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佛教、道教有自身嚴格的戒律,不允許出家人結婚。
清朝時期,朝廷將這一戒律寫進了法律文本之中,它就不僅是宗教事務,而是社會化了,也更具有強制性。
晚清僧人。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有『僧道娶妻』條,其中規定:
一、『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財禮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二、『若僧道假托親屬或童仆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論《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論,婦女還親,財禮入官,系強者以強奸論》』
相關律令嚴密且嚴厲,僧道婚姻不僅無效,男女雙方還要受罰,就連寺觀住持也難逃幹系。
『杖八十』,足以讓人皮開肉綻,身體虛弱的,還有可能死於杖下。
晚清江蘇海州僧人。
盡管有清規戒律和國法禁令,但僧道之中不守規矩的現象還是時常發生。
畢竟這個群體中魚龍混雜,有真心吃齋念佛的,也有為了躲避賦稅徭役或世俗官司而混入的。
後者就不可能斷絕『七情六欲』。
乾隆年間學者趙翼在《陔餘叢考》一書中記到:『陜西邊郡山中,僧人皆有家,不以為異』
清朝後期文獻《燕京雜記》記載:『僧之蓄妻,雖不敢顯置寺中,而於寺之前後,別營一室,雇一車夫,掛名門牌,僧寢食其間,宛若民間夫婦』
晚清福建永福寺僧人。
由此可見,無論是在偏遠地區,還是在帝都附近,都有僧人甘冒不韙娶妻成家,甚至不再掩人耳目。
江蘇靖江縣『尼庵每為藏垢納污之藪』,僧尼公然結婚,恬不為怪。
光緒初年,知縣葉滋森在街上遇到一支迎親隊伍,鼓樂喧天,非常熱鬧。
葉知縣無意中發現轎子裡坐著的竟然是披大紅袈裟的和尚,非常詫異,就問隨從這是怎麼回事。
當他聽說僧尼結婚,當場大怒,立即命人逮捕涉事的和尚和尼姑。
可憐這一對正徜徉在愛情甜蜜中的新人,被帶到縣衙,先挨了一頓板子,而後被關進了監牢。
晚清僧人。
清朝的文獻不僅記錄了僧尼結婚的案例,還有不少僧尼通奸的情事。
溧水縣觀音寺僧人慧顯與汪姓女子通奸,被人抓了現行並扭送到縣衙。
知縣判決:『淫僧重責八百,蕩婦薄責五十』
康熙年間,湖北黃州的尼姑妙蓮六根不凈,行為不端,經常與當地地痞流氓鬼混。
知府於成龍得知後,下令打妙蓮八十耳光,並令其還俗出嫁。
總的來看,清朝民間對僧道的不軌婚姻記述較多,而官府對這種越軌行為的懲處相對較少,《刑案匯覽》中一個案例都沒有。
我們推斷,禁止僧道結婚的法令執行情況並不樂觀。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清稗類鈔·婚姻類》,陳曉龍《清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條件》