劉瑾操握政權,將心腹佈於朝廷各要位上,錦衣衛指揮使石義文也常對劉瑾阿諛奉承。
隨著劉瑾權勢的進一步擴大,錦衣衛不得不依附於東廠,廠衛格局形勢發生變化。
在由錢寧治理衛事時,錦衣衛權勢再一次上升。
明世宗嘉靖時期是錦衣衛權力鼎盛時期。
此期的錦衣衛權力呈逐步上升趨勢,待陸炳執掌衛政之時,錦衣衛權力達到頂峰,衛權甚至超越廠權,東廠亦為之低頭俯首。
史書上對隆慶、萬歷時期的錦衣衛人事變遷少有記載。
以萬歷時期為例:萬歷初期,朱希孝為錦衣衛指揮使。
其對權力的行使可謂規規矩矩,不擴大事態,嚴格遵守規矩,對事物的處理比較謹慎。
萬歷十年,劉守為錦衣衛都督,其與東廠狼狽為奸,作威作福,雖對錦衣衛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造成了錦衣衛與東廠互利互惠、相互合作的局面。
萬歷後期,神宗久久不理朝政,此時非法羈押、長期監禁的情形普遍存在。
此時錦衣衛權力不及東廠之勢。
錦衣衛權力低於東廠,淪為其附庸。
自萬歷年間,明朝的社會矛盾逐漸加深,朝廷分崩離析,大臣們結黨自擁,大太監魏忠賢權傾內外。
熹宗初期,劉僑為錦衣衛鎮撫司指揮,因為人正直,”不肯獻媚,不肯殺人” ,遵紀守法,魏忠賢便借勢將其削官免職。
隨後,田爾耕投靠魏忠賢,甘願做其義子。
其為人”陰險狡詐”,又因其”緝捕有功”升為錦衣衛都督。
崇禎初期,朱由檢雖已撥亂反正,但社會矛盾一時並未消除。
此期由董琨治理錦衣衛之事,此人急功近利,不久便被罷免。
隨後由吳孟明掌管錦衣衛,此人雖公正,但為不阿,行事時總觀望東廠之態。
崇禎末期,駱養性掌管錦衣衛。
由於錦衣衛是由皇帝直接管轄,朝中的其他官員根本無法對他們幹擾,因而使得錦衣衛可以處理牽扯朝廷官員的大案,並直接呈送皇帝。
所以,朝中官員多畏懼錦衣衛。
但是,錦衣衛的刑訊范圍隻針對官員士大夫,所以一般不會審訊以及捉拿普通百姓。
普通的百姓刑、民事案件隻通過正常的司法進行處理。
洪武時期,因為錦衣衛有非法凌辱、虐待囚犯的行為,朱元璋下詔焚毀錦衣衛刑具,廢除了他們的這項職能。
明成祖朱棣登基之後,恢復了錦衣衛的所有權力,並有所加強。
他設置了北鎮撫司,專立”詔獄”,可以直接逮捕和拷問犯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這些司法機關無權過問。
明憲宗成化年間又增鑄了北鎮撫司印信,一切刑獄專呈皇帝,毋須通過指揮使轉達,使錦衣衛北鎮撫司成為皇帝直轄的司法機構,權力達到極致。
負責偵查、緝捕的錦衣衛官校稱為”緹騎”。
由於權力缺乏限制,他們為了邀功請賞而羅織罪名,不擇手段地擴大牽連范圍,制造的冤假錯案不勝枚舉。
另外,錦衣衛擁有特權,無形中令他們可胡作非為、貪贓枉法而又得到了皇帝的”屏障”保護,造成了社會的混亂不堪。
所以說,明之亡於廠衛,是間接引起明朝滅亡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