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與隋唐雖均實行均田制,但在具體實行中卻有一定差異。《網路歷史》

所謂均田制,就是按照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均田制實行於北魏至唐朝前期,唐朝中期之後被兩稅法取代。

均田制對於改變北魏初期北方戰亂造成的土地荒廢狀態,恢復農業生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均田制的發展

均田制的具體實施在北魏、隋朝和唐朝都各有不同,三個不同時期的均田制具體實施的內容:

1、北魏均田制

北魏馮太後和孝文帝推行了均田制,是在北魏『均田授畝制』基礎上發展而來。

其產生的背景是由於永嘉之亂以後,中國北方戰亂頻繁,導致大量土地荒廢,農業生產受到極大影響。

北魏建立之後,逐漸平定中國北方,亟需一套有效的土地制度,來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

並且加之五胡入華以來,留在北方的豪強據塢堡而自立,北魏建立後實行宗主督護制,任命塢堡主為宗主,讓其管理地方,造成了塢堡隱瞞人口兼並土地等現象非常嚴重。

北魏發展中後期,豪強兼並土地現象也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朝廷賦役,由此,北魏的均田制得以產生。

北魏均田制內容:十五歲以上男子授予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女子露田二十畝,桑田五畝,有時授田加倍。

露田即無主土地,人口死後歸於官府,不準買賣。

桑田為世業田,人口死後不歸官府。

規定擁有奴婢和耕牛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如普通人口授田,耕牛每頭授露田三十畝。

十一歲以上不滿十五歲,或有殘疾者,授田按照一半計算。

各級官員按照官職不同授予不同公田,即職分田,離官之後交付給後任官員。

2、隋朝均田制

隋朝的均田制是在北魏均田制基礎上發展而來,相對於北朝後期門閥豪族占田等現象,對均田制內容做出了一些改變。

主要內容為:官員可授予世業田,也按照品階授職分田,還設置為官署提供經費的公廨田。

免除婦人、奴婢和部曲的租調,但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

隋朝十八歲為丁稱中男,二十一歲為成丁稱丁男,授予露田八十畝,六十歲還田。

授桑田二十畝。

貴族及官吏授田有優待,永業田也可多達百頃,職分田則數頃。

3、唐朝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和隋朝均田制基礎上發展而來,相對於北魏和隋朝的規定又有一些新的不同。

主要內容:在露田基礎上改為口分田,男子十八歲以上授予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

對年老、殘疾男丁授口分田四十畝,守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畝,如果為戶主,授永業田二十畝。

另外,商人、官人、道士、尼姑等也授田各有不同。

婦女、部曲、奴婢不再授田。

對貴族和官員按照品階授予永業田,另有職分田和公廨田。

貴族官員的永業田可以買賣,平民的永業田也可以買賣。

遷徙等特殊情況,口分田也可買賣。

均田制的發展及三朝的區別

均田制自北魏產生以來,直到唐朝,是隨著不同歷史時期做出相應改變的,從三朝均田制的內容來看,有著很明顯的區別。

《1》授田多少的區別

最為明顯的便是授田多少的區別,其中婦人、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區別較大,北魏時期婦人、奴婢和耕牛都有授田,到了隋朝之後,隋煬帝繼位廢止奴婢和耕牛的授田。

到了唐朝時,已經對於婦人、奴婢和部曲等人不授田地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這是在授田人口上的明顯差異。

《2》對於貴族授予田地情況的差異

首先北魏的均田制本來就是針對貴族豪強圈占土地的一次改革,而北魏時期對於奴婢、耕牛等作出同樣可以授田的規定,是對於豪強貴族的妥協。

相對於北魏,在隋唐時期的均田制,逐漸取消了奴婢和耕牛授予土地的規定,便是對於北魏時期依靠奴婢、部曲和耕牛等來多占土地的情況。

但是相應的,在隋唐時期的均田制之中,對於貴族土地也逐漸有了優撫。

隋朝時『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

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唐朝時『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各個爵位,授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這是在取消了從北魏時期允許貴族以奴婢和耕牛等來圈占土地,到依靠明確規定給予優撫的轉變。

《3》官員授予田地的差異情況

北魏時期的官員,按照職位高低分別授予不同數量的職分田,這些田地並不能在官員離職後帶走,會轉交給後來繼任官職的官員,也就是田為官職所設。

而等到了隋朝時期,已經給官員授予永業田了,不必在離職之後交付給下任。

而且,還專門設置了公廨田,以充當官員辦公經費。

唐朝時對於官員的授田,也同貴族授田一樣,按照官員品級授予不同的永業田,另外還有其他的職分田和公廨田。

職分田作為官員俸祿的補貼,公廨田是官員辦公費用。

《4》土地買賣上的不同

在三個朝代均田制中,對於土地買賣的情況也有著很大不同。

北魏時期的露田,不準買賣,而發展到唐朝時,口分田已經允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買賣。

而北魏時期的桑田即永業田,可以買賣,但隻限於超過按照丁口計算授予的桑田之外。

唐朝時貴族官僚和平民的永業田,便已經可以買賣了。

通過以上對北魏、隋朝和唐朝時的均田制進行盤點,北魏、隋、唐三朝的均田制雖然各有不同,但都是在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田地原則上基本相同。

隻是在各自具體內容上有著明顯的不同。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相應的土地制度也會隨著時局的改變而改變。

在奴婢、耕牛等授田情況上,貴族、官員授田差異上和土地買賣上等方面的不同,都是在不同歷史時期根據時局做出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