琵琶,本是中國傳統彈撥樂器,至今已有兩千多年歷史,彈奏時,『二玉相碰,發出悅耳碰擊聲』,悅耳至極,令人賞心悅目。
然而,隨著歷史的推移,琵琶除了是一種樂器之外,又被人衍生出了一種刑罰,相應的,彈琵琶也同時成為了一種酷刑手段。
當然了,此琵琶並非樂器琵琶。
據記載,彈琵琶是明朝時期發明的一種酷刑,主要是當時的錦衣衛和東西廠等特務機構使用,主要用於對重大犯人的拷問,操作步驟有兩步:第一步是將犯人按倒在地,控制住其四肢,脫去上衣,露出肋骨;第二步是用尖刀在犯人肋骨上來回『彈撥』,因動作與彈琵琶手法極其相似,因此,這種刑罰也被稱之為『彈琵琶』。
那麼,『彈琵琶』之所以被稱為酷刑,究竟殘酷到什麼程度呢?
據《明史》卷七十三《刑法志》載:『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盡脫,汗如雨下,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
也就是說,在當時,犯人一旦被施以這種刑罰,勢必百谷盡脫,痛苦得汗如雨下,如此循環兩三次,犯人往往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最終經不住折磨,想要從犯人口中得到什麼口供、給犯人安上什麼罪名,都完全可以如願了。
『彈琵琶』刑也以其『高效』,一經問世,便迅速成為了當時錦衣衛及東西廠刑訊逼供的首選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