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時期刑律上的一款條文,是作為君主的劉徹永遠抹不去的污點。《網路歷史》

漢武帝劉徹,是西漢第七位皇帝,四歲受封膠東王,七歲進位太子,十六歲登基,不可謂不少年得志。

在位的五十四年裡,創察舉,興太學,尊儒術,立年號,伐匈奴,攘夷以拓疆土,遣使西域,開絲綢之路,形成了中國封建時代第一個鼎盛局面,不可謂不雄才大略,千古一帝。

漢武帝劉徹《陳寶國飾演》

就是這樣一位在各個領域都有所建樹,功勛卓著的帝王,卻默許酷吏張湯的所作所為,開設了一條奇葩刑法條文——腹非罪,為後人所詬病不已。

腹非即腹誹,意思是心懷毀謗,指內心不滿,有意見,卻並不說出來,隻在心裡嘀咕。

心裡嘀咕兩句,就被施以刑法,更甚者被處以極刑,剝奪生命,這種法律條款堪稱是真正的殺人誅心,它既要求你在身體上順從於統治者,還要在思想上絕對臣服於統治者,不準產生任何反對意見,抵抗情緒,有情緒者,以罪論處。

一貫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劉徹,在這方面卻是地地道道的法家作派,昔韓非子有 言:『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這腹非罪就是劉徹對韓非子『太上禁其心』帝王專制主義綱領的法律貫徹,腹非罪的可怕之處在於,弄死一個人都不需要什麼像樣的理由,僅憑『有異心』就可以定罪。

昔日春秋之時,趙盾便因『有異心』被當成了殺人犯,成為千古奇冤。

當時,晉國趙穿帶領著二百親信武士殺死了晉靈公,結果太史董狐卻在史簡上寫著:『秋七月乙醜,趙盾弒其君夷皋於桃園』理由是太史董狐以趙盾為執政,去不出境,歸不討賊,雖無弒君之事,不免有弒君之心,及書曰『趙盾弒君』,以示於朝。

事實是作為君主的靈公欲除掉功臣趙盾,趙盾潛逃,逃跑途中,尚未出晉國轄地,而趙盾的族弟趙穿便帶人誅殺了靈公,這起事件中,趙盾既沒有弒君,也沒有參與謀劃殺弒君,但太史以其未能護主,疑其有弒君異心,便於史書上寫下『趙盾弒君』,以使趙盾蒙冤。

漢 名將周亞夫像

漢武帝的父親,漢景帝時期,丞相周亞夫性格耿直,幾次犯顏直諫,不願諂媚,順從皇帝,加之其功高震主,漢景帝對其早有不悅。

有一次,周亞夫的兒子為了表孝心,為他的父親購買隻有皇家能用的盔甲和盾牌共五百件,以待周亞夫百年之後,埋到墳裡去。

可是,這摳門兒子請了工人抬運,卻拖欠工資,拒不給錢,事情後來鬧到朝廷知道了,上令查周亞夫私買皇家器物的案子。

當時,廷尉審問他,你想謀反嗎?

周亞夫說:『臣所買器,乃葬器也,何謂反邪?

』接著,廷尉竟然說:『君侯縱不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意思是說,你肯定懷有異心,活著不在地上造反,死後也想在地下造反。

這種『腹非』之論,遂了漢景帝心意,而周亞夫在牢獄之中,不食五日,便嘔血死了。

因此,以『腹非心謗』來整人說事兒的,在漢武帝劉徹之前就有,尤其漢景帝時期的周亞夫案,漢武帝劉徹不會不知道是怎麼回事,但劉徹還是默許酷吏張湯的作為,使『腹非』成為了一項刑律上的罪名,並由此成了劉徹鏟除異己的法律根據。

漢武帝劉徹《陳寶國飾演》

《史記·平準書》和《漢書·食貨志》記載:武帝下令造白鹿皮幣。

令下,大司農顏異未表贊同。

有訪客與顏異談及改幣令下後頗感不便,顏異不敢正面回答,『異不應,微反唇』,即動了動嘴唇,未有言語。

張湯探知,乃『奏當(顏)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論死。

自是之後,有腹非之法比。

而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矣』。

《漢書·百官志》亦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大農令顏異『從腹非誅』。

以腹非罪論死,顏司農真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

另一起漢武帝時期的『腹非』案便是魏其侯竇嬰案。

魏其侯竇嬰曾經以平定”吳楚七國叛亂”和正直立朝而名動朝野,後來在與武安侯田蚡相爭之時,田蚡加給竇嬰的罪名就是:『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傑壯士與論議,腹誹而心謗,視天,俯畫地,辟睨兩宮間,幸天下有變,而欲有大功”。

(《漢書》卷五二《竇嬰傳》)”腹誹而心謗”,是田蚡栽贓,強加給竇嬰的嚴重政治罪名,最終導致竇嬰被殺。

左 竇嬰《馬少驊飾演》、 右 田蚡《張世飾演》

漢武帝劉徹對『腹非』罪的認可,反映出了一個專制帝王的心狠手辣,在皇帝的眼裡,大臣首先得是聽話的奴才,其次才能是大臣,奴才就是要對皇權絕對服從,作為一個帝王,絕不希望有人能夠挑戰他至高無上的權力,也斷不容忍有這樣的人存在。

『腹非罪』的存在,就是帝王淫威凌駕於律法的表現,是對個體生命思想自由的無情踐踏,『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律法在這一刻也成了帝王的奴才,法的尊嚴蕩然無存。

漢武帝時期的『腹非罪』也對後世產生了重大影響。

南朝蕭齊時期的大臣謝超宗,是大文學家謝靈運的孫子,史稱”為人仗才使酒,多所陵忽。

“曾經因為口出怨望之言而被免官、禁錮。

後來,齊武帝惱怒謝超宗的輕慢無禮,決意除掉這個侍才自傲的人物,指使他人彈劾謝超宗,其中就有這樣的罪狀:『訕貶朝政,必聲兇言。

腹誹口諦,莫此之甚;不敬不諱,罕與為二』最終將富有才氣靈性的謝超宗賜死於流放途中(《南齊書·謝超宗傳》)。

“腹誹口謗”,在當時就是殺頭之罪。

因此,不僅僅言論罪會處以刑罰,思想罪同會受刑,這樣的封建專制社會,你還敢穿越嗎?

恐怕當今的鍵盤俠回到『思想罪』時代,各個難逃厄運。

後世立法之中,隨著法制的進步,逐漸已不見再有”腹誹”的具體司法罪名,並且出現了一些如『貞觀之治』等寬松的政治環境。

但是,歷代統治者借此以殺人的不在少數。

例如南宋秦檜誣陷嶽飛的『莫須有』案,清代康乾時期的『文字獄』,這些都可以視作為『腹非罪』的變種,直至近代民國時期,因『思想反動』,』腹誹心謗』而受到牢獄之災,政治迫害的仍屢見不鮮。

當回首法律歷史演變過程中的『腹非罪』,這項律法條款的背後,是人治社會下皇權的不斷膨脹,是對個體生命思想自由的控制,封建帝王運用『腹非』術想要達到的效果就是誅心,就是使自由的人變為像牲口一樣聽話的奴才,無條件的順從。

這種以禁錮思想、控制輿論,作為治國之道的法律條款,表面上似乎是鐵腕統治,而實際上流露出的是封建統治者因缺乏自信而趨於自閉的恐懼和焦慮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