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很了解李世民『玄武門之變』、朱棣『靖難之役』以及清康熙時『九子奪嫡』等一系列關於爭奪皇位繼承權的故事,而且經過很多電視電影的誇大和渲染,很多人肯定會認為古人死守『立嫡立長』的成規而不作變通,很大程度是因為他們是迂腐守舊、版版六十四的老朽。
明明歷史已經證明唐太宗、永樂以及雍正皇帝,都是英明神武、後人稱頌的好皇帝,老皇帝頑固地堅持『立嫡立長』,最終逼迫他們不得不通過非常途徑去獲得皇位。
如果你也是這樣認為,那麼筆者希望在看完這篇文章後能改變你的看法,即使不能也希望可以讓讀者能從更加全方位、立體化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
一、古代中原地區的繼承制度——嫡長繼承制
嫡長繼承制在夏、商時期已經出現,到周朝立國是被正式確立為王朝更替的傳承鐵則,其地位始終居於正統,在周朝之後的兩千多年歷史中,嫡長制度從未發生動搖,甚至很難被質疑。
例如在唐朝的法律典籍裡對保障嫡長繼承制做出了全方位的規定。
《唐律疏義》明確繼承順序——
無嫡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同母弟;無同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同母弟,立庶孫;曾、玄下準此,無後者為戶絕。
《唐律·戶婚》明確了違反的處罰措施——
『諸立嫡違者,徒一年,嫡妻年五十上無子者,得立庶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
《唐律疏義》作出進一步解釋——
『立嫡者本擬承襲,嫡妻長子為嫡子,不依此立,是違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謂婦人年五十以上不復育,故許立庶子為嫡,皆先立長;不立長者,徒一年,故雲亦如之。
此後歷朝多沿襲了唐律的這些典章制度,至於為什麼要如此苦心孤詣,其實也不難理解:最核心地原因在於,嫡長繼承制因其繼承人選的確定性有利於減少紛爭、穩固家業,進而也就穩固了皇家地江山社稷。
相比於嫡長繼承制,人們在理想上自然是更願意看到候選人中的賢能之輩能夠在公平競爭中勝出,而不是嫡長子在出生時就註定躺贏的結果,這樣樸素的正義理念雖然更合乎人們內心的道德觀念,但在現實實踐中卻具有致命的缺陷。
相比嫡庶、長幼的客觀現實,賢能與昏庸的劃分是絕對主觀的。
對待喜歡的可能會愛屋及,沒理由的喜歡。
對待厭惡的可能會惡其餘胥,沒理由的排斥。
這就是人主觀上很難避免的極端性,也註定了意識的很難看清現實的全貌。
我們後人看歷朝歷代的人與故事,自然可以很輕松地辨別一個人是賢是庸,但在當時人眼裡是很難分清的,正所謂當局者迷,更可怕的是人可以隱藏真實的自我而假扮成賢能良善。
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以接受禪讓之名義篡位的王莽,王莽終其一生王莽都自奉甚儉、治家嚴苛,他孝母尊嫂,生活儉樸,飽讀詩書,禮賢下士,甚至曾先後命三名行為不端的嫡子自盡,被社會各個階層廣泛稱頌,在當時論聖賢之名,恐怕無人能出其右。
直到他篡權上位,他才成了鐵證如山的佞邪之材,眾口一辭的千古罪人。
正所謂『周公恐懼流言日,王莽謙恭未篡時』。
這些例子說明,與其為了追求主觀上所謂的平等,而去選擇可能是被偽裝出來的賢能,遠不如通過嫡長繼承來鎖定繼承人並給予法理和物質上的支持,讓其他子嗣不敢、不能、也不想產生覬覦之心,從體制上盡最大可能壓制謀奪的出現,這才是最有利於穩定傳承的,這也是為什麼幾千年的嫡長繼承從未被動搖過。
當然,我們也必須承認,古代的嫡長繼承制並不是沒有任何矛盾和沖突的,尤其是在嫡長子出現空缺的時候,繼承順位爭奪的矛盾沖突就會格外凸顯出來。
嫡長繼承制一般認為是『有嫡立嫡,無嫡立長』《正妻有子的話立其最年長之兒子——嫡長子,沒有嫡子的話立妾中所生最年長兒子——庶長子》。
但一旦嫡長子空缺,其他庶子的選擇上,往往博弈的空間就會非常巨大。
很多人支持和贊同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的主張『立子以貴不以長』,即庶子母親地位越尊貴,其繼承權就越居先,同時在中國歷史的實踐中,『立貴』《其生母地位高的庶子更優先》和『立長』《其年紀較大的庶子更居先》之間的矛盾一直沒有解決,兩種繼承法都有許多案例。
二、邊疆地區的繼承制度——幼子守灶
在今天,提到『幼子守灶』很多人會以為這是蒙古草原民族所特有,以適應蒙古遊牧生活而逐漸形成的家族傳承制度,但這其實是一種巨大的誤解。
實際上,幼子守灶即『幼子繼承制』,是指其他的兒子分家立戶,再由最小的兒子繼承父親死後剩餘的財產及社會地位。
『幼子守灶』是原始社會父系氏族早期廣泛存在的一種主流的繼承制度,甚至到新中國成立之前,邊疆的彝、苗、佈依、仡佬、佤、傈僳、景頗、普米、怒、珞巴、鄂溫克、哈薩克、柯爾克孜等少數民族地區,都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幼子繼承制度。
滿洲女真人在入主中原之前,也是采用幼子繼承制,這也可以說明為什麼清朝的皇帝絕大多數非嫡非長,自從康熙朝晚期九子奪嫡後,自雍正朝開始多采用秘密立儲的方式,從而使滿人既放棄了他們傳統的幼子繼承制,也沒有過分執著於中原的嫡長繼承制,而是探索了一條新的,當然也隻是局限於皇室的傳承制度。
在清代民間社會嫡長繼承制始終得到堅持,甚至延續至今天,在我們日常的社會生活中依然可以看到嫡長繼承制一些影子。
說回元朝,幼子守灶雖不是蒙元所特有,但也應當承認蒙元朝廷是幼子守灶傳承制度的最堅定擁護者,也是通過蒙元才在中原地區出現了嫡長繼承制外的另一種新模式。
入主中原前,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兒子結婚後分居,另立門戶。
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屬物,習慣上由幼子繼承。
蒙古族的傳統慣例是在其父在世時,長子結婚後分立單過,大家庭會分給部分財產、牲畜,而女兒出嫁同樣會有相應的一些嫁妝。
而其父親死後,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兒子(蒙古語叫『斡赤斤』,意為守灶者)繼承財產,管理家務。
蒙古族史書《史集》載:『蒙古自古的風俗是,在生時,分遣其諸長子居外,予財產、牲畜;其作則盡屬於幼子』
而在滿洲女真人,他們的生活環境與禮儀習俗與蒙古人基本類似,自然也采用幼子守灶的制度。
例如,傳說中憑借13副鎧甲奪得天下的努爾哈赤,在《滿洲實錄》記載中,努爾哈赤十九歲時即從父親家中分出,獨自立戶,分家時『家產所予獨薄』,其幼弟 舒爾哈奇作為繼承人,也正是體現了這一傳統。
再比如努爾哈赤死後,其第八子皇太極繼承汗位,但努兒哈赤名下的正黃鑲黃兩旗給了三個最小的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和多鐸。
這也正是滿清傳承中薄於長而厚於幼的體現,也是幼子守灶的一種形式。
三、域外國家的繼承制度
實際上,除了中國之外,在歐洲很多國家同樣也是長子繼承制,隻不過歐洲的傳承制度在嫡庶以及男女問題上,並沒有絕對性的禁止。
正如剛剛去世的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她不僅是女性參與王位繼承的最典型代表,而且是迄今在位時間最長的女性王位繼承人。
在中東地區,繼承制度主要是通過份額制,需要明確的計算,甚至有專門的典籍。
例如約成書於公元800年左右的《結算和清賬計算概論》,當中的第三章談論利用代數解決與遺產繼承相關的問題,把繼承法歸納為一次方程。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奧斯曼帝國所創立的一種最為血腥殘暴的繼承方式——『弒親法』。
這原本隻是一種慣例而非法律。
最早是帝國第四任蘇丹巴耶濟德一世開啟,他登上蘇丹寶座,立即將弟弟處以絞刑,以防止他籌劃不軌之事。
為此他甚至引用經典為自己辯解,這也為他後續的繼承者打開了潘多拉魔盒。
1444年,帝國第七任蘇丹穆罕默德二世之正式制定成一條法律:『我任何一個孩子,會由真主選他為蘇丹,他為了讓世界秩序更穩定而殺死他的兄弟,是被允許的』這條法律記載在《穆二世的法律書》中,後世蘇丹都以此為根據,為自己的殺兄屠弟行為辯護。
到了帝國第九任蘇丹賽利姆一世,他的屠刀不僅對準了兄弟也對準了兒子——他的二十多個兒子。
在他看來,他這二十多個兒子以後都可能會導致帝國的毀滅。
他曾這樣寫道:『一張毛毯也許足夠兩個信徒棲身,可是這個世界卻小到容不下兩個國王』他最終挑選了蘇萊曼一世作為繼承人,然後他果然做了那些事——二十多位兒子甚至連還不會走路的幼子都沒有被放過。
最終雖然該法令在帝國第十四任蘇丹艾哈邁德一世繼位時終於廢止,但此時王室成員已經成了被圈養的籠鳥,蘇丹變得軟弱無能,淪為太後或權臣們的傀儡,國勢也日趨衰敗,為最終的滅亡埋下了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