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名臣李鴻藻,過繼可不是認『幹爹』,遠比現在想象的復雜。《網路歷史》

過繼是古代中國以及儒家文化圈中特有的一種宗族倫理制度。

當某人因為某種原因無法獲得子嗣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會從他人《一般為同宗》的孩子裡挑選一個來做自己的子嗣,以繼承家業並延續自己這一脈的香火。

不過,過繼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收養或者是『認爹』。

首先當事人對於是否過繼不但無權決定,甚至都不能發表意見。

因為在古代的宗族倫理觀中,兒子必須無條件服從自己的父親,過繼與否的決定權在當事人父親手中。

同時儒學構建的世界觀認為『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父子關系是所有社會關系的基礎不容混淆,所以一個人不能同時有多個父親《母親》。

註:古代雖然是一妻多妾制,但是所有子女不論由誰所生,一般都隻能稱呼父親的正妻為母親。

因此過繼有一個非常殘酷的地方,當事人在過繼後要斷絕與自己原本父母的關系,即『過繼後你爹就不是你爹、是你的叔伯』。

有的朋友可能要說了,歷史上不是一樣有很多人自行認爹,像魏忠賢就有好多幹兒子。

說得沒錯,但是不要忘了這類人都有著共同的標簽『認賊作父、禽獸不如』。

因為過繼要斷絕原本的父《母》子關系,這既違背人倫也違反禮教傳統《兒不能叛父》。

所以過繼有時會激起激烈的反抗,明世宗的『大禮議』就很有代表性。

由此過繼一般都會在當事人父《母》尚在的時候操作。

雖然父母之命不可違,但是父《母》子之情發自天然,不是說斷就能斷的,這也常常將當事人折騰得死去活來。

即便當事人被過繼後能一碗水端平,也很容易就陷入倫理的困境之中。

李鴻藻,字寄雲,晚清重臣。

歷任同治帝師、都察院右都禦史、工部尚書、內閣學士、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等,死後也獲取了文臣最高謚字『文正』。

除此之外李鴻藻還有個特殊的身份,過繼子。

李鴻藻的本生父李澈通一輩共有三房兄弟,其中老三李濬通身體很差,婚後不久就過世了。

作為老大的李澈通不忍自己的弟弟絕後、剛過門的弟媳孤寡一生,就將自己的二兒子李鴻藻過繼給了李濬通。

李鴻藻結婚生子後,他的胞兄《過繼前的大哥》不幸病亡且沒有子嗣。

為了不讓本生父長房這一脈絕後,李鴻藻就將自己的長子李兆瀛過繼回長房繼承香火,兒子成了侄子。

咸豐五年,李鴻藻的本生父李澈通去世。

因為過繼兩人的關系發生了變化,李鴻藻就不能主喪並服『斬衰』,隻能以侄子的身份服『齊衰』。

這讓孝順的李鴻藻很難受,但他並未抱怨什麼,也沒有因此而改變對自己嗣母的態度。

同治五年,李鴻藻的嗣母、李濬通的妻子姚氏去世,作為過繼子的李鴻藻依制需服『斬衰』並守制三年《實為二十五個月》。

註:過去喪葬禮儀中針對與亡者不同的關系,將喪服劃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

過去也常用這五等喪服的名稱來代指人際關系,例如《唐律疏議·鬥訟篇》中有『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等……』

但是垂簾聽政的兩宮太後考慮到同治的學習問題,不想讓李鴻藻長時間離開皇帝。

就援引雍正、乾隆朝,孫嘉淦、於敏中等事例,要求李鴻藻服喪百日後在任守制 – 也就是奪情。

李鴻藻很尊敬和孝順自己的嗣母,所以他並沒有就坡下驢。

李鴻藻稱『忘哀變服者不能為人子』,這樣的人有什麼資格去教導皇帝倫理綱常?

並以此為由上奏朝廷,要求回家守制。

兩宮太後仍然不同意,但是做出些讓步。

允許李鴻藻服喪百日後,二十七日內可以不著朝服、不參加朝會筵席以及祭祀典禮等儀式。

李鴻藻還是不同意,繼續上奏要求回家守制。

兩宮太後駁回奏請……

就這麼你來我往的折騰,李鴻藻見兩宮太後不願意松口,於是就請起了病假。

反正居喪不滿,他就也不回朝堂。

最終這個超長的病假『休』到了同治七年,喪期滿後李鴻藻才回任。

同治九年李家再出狀況,過繼的長房長孫李兆瀛婚後不久因病亡故。

同樣沒留下子嗣,長房又面臨絕後的問題。

這個時候李家五服以內沒有人可以過繼給李兆瀛立嗣,因此李鴻藻打算先擱置,等自己孫子輩出生後再說。

註:李家二房一系一直是獨子,在過繼問題上幫不上忙。

到光緒三年,出現一個非常麻煩的局面。

這一年李鴻藻的本生母姚氏《和李鴻藻的嗣母同宗》去世,這個時候他們李家還是沒有人選可以過繼給李兆瀛,也就意味著無人能為李鴻藻的本生母主喪並服『斬衰』。

自己的生母要成為一個沒有子孫、無人守制的孤苦之人,對於天性純孝的李鴻藻來說隻怕是想想都要痛不欲生。

但是李鴻藻又沒有資格為自己的生母主喪守孝,因為過繼之後原本的母親變成了伯母。

雖然這個時候李鴻藻還有個辦法,就是再挑一個兒子《李鴻藻有三子》過繼給長房。

隻是李鴻藻並不想這麼做,不是舍不得兒子,是顧慮到李兆瀛的未亡人,一旦如此她搞不好要被逼死。

如果李鴻藻將自己的次子李焜瀛過繼到長房,李兆瀛的遺孀妻子就會非常尷尬了。

因為他們同輩,生活在同一個後宅當如何相處,閑言碎語都能讓他們不得安生。

而將李兆瀛的遺孀遷出另住於禮不合,怎麼說她也是長房長媳。

而且身邊沒有男人撐腰,李兆瀛的遺孀在以後的生活中也難免不被欺凌,被欺凌的程度視新的長房家主的態度而定。

歷史中這種『絕戶婦』的悲劇實在是太多了,上到皇後也不例外。

例如明武宗的夏皇後、同治皇後阿魯特氏 ……

最終讀書多的李鴻藻從《禮部則例》中發現了乾隆時期被朝廷許可過的一種特殊規則『兼祧』,『如可繼之人,亦系獨子,而情屬同父母親,兩相情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

註:《禮部則例》編撰於乾隆時期,是禮部的法規補充和工作條例。

『兼祧』指家族內一個男子同時繼承兩房《或幾房》的宗祧。

需要指出的是『兼祧』的繼承和香火延續,不是通過一個人同時認多個父親來達成,而是通過淡化處理『一夫一妻』實現的。

註:古代中國一直是『一妻多妾制』,所謂的『三妻四妾』是清末到民國初年的大變革時期,財主老爺們玩出的不倫不類的新花樣。

也就是一個男子可以為繼承的各房分別娶『妻』,這樣生出的子嗣就可以分別承襲和延續各房的香火。

這些『妻』雖然都是明媒正娶,日常生活中也互等對待。

但是從禮法和律法嚴格來說,仍然以首娶為妻,其餘為妾。

因為古代宗族的財產、世襲官位、爵位《甚至是皇權》、宗位等基本都是依據嫡庶之分來決定繼承人,因此禮法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禮無二嫡』。

所以古代男子可以有很多女人,但是真正意義上的『妻』隻能有一位。

書回本題,李鴻藻這麼做的目的,當然不是為了多娶老婆《他一直都打算將自己的孫子過繼給長房》。

『兼祧』兩房的目的是,為了給本生母主喪,為自己的親生母親盡一點孝心。

李鴻藻委托禮部尚書靈桂代自己向朝廷奏請,兼祧長房、三房。

朝廷很清楚李鴻藻家的情況,而且李鴻藻又援引有祖制成例,所以兩宮太後很快就發出諭旨同意了李鴻藻的奏請,『允許李鴻藻兼祧兩房,為長房本生母持服三年,以重大宗』。

最後李鴻藻也為朝廷提前預演和解決了一個問題,同治、光緒兩任皇帝連續絕嗣,最後的宣統實際是以『兼祧』二帝的方式,繼承的皇位。

隻不過這個時候皇朝行將就木,這個麻煩解不解決已經不被看重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