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軍事體系和制度的演進(一)分權制衡。《網路歷史》

國防和軍事能力建設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本保障,軍隊是國家維護統治,保障安全的重要支柱。

明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漢人建立的封建王朝,也是封建經濟高度發展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的時期。

明太祖朱元璋及其後繼者一直著力加強皇權對軍權的控制,是明代軍事指揮系統的一個顯著特點。

基於這個出發點,分權制衡、強京弱邊、駐衛軍屯是其主要特點,到中後期,衛所制度演進為營伍制。

由於過於註重分權,明朝軍隊的戰鬥能力除了在朱元璋和朱棣時期,總體上是偏弱的,這也直接造成了土木堡之變、邊患四起,也是明朝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分權制衡

由於朱元璋是領導農民起義勝利而得的天下,當年跟隨他打天下的諸多高級將領戰功赫赫。

為鞏固朱家王朝,明朝在軍事統領權的整合上,比唐宋時期更加嚴密,突出了分權制衡的原則。

明初仿照宋元的樞密院制度,曾在中央設大都督府作為最高軍事機構,節制內外諸軍。

但在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就將原來的大都督府改為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節制中外軍事,分領在京在外各衛所,直接將明初的中央軍權一分為五,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互不統屬。

與此同時,中央又設立兵部,作為朝廷執政機構的六部之一。

五府隻管軍籍和軍旅之事,而人事、調遣和政令發佈職權則移交兵部,『凡武職、世官、流官、士官襲替、優養、優給』,各府移文兵部請選,『都司衛所首領聽吏部選授』。

遇到戰爭,皇帝任命將領充總兵官,兵部簽發『出兵之令』,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

這樣,明朝的軍事就由五軍都督府和兵部共同管轄,『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兩個機構『合之則呼吸相通,分之則犬牙相制』,便於皇帝的操縱和控制。

但到永樂年間,五府實權『盡歸之兵部,所謂五都督者,不過守空名與虛數而已』。

明朝中後期,兵部尚書或侍郎有時可提督或協理京營戎政,直接掌握京營訓練,五府官實際上變成了一種虛銜。

在地方衛所的管理體制上,分權制約的原則也體現得淋漓盡致。

起初在各省府設立都衛,洪武八年(1375)改為都指揮使司。

各都司設都指揮使1人,作為地方的最高軍事長官,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隸於五府,同時聽命於兵部。

明初各省都指揮使與佈政使、按察使『並稱三司,為封疆大吏』,且品級、地位也比佈、按官高,威權甚重。

但在對內對外的戰爭中,明廷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為總兵官,事後還任。

『後因邊境多事,遂留鎮守』,臨時派遣的總兵官變為定設的官員,形成了鎮戍制。

接著,在內地的軍事要害地區也派總兵官鎮守,獨任一方之軍務。

都指揮使的地位因此日益下降,逐漸變成總兵官的下屬。

洪熙元年(1425),明廷為加強對武臣的控制,又派文臣『於各總兵官處整理文書,商榷機密,於是有參贊參謀軍務,總督邊儲』。

宣德(1426~1435)和景泰(1450~1456)以後,朝廷派往地方的巡撫和總督逐漸成為定設官員。

巡撫往往加有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參贊軍務的名義,總督更擁有總督文武、自總兵巡撫而下皆聽其節制的大權,不僅地方三司歸其管轄,連總兵官亦須聽其指揮。

分權制衡的第三個表現是以文制武、宦官監軍。

宦官監軍自成祖時期開始,發展到英宗、武宗期間,權宦迭出,直接幹涉軍事指揮,導致將不專權、降低軍事效率,甚至導致軍事失敗。

明英宗時期王振幹預軍事直接導致土木堡之變,給明朝帶來巨大損失。

世宗即位後,主要任用文官取代宦官監軍,出現了嘉隆萬時期文官監軍的大發展。

嘉靖元年時,就『命各邊巡按禦史三年一閱軍馬器械』,加強對軍隊的控制。

此後,嘉靖帝處理軍務,對內、外用兵,也多用文官為督撫,貫徹以文制武的統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